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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物保护的思考

    旧貌换新颜”的刷新工程,如山东曲阜的“水洗三孔”事件;有的是“脱去旧衣换新时装”的时髦工程,如贵州雷山县郎德寨的古井贴瓷砖,鹅卵石路改水泥路;有的是“穿靴戴帽”的整修工程,如四川江油云岩寺的破坏历史原貌事件……随着文物旅游的开发,文物的不安全因素也越来越多,诸如,擅改文物管理体制,由旅游单位管理经营,或对外承包;为吸引游客和捐赠,请宗教信徒进驻;出于改造文物旅游整体环境的目的,随意在文物保护单位控制地段大拆大建。在急功近利的诱惑下,在地方“长官意志”的权力操作下,旅游建设性破坏的势头一时还难以减弱。由于一些文物管理人员的失职、渎职或经费紧缺等问题,造成文物丢失和损坏,监守自盗、出租古建筑、馆所藏文物损坏、寺庙火灾、古建筑圮废和古墓古遗址塌陷等。总之,当前,文物保护仍面临着严峻挑战。

    症 结

    文物有它自身的特殊性。它和人一样,一旦毁掉就不会再生了。文物还有其珍奇、高雅、增值、显赫的特点。正因此,也就有了它自身的重要价值和不安全因素。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在日益多元化的社会里,社会民众也形成了多方位多层次的群体和个体,对文物的认识和行为也就有了差异。酷爱者,有的是出于对文物所蕴藏的历史文化信息的理解,痴心执着地保护,于是就有了敬业的、捐送的、献身的;有的是出于对价值的认识,不择手段夺取,于是,盗窃的、盗掘的、倒卖的、-的、监守自盗的,就出现了。无知者,只知重要,不知因何重要。因无知,造成文物危害多是政府为官的、部门供职的。政府为官的以其无知,施其不当政策,定位偏离,进入误区,于是“建设性破坏”,“旅游性破坏”就发生了。文物部门供职的,屈于权力意志,失守阵地。平时没主见,遇事不能据法保护,结果只能眼巴巴望着破坏叹息。这种潜在的根源,实质上还是个文化素质问题。有怎样的文化素质,就有怎样的行为。

      要把人们的素质提高到人人热爱文物,保护文物,谈何容易。所以文物的保护,必须用法律作保障。1961年就有了《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1982年又颁布了《文物保护法》,可是,文物的破坏始终没有得到遏制。就是在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颁布后,这种势头并没有得到有效控制。要追溯其主因,是“权大于法”的观念作祟。很多事实说明,现在对文物的保护,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

    “权大于法”的负面效应是“服从领导比服从法律重要”。它引出的问题也是形形色色。官官相护,不作处理;工作需要,合理违法;不怕不管,就怕惹官……。去年7月,常州大规模拆除古建筑事件经新闻曝光后,处理是“大事化小”,所以在今年2月又有“常州恽氏庭院遭拆除”事件的再次出现。再次处理的结果是什么﹖不得而知。我想,其结果也不会是“违法必究”。这种“违法不究”的不断扩散,就会形成《文物保护法》为地方长官所不依,文物卫士为“长官意志”所不容,文物的破坏案件会不断的出现。所以,有理由提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是当前文物保护的焦点问题。

    任何问题的出现,不是单一的,而是复杂的。文物保护也是如此。就从文物系统本身来说,资金紧缺、人员业务不熟、管理不善、工作失误等,也不能说不是问题。

    思 路

    保护是文物工作的根本任务。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各级文物管理部门和文物保护单位自有一套完整做法,这里无需赘述。能否抓住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在较短时间内,扭转文物屡遭破坏的被动局面,应成为文物部门目前的工作重点。在全国发生的文物案件中,从区域看,分布在区县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占多数,从部门行业看基本建设、城市改造和旅游开发占多数。所以,这两方面的文物保护,既是薄弱环节又是重点。文物遭破坏,除肇事者外,也有我们文物工作者的责任。文物品位高,文化底蕴深,如我们的工作人员茫然不知,怎能说服别人重视。你要说服对方,你就必须超越对方。打铁先得本身硬。因此,文物工作人员要内强素质,外强职能,提高自我社会价值。面对各种挑战,我们勤跑腿,多磨嘴。该重视不重视去争取重视,该处理不处理去争取处理,何愁问题不能解决。打假要走向市场检查,破案要深入基层调查。我们如能冲向阵地,既当保护员,又当情报员、监督员,怎能会使文物遭受冲击和破坏。

    打仗除靠强将精兵外,还得靠武器。文物保护工作的武器就是《文物保护法》。要发挥运用好《文物保护法》,首先,要加大宣传力度,让全社会知道保护文物的重要,破坏文物必将受到法律严惩。通过宣传,要提高我们的地位,强化文物法规的威力。从战争上讲,这叫心理战术。有了这种强大的心理战术攻势,“权大于法”的违法行为大都会收缩退让。可惜的是我们的一些文物工作人员逃到“服从领导比服从法律重要”的位置上,躲藏起来,没有去做。

    保护文物是全社会的工作,在强化自身职能的前提下,一定要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要求,做好各级政府“五纳入”工作。这是做工作的基础和保障。落实不是几条空洞的条文,而是要在机构、编制、经费、管理、责任等方面,去逐条立项和实施。光立项不实施,不算落实。比如“建设性”和“旅游性”对文物遗存的破坏,就是没落实好“五纳入”。其次,要把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各级人大、政协的工作中去。要争取人大、政协会议听取政府关于文物保护的汇报,争取人大、政协每年能视察一次文物保护工作,争取人大、政协组织考察团视察地方文物工作等。做到文物保护工作在人大、政协工作中占有一席之地,充分发挥它们的检查、监督和舆论作用。再次,要通过各种媒体的宣传,发挥新闻舆论对文物保护的监督作用,以促进文物事件的制止和处理。尤其是电视和报刊新闻媒体,对违规和破坏文物行为实行曝光,能起到一发即止的作用。

    这样,我们的文物保护工作一定会走出困境,出现一个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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