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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失流散文物的征集抢救问题——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答记者问

    外的中国文物,除具有一般意义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以外,因为它们与国家、与民族的盛衰及多方面的利益密切相关而特别牵动人们的情感。因此每当有珍贵的中国文物回到祖国,社会各界都会报以极大的关注。也正因为如此,作为国家文物局,我们也会在未来的时间里不遗余力,利用各种渠道,动用各种可以动用的力量促成那些散佚在海外的祖国珍贵文物的回流。

    记者:能不能简单回顾一下国家在促使文物回流方面的工作和已经取得的成效?

    单霁翔:正如流失渠道不只一条一样,促使文物回流的努力也是多方面的。

    由国家出资购买是文物回流的一种方式。新中国成立伊始,周恩来总理即批准以重金从香港购回著名的王献之《中秋帖》和王《伯远帖》;数十年来故宫博物院通过多种途径从社会征集珍贵文物24000余件;上海博物馆亦面向社会及海外征集了大量铜器、瓷器、金银器等文物珍品,特别是在香港友人的帮助下,于1993年从香港购回1200余件战国竹简。近几年,随着中国拍卖业的迅速崛起,中国艺术品市场也发展起来,很多流失在海外的艺术珍品开始纷纷回到国内的拍卖场中。国家为了促成这些国宝的回归,不仅在《文物保护法》中给予了海外回流艺术品上拍的法律保障,同时也通过各种渠道鼓励国有收藏单位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购买这些珍贵文物。1998年上海图书馆斥资450万美元从嘉德拍卖公司购回了流散在海外的《翁氏藏书》;2002年,国家斥资2999万元从中贸圣佳拍卖公司购回了流失在日本的米芾《研山铭》;今年,故宫博物院又以2200万元从嘉德拍卖公司购买了散佚在民间近百年的故宫旧藏《隋人书出师颂》。

    除此之外,我国政府1996年签署了《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文物返还的公约》,郑重声明我国保留对历史上被非法掠夺文物的追索权利。同时我们也在通过法律的道义的等多种渠道追索流失文物并获得成功。如1988年11月,中国有关方面发现纽约苏富比拍卖行公开拍卖的东周青铜敦系湖北秭归县屈原纪念馆当年6月所失,遂以完备的证明资料向美方索回;1998年6月末,通过国际刑警组织从美国追回了河南巩义宋永泰陵前的客使头像;1998年5月国家文物局又从英国一次追索回3000多件套文物,是首次以法律武器为主、辅以外交等手段与国际-团伙斗争取得的重大胜利;2000年,当获悉在美国克里斯蒂拍卖行将要上拍我国河北曲阳王处直墓被盗浮雕之后,国家文物局会同河北省文物局仅用了1个月的时间就完成了大量的取证调查工作,从而通过外交手段和法律途径成功地将被盗文物追索回国。可以说通过国际公约和法律程序对境外流散珍贵文物的追索也是我们下一阶段的重点工作。

    从当前来说,无论是国家出资赎买还是通过外交及法律途径追索都是国家实施珍贵文物回流工作的必要手段。除此之外,国家将利用各种优惠政策鼓励海内外有识之士的捐赠和返还义举。

    总而言之,抓住一切有利时机和条件多管齐下,同时在全社会营造抢救祖国珍贵文物的时代新风,让全社会都能够有意识地投入到文物及文化遗产保护的事业中来,是我们今天乃至以后文物回流工作的重中之重。

    国家与流失流散文物征集、抢救和管理等有关的法律政策依据

    记者:您认为在将来征集、抢救流失流散文物还有什么工作需要做?有什么需要注意的事项?

    单霁翔: 在今天,我们应该鼓励围绕文物开展的各种文化交流活动,但是为了不丧失文物携带的丰富珍贵的信息,文物的交流和流通应该做到流传有序,依法进行,使文物得到科学有效的保护,并能对文物进行更广范围、更大程度上的公开和共享。文物保护中最重要的一个原则是尽可能原地、原状地保护和保存,因为文物只有和其存在的背景联系起来,它所携带的信息才最丰富,体现的价值才最完整。与这个观念相伴,日益觉醒的国际社会正在掀起一场流散流失文物的回归运动,即流散文物应该回归故国,应该被收藏到博物馆里。无论国内还是国外,这种呼声越来越高。

    有识者认为,可移动文物的最终和最佳归宿是博物馆,这是因为文物在本质上是全民族、全社会的财产,具有一定的公共性。而博物馆是近代人类社会制度和文化设施建设方面的重大创举,是为研究、教育、欣赏之目的征集、保护、研究、传播并展出人类及人类环境的物证,为社会及其发展服务的、非赢利的永久性机构。博物馆将通过收集、保管、保护、研究和展示人类及其生存的物证,向大众开放而传播知识、推动文化的发展作为自己的使命,它最能代表社会的公正性和公益性。

    为了丰富国有的文物收藏,更好地发挥可移动文物的作用,我认为我们应该继续加强和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坚持出土文物归国家所有,加强对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

    考古发掘出土的文物是可移动文物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国的法律规定,考古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非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特别许可,任何外国人或者外国团体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考古发掘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收藏文物的单位收藏。

