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出文物,其珍贵文物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定具备保管条件的单位代为保管。实践证明,报警设备已在保护文物安全,打击文物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有例外,2002年6月6日凌晨2时发生在汉中智果寺的文物盗窃案,犯罪分子毒死狼狗,切断电话,在报警器报警之后,文管所负责人与2名犯罪分子对峙,另2名犯罪分子借机盗走明代佛经8卷。这种情况下,犯罪分子的盗窃行为已演化为抢劫行为。这个案子也反映出另外一个问题,那就是在报警设施发生作用之后,如何快速、有效地保护文物、制服罪犯。实践证明,制订精密的安全防范预案,辅之以平时的认真演练,是解决此类问题的有效方法。
随着文物收藏单位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逐步健全,犯罪分子想从外部侵入实施盗窃变得愈来愈难,但是“家贼难防”。近年来,文物系统内部参与文物犯罪的案件屡有发生。2001年6月,陕西省公安机关破获一起非法出售、盗卖文物案,案犯涉及某著名博物馆的副馆长和-某部一位高级领导。另外像荆门市博物馆副馆长王必胜参与盗掘古墓、非法出售馆藏文物案,原新疆博物馆考古部珍贵文物流失案,均是文物系统内部的监守自盗。这些案件的共同之处在于,犯罪时间跨度长,隐蔽性强,盗出文物级别较高。内行作案容易钻安全管理制度的漏洞,新修订的文物法第三十八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根据馆藏文物的保护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报主管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调取馆藏文物……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当按照馆藏文物档案办理馆藏文物移交手续。”这里只提及法定代表人离任时,要办移交手续,而未提保管文物的工作人员,他们离任时也存在离任时办理文物移交手续的问题。法定代表人、保管人员及重要岗位人员离任实行文物清点、移交制度,是从源头上堵住内部人员监守自盗的好办法。
不可移动文物
新文物法对不可移动文物部分的安全管理活动的规范几乎是空白。《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就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管理作出如下规定:“负责管理文物保护单位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其安全保卫人员,可依法配备防卫器械。”实际上目前除《-管理办法》之外,有关防卫器械配备实际上并无法规可依。田野文物由于点多、面广、线长,不像馆藏文物那样有严密的安全防护体系,被文物犯罪分子列为重点猎取对象。据统计,2000年田野文物被盗案占文物被盗案件总数的86.6%,2001年占65%,2002年占64.5%。1980年以来,全国各地至少有三、四十万座古墓被盗,如果以每座古墓被盗5至8件文物计,那么20多年来,全国至少有百万件田野文物被盗。
我国《刑法》第六章专列一节“妨害文物管理罪”,就如何追究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田野文物行为的刑事责任作了比较明确的界定,但如何追究破坏田野文物行为人的行政责任?比如那些实施了盗墓行为,挖出的文物不够级别或者没有挖出文物,够不上刑事犯罪,但应该给予行政和民事处分的,《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未见有具体规定。另外,关于田野文物安全报告制度,在《文物保护法》及《实施条例》中只字未提。
不可移动文物中有防火任务的主要是古建筑、纪念建筑、近现代代表性建筑、少数民族风格建筑等。根据国家文物局“十五”规划要求,“十五”期间,80%以上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古建筑、50%以上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古建筑要完成消防供水、避雷设施建设。由于历史原因,有防火任务的古建筑消防设施极差,文物消防安全工作任重而道远。
出土文物安全管理
首先,考古发掘单位和有关单位要认真作好发掘工地出土文物的安全工作。由于发掘的科学要求,发掘的文物不可能都立即出土,处于这种状态下的文物安全系数较低,如果使用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成本很高,况且目前国内市场上并未发现用于发掘工地的安防设施,出土文物的安全防护任务主要靠“人防”。《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对申请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除取得考古发掘证书以外,还规定了六个条件,其中两条是关于文物安全的,该条第三款要求“有从事文物安全保卫的专业人员”,第四款要求“有保障文物安全的设施和场所”。一些重要的考古工地,为确保出土文物安全,可以设立临时保卫组织。田野发掘工作结束后,应对发掘现场及时作出妥善处理,对拟保护的遗址、墓室等,及时提出安全防护措施。考古发掘所获得的出土文物和各种资料应及时存放在有安全保障的场所,设专人保管,任何人不得私自保存,不得违法侵占。
其次是工程建设和生产建设过程中出土文物的安全问题。《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只对施工单位在文物保护单位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对在此之外的区域发生的“尚不构成犯罪的”毁损文物的行为如何进行行政处罚,未做明确规定,《实施条例》中也未见提及。
民间收藏文物
《文物保护法》第四章馆藏文物一章中,凡未明文对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规定,对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即民间收藏文物同样适用。非国有博物馆等文物收藏单位应参照执行有关条款,按照国家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确保收藏文物安全第四十七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条;馆藏文物被损毁应及时报告文物行政部门处理,其中一级文物报国家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馆藏文物被盗应立即报案(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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