中国文物报2003年7月25日第八版刊登了徐嵩龄先生《从遗产性质看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恰当性》文章,指出了《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以下称4A标准)的问题症结所在,特别指出按照4A标准细则一划定的各项评价指标分值,总分为1000分,而“遗产保护质量”仅有50分,占总分的5%,即使它不合格,全部为0,而其它各项为“优秀”或“良好”的话,也不能制约和阻碍这个遗产区成为4A级的旅游景区,因此,不能体现“以遗产保护为前提”的原则。徐先生的分析入情入理,是一篇值得认真一读的好文章。
这个标准是在1999年制定的4A标准基础上修改而成的,增加了5A级。但基本内容没有大的修改。综观4A或5A标准及附则内容,对旅游区质量要素的把握相当全面和周详,正因为如此,它只能是对旅游区质量、等级标准,而对一处文物参观游览场所,或者说对开放的一处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等(以下统称文物开放单位)来说,则是十分不恰当的,是一种错位的标准。
4A或5A标准及附则中,许多项不是文物开放单位组成部分,与一处文物开放单位质量无关,有的无直接关系;有些项如为了达标去实施,会损害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这样的事已经发生。
一、旅游区(点)质量等级划分条件浅析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划分条件中,1A至5A各级都列了12项条件,只有几项中的个别分项涉及文物开放单位。下面对一些项(条件)作简单分析,谈些意见。
1、“交通”。交通条件与一处文物开放单位本身质量等级高低并无直接关系。如5A和4A级旅游区(点)要“交通设施完备,出入便捷。或具有一级公路或高等级航道、航线直达”等等。显然,它们不是也不可能是一处文物开放单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