    同时要加强对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与管理,建立和完善文物的发现、移交、建档、保存、保护、利用等程序与制度,防止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流失流散。

    2、对民间收藏加以规范、引导

    民间收藏活动本身对于普及文物知识、提高文物保护意识、弥补国家收藏之不足等都有很大的好处。提倡、支持民间收藏以及民间收藏活动的丰富多彩和灵活多样,大大丰富和繁荣了文物收藏事业和文化遗产传承的方式与途径。

    但是民间收藏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依法管理,不能损坏国家和社会利益。国家对民间收藏主要采取鼓励、规范、引导同时予以适当的限制的政策。首先,私人收藏文物必须具有合法的来源。这些来源包括:(一)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二)从文物商店购买;(三)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四)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法律严格禁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买卖和收藏下列文物:(一)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二)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四)来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物。

    这些措施既鼓励了私人和民间参与文物收藏与保护的积极性,又保证重要和珍贵的文物为国家所有,为更多的人所分享和利用。

    在鼓励私人和民间收藏的同时,我们特别提倡这样一种理念:由于文物是人类共同的文化遗产,特别是文物的价值具有社会性和公共性,因此,私人收藏文物保护的好坏不仅仅是收藏者个人的事情,收藏者有义务采取措施保护好自己的文物,并应该尽量对自己的藏品进行整理、研究和发表。有的国家法律明文规定,应当对私人收藏的文物予以登记;私人收藏的文物应该无条件地向国家指定的有关专业研究人员开放。我国的法律也规定,文物部门应当对私人收藏的文物在保护技术等方面给予指导,提供支援,如介绍保管和保护的知识,鉴定,维护方法,提供必要的咨询和援助等。

    3、鼓励收藏者向国家捐赠文物

    国家特别鼓励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收藏的文物捐赠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或者出借给文物收藏单位展览和研究。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尊重并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对捐赠的文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有很多真正热爱文物的、明智的收藏家最终也选择将文物捐献给国家。他们中不少人在收藏过程中节衣缩食,甚至倾家荡产,晚年不愿看着极不容易收藏起来的文物再散落各处,纷纷选择将收藏捐献给博物馆,成为国有博物馆的构成部分甚至镇馆之宝,体现了他们的高贵品格。如张伯驹捐赠的古书画、朱家氵晋捐赠的古家具、周叔弢捐赠的古籍善本,都足以办一个不小的博物馆。上海博物馆是近年接受民间捐赠比较多的博物馆之一,据统计,其藏品中上等级文物有大约10%是来自民间收藏家的捐献,数量达1.1万件。

    改革开放以来,一些民间收藏家根据自己的实力和特色,也尝试建立民办博物馆,向社会和公众展示自己的藏品。与传统的“秘不示人”的封闭式收藏不同,将自己的藏品公诸于世,与世人共享,为社会服务,是民间收藏层次提高和与时俱进的表现,表明它已经成为社会公众文化事业的组成部分。

    4、继续追索非法流失海外文物

    文物流失流散是民族文化遗产的悲剧。特别是流落海外的中国文物,在常规意义上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之外,还因为它们与民族的盛衰荣辱的密切关联而特别牵动人们的情感。国际社会文物保护意识的提高和普及,为我们追索非法流失海外的文物提供了可能,而一系列国际公约的出台,则为追索非法流失海外文物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操作手段。

    追索流失文物完全是一种国家行为。通过这样的追索,不但可以使流失的文物完璧归赵,同时也通过阻断文物流失的去路,对文物的非法交易产生威慑作用,对文物的盗窃、盗掘等产生制约作用,和截断文物流失的来路一起构成一张文物保护的网络。

    当然,尽管国际公约以及相关缔约国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让那些从事文物的非法交易和-的人冒了极大的法律与经济风险,但是跨国追索海外流失文物是一件十分耗时费财的事情。这里不但有复杂的法律程序问题,还要对善意的购买者有补偿,整个过程也要花费高昂的费用。

    5、积极依法开展流失流散文物的征集抢救

    随着我国文化事业的蓬勃发展和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通过市场的方式促成文物回归,国家有选择地收购珍贵文物的行为将越来越频繁。

    当然,以这种方式征集抢救珍贵文物,需要做细致的工作,这里边涉及到文物的真伪问题,文物的定价问题,以及具体的操作问题等。

    为此,我们确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购文物过程中的几个原则:一定要经过权威鉴定,确保真伪判断无误;建立科学合理的价格评估体系,作到物有所值;主要是收购重要的、缺门断档的文物,其中特别是流失海外的这类文物。一些珍贵文物的出现是千年等一回,如果不采取适当的抢救措施,将面临再次流失的危险,因此,对这样的文物的抢救应该是该出手时就出手。去年,在国家财政部的支持下,设立了“国家文物征集专项经费”并且开始在征集抢救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当然,抢救珍贵的流失文物,特别是通过市场征购的方式,我们才刚刚开始起步并正在进行探索,亟需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2002年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优先购买被拍卖的珍贵文物,购买价格由文物收藏单位的代表与文物的委托人协商确定。同时也提出了对珍贵文物采取面向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定向拍卖问题,都需要进一步在实际操作中予以落实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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