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在文物保护工作中遇到的许多棘手的问题,许多是法律法规不配套引起的,有的是只有原则规定,还不细化,还没有可操作性。我们应在《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各项原则、条款的框架范围内,制定出更加细化、更加具体化、更加明确的、更加具有操作性的一批地方性法规,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权利、义务、责任、任务和工作程序。同时,再加上政府出台一些地方性的行政规章和法规性文件,使有关文物保护方面的法规建设更加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如应根据新修改的《文物保护法》,重新制定或完善四川省贯彻《文物保护法》的《实施细则》,制定出《文物考古、勘探、发掘收费标准》、《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管理办法》、《大型古代文化遗址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等等,诸如此类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法规的建立,为文物保护、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提供了更加充分和完备的法律保障。
大力宣传《文物保护法》,不但要向群众宣传,更要向领导宣传。各级政府领导及行政部门的领导是《文物保护法》的执行主体。依法行政是各级行政领导的职责,提高他们对文物保护工作的认识和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使之重视文物保护工作,不要以言代法,并能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文物保护的关系,真正按照“三个代表”思想的要求,确保文物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做到经济、*、文化的协调发展。同时,要加强向建设单位宣传《文物保护法》的力度,重点是向建设单位的法人代表宣传,使他们严格遵守《文物保护法》的规定,自觉承担起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和责任,积极配合文物考古部门,做好建设工程范围内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提高领导和各单位法人代表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是普法工作的重点。
现在,城乡基本建设突飞猛进,《文物保护法》规定:“凡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建设单位应事先向文物行政部门报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