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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份对文物开放单位错位的4A标准——漫议《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的组成部分,不是衡量一处文物开放单位质量等级的条件,把它们与一处文物开放单位质量拉在一起,去评它的质量等级是不科学、不合理的。5A或4A级旅游区对交通设施的要求条件,是衡量旅游区质量等级的重要内容;对一个旅游区而言,是评定它旅游质量等级的一个标准。而交通设施的完善,是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

    2、“邮电服务”。一般来说,一处文物开放单位应有公用电话,但不可能每处文物开放单位都有邮电服务。如5A和4A级旅游区(点)对邮电服务要求“提供邮政及邮政纪念服务”,“通讯设施布局合理”,“通讯方便,线路畅通,服务亲切,收费合理”和“能接收手提电话信号”等,它既不是一处文物开放单位质量内容,几乎也是任何一处文物开放单位无法达到的标准。它只适用于大的旅游区。

    3、“旅游购物”。旅游者需要购物,来自不同国家、地区、阶层的旅游者,由于文化背景和爱好不同等原因,所购之物也会是各种各样的。在一处文物开放单位应设旅游纪念品、饮料等供应点。如果一处文物开放单位过多地设立商业点,供应更多品种的商品,一是不易做到,二也不应该去做。如果那样,这处文物开放单位在一定程度上也成了商场。现在许多文物开放单位商业摊点过多,商业气氛太浓。因此,有些文物开放单位提出“退商还文”,大力削减商业摊点;有些文物开放单位把商业点迁出保护区,从而恢复文化氛围,给参观游览者创造一个良好的文化环境,以欣赏文化遗产。5A和4A级旅游区关于旅游购物的等级条件,如“购物场所布局合理,建筑造型、色彩、材质有特色,与环境协调”,“旅游商品种类丰富,本地区及本旅游区特色突出”等,不是构成一处文物开放单位质量的内容,如要在一处文物开放单位内按此要求去做,以求达到评5A或4A级的目的,其结果必然是在该文物开放单位内违法增添新建筑,破坏原建筑物布局,破坏原状,破坏文化氛围。

    4、环境保护。在旅游区(点)质量等级划分条件中,5A级第8项是“资源和环境的保护”,涉及内容较多,其中有空气质量、噪音质量、地面水环境质量,以及“建筑布局合理,建筑物体量、高度、色彩、造型与景观相协调”等。

    空气质量。5A级要求“空气质量达GB3095—1996一级标准”。空气质量的好坏,对旅游者确有不可低估的影响。同时,空气或大气,应有大环境和小环境质量之分。如果一处几千或一、二万平方米的文物开放单位,位于数万平方米或数十平方公里范围内的空气污染的环境之中,用该标准去对一处文物开放单位空气质量进行评定,显然是不合理的。空气不是死的,它是流动的,因此,空气或大气质量标准,更适合于评定大范围的空气质量。

    噪音质量。噪音污染会影响旅游参观者的情绪,影响旅游质量。但如果噪音污染源是在一处文物开放单位内,这自然影响了它的环境质量。如果噪音源来自它处,如开山、放炮、车辆通过、飞机起降等,则是另一个问题。大范围噪音污染治理及质量标准,适用于旅游区,这是不言而喻的。

    至于“建筑布局合理,建筑物体量、高度、色彩、造型与景观相适应”的条件,对一处文物开放单位来说,如按此要求,一是违法建造新建筑,一是损害或破坏周围环境,都是完全不可取的。这样的新建筑在用途上没有界定,使一些文化、自然遗产区错位开发,建宾馆、饭店、商店等已经或正在使其城市化,使遗产及其环境受到破坏。这一5A级旅游区(点)“资源和环境的保护”条件,在实践中与其设置的初衷相反或不一,是值得反思的。

    5、文物保护。在旅游区(点)质量等级划分条件中,有的项或有的分项涉及文物保护,但由于其他一些条件的设置,往往使它受到冲击,或处于无足轻重的地位,甚至某项条件的设置与文物保护相悖。

    例如,在5A级“资源和环境的保护”条件中,有一分项是:“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保护手段科学,措施先进,能有效预防自然和人为破坏,保护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的完整性。”“旅游资源吸引力”中有一分项是“资源实体完整无缺,保护原来形态和结构。”这对保护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是十分必要的。但由于其他条件设置不加界定等原因,有些地方在自然、文化遗产区内,建设索道破坏了景观和资源实体的完整性,建设宾馆商店等使自然、文化遗产区城市化,等等。这些“独创性强”的设施,眼前具有“市场吸引力”,但它是以破坏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为代价的,同时,从保持持续发展、世代人们共享来看,则完全是失败之举。

