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历史悠久,文化遗存丰富。现已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已达1271处,省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更是多不胜数。以下,仅就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中涉及的文物安全管理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馆藏文物安全防护
这部分文物是文物管理部门安全防护的重点。馆藏文物安全工作的核心是防火、防盗。文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收藏文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确保馆藏文献的安全。”第七十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一条规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很难落实,对于国有博物馆等文物收藏单位,配备安防设施,大多倚赖上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拨款,拨款尚嫌不足,罚款从何谈起。
在防火方面,根据国家文物局“十五”规划要求,“十五”期间,80%以上的一级风险单位博物馆必须完成消防供水、避雷设施建设;50%以上的二、*风险单位博物馆要完成消防供水、避雷设施建设;其他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和有文物藏品的考古所、文物商店等单位要制定相应的计划,逐步完善消防设施。博物馆馆长法人代表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博物馆应成立防火安全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在防盗、防抢劫方面,对文物库房最基本的要求是要有“三铁”,即铁门、铁窗、铁皮柜。对文物进行风险安全管理,根据文物收藏单位的风险等级建立不同档次的防盗报警系统。2000年,国家文物局与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的通知》,要求各文物收藏单位在2002年底前务必达标,在规定期限内不达标的单位,不得展出*以上文物;没有报警设备的单位不得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