    再如,5A级旅游区(点)质量等级条件之一是:“年接待海内外旅游者60万人次以上,其中海外旅游者5万人次以上。”4A级“年接待海内外旅游者50万人次以上,其中海外旅游者3万人次以上。”这些条件对一般旅游区可能是合理的,但对文物开放单位不能作为其质量等级高低的标准。有些文物开放单位,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很高,可能一般观众较少,就评定其质量低,显然是不科学的。有些文物开放单位,因文物本身的脆弱性等原因,不是要求观众越多越好,如壁画文物,参观的人多,呼出的二氧化氮、由此产生的温湿度等都会对壁画造成损坏,必须控制参观人数,因此以参观人数的数量作为衡量文物开放单位质量等级的标准之一,是不科学的,不可取的。它与“资源和环境的保护”条件中“科学管理游客容量”是有矛盾的。在国外,如埃及的国王谷吐特阿蒙法老墓有精美壁画、恒温恒湿精心保护,限制开放时间和参观人数,每天100人次,严格执行。它如果全年365天开放,也只能接待36500人次,它的质量等级该如何评定呢?!

    二、4A标准不适用于文物开放单位

    综观4A或5A标准及细则内容,我们认为:

    1、4A或5A标准作为对一个规模大的旅游区和旅游点较多的城市辖区、城镇等来说,规定是全面、周详的,但对一处文物开放单位来说,则是不适用的。如果每处文物开放单位要按照4A或5A标准去达标,就必然会建造一些新建筑和新设施,这不仅在经济上不允许、不可能,也有违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即使想去做,也无法完全达标,比如交通、邮电、大气、噪音、水质等等,无论如何也不是一处文物开放单位力所能及而达标的。这些综合项目的标准要求,只有一定行政区域的政府才能做到。

    2、按照“标准”细则一规定的各项分值总分为1000分,有关文物保护的几项总分为50分,在各项分值的要求标准中,这样的安排,一是文物保护即使为0分,其它项分值都高的话,仍可获得4A级称号;二是这样分配各项分值,显然已明确了重点并不在一处文物开放单位,即所谓的旅游点。既然如此,它应该是评旅游点多的城市,或城市辖区、城镇,或大规模旅游区的标准,不应是评一处文物开放单位质量等级的标准,它不是评定对象,不应持4A标牌。

    3、旅游者到文物开放单位参观游览,文物保护单位价值高低,是旅游者选择的主要出发点。世界文化遗产单位、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等,已是法定的价值高的不同级别的文物单位,其中许多观赏性强、知名度高的对旅游者有着极强的吸引力,如故宫、长城、秦始皇陵及兵马俑、曲阜三孔等,参观游览的旅游者一直十分踊跃,人们选择的对象是开放的文物单位,而不是什么级别的旅游点。

    4、如前所述,文物保护的几项分值为50,在各项分值总计1000分中,一处文物开放单位无这50分,也可以获得4A级;反过来,如果文物保护分值为满分50,而其他各项因种种原因得分都很少,达不到4A级得分线,无法定为4A级(原最高级)。在此情况下,文物开放单位价值高,法定的高级别的文物单位,如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通过的中国世界文化遗产单位、国务院核定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反而不是4A级(原最高级),这无疑是由于一个部门标准的不当适用,大大降低了中国世界文化遗产单位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极大地损害了它们的法律地位,后果是十分有害的。旅游者来到一处文物开放单位,来看的是文物古迹,由于XA把它的价值降低、级别降低,是人为的不当行为所致,不利于吸引游人,于发展旅游业无益。

    5、4A或5A标准所列项目涉及方面较多,可说是一个社会各有关部门要做的工作,而完成这些项目前达标,需要政府的权力,不是一处文物开放单位职责和权力所及就能完成并达标的。而把评定的4A或5A级等标牌挂于某一处文物开放单位是一种误导,是不当的。

    上述各点,说明4A或5A标准不仅对文物开放单位不适用,而且有副作用。据笔者所知,当年一开始评旅游区(点)质量等级时,国家文物局就明确文物开放单位不参评,许多地方的文物开放单位没有参与评定,是完全正确的,应继续坚持,依法做好自己的文物保护与开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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