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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专家谈

    好头。这里面有一条我感到非常好,《管理办法》的第一条,把长城整体一线作为保护主体。长城本身不仅仅是几个关口,而是整整一条线,不能只保护几个公布为保护单位的关口。《管理办法》里除了保护长城本体外还保护其附属设施,如城堡、关隘、烽火台、敌楼。关于长城的附属设施有的地方还认识不清楚,比如长城附近有的城堡和长城有没有关系?这需要研究。

    领导重视是关键

    彭卿云(中国文物学会常务副会长)

    北京市酝酿起草长城保护专项法规是在全国文物工作会议上李岚清同志专门谈长城保护问题之前,也是在新《文物保护法》公布之前,在全国先走了一步。我觉得这个法规的实施一定会为全国的长城保护提供经验,以后每个省在制定长城保护法规时都可以此为参考。《管理办法》把新《文物保护法》的一些重要精神吸收了进去,比如11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长城转让,抵押或者折股作为企业资产经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长城开辟参观游览场所”,这明显和新文物法第24条的规定是一致的。把长城保护管理办法与文物保护法融为一体,执行起来要有力、方便得多。办法中指出“规划、环保、林业、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长城保护管理工作”,这就把各个相关部门归了进来,而且还明确了他们的责任。

    北京的长城从全国来讲还算是保护得比较好的。但问题也不少,恐怕用长城砖砌猪圈的现象现在还是有的。《管理办法》就是保护长城的一个有力武器,要让各区县各部门的领导干部重视起来,这是关键,光对群众宣传是不够的。执法难难就难在这个法能不能深入到群众当中,难就难在各级领导能不能带头遵守,要把这个《管理办法》付诸实施确实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确定了长城的法律地位

    李晓东(中国文物学会副会长)

    北京市的《长城保护管理办法》我认为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这涉及到长城的法律地位问题。过去公布的长城的保护单位是分关口和重要地段来公布的,级别上有的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的是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有的什么也不是,不给长城一个相应的法律地位而想把它保护好是不太可能的。可喜的是最近国家文物局和七个部委联合发布了一个保护长城的通知,通知明确地界定所有的长城都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而且是经过国务院同意的,这就确定了长城的法律地位。中国在1985年参加了《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公约》,这之后长城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其法律地位在《公约》里已有明确规定,即“地位突出,具有普遍价值,是世界遗产的一部分”。《管理办法》是根据我国法律和《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公约》的要求来制定的,意义很重大。

    应重视对长城的调查研究

    叶小燕(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所专家)

    北京出台《长城保护管理办法》很好,但还需加强对长城情况的调查研究,如果我们对家底搞不清楚,保护起来就会有困难。北京的长城不仅有明代的还有更早的,这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明长城固然重要,但其他年代的长城的学术价值并不低,有的甚至还高于明长城,应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工作。

    调整与长城有关的各种利益关系

    成大林(长城研究专业委员会会长)

    我最近在北京地区作了些走访,对这个法规在群众、在社会上的反应作了个调查。外国朋友对此评价很高,原来对我们提过很多意见的威廉先生,专门给我打来电话,对北京市出台《长城保护管理条例》表示赞赏。我们到农村走访时发现大多数群众都知道有这个法规;一些团体前几天还在搞告别野长城的最后一次游野长城活动,这都表明《管理办法》的制定在社会各界引起了比较强烈的反响,而且大家对此都持支持的态度,这是个非常好的事情。但老百姓和大多数人有一个很大的顾虑,那就是这个法能不能执行?《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为了调整各个团体、部门及群体之间的利益。比如野外的长城和当地农民的利益是密切相关的,长城保护范围多划出一米就会把很多老百姓的地划进去,所以有的地方长城的界碑就被老百姓推倒了。我们在执法过程中如何调节长城保护和农民利益之间的矛盾?如果这个矛盾不调节好就很难实施。再就是旅游开发的问题,我觉得目前旅游开发是对长城保护得较好的地段破坏最大的一种形式。我们在执法过程中如何对待已经实施了的因旅游开发而造成的破坏行为?条例中讲“限期改正”,我觉得操作起来很困难。现在有把长城交给企业管理的,有出租、承包甚至卖了的,这涉及到个人、集体,甚至政府的利益。针对这种现象在具体实施《管理办法》时是不是还应该制定另外的细则?

    现在国家文物局和七部委联合发通知是一个很好的现象,将来希望北京市能形成各部委开协调会的制度。因为现在破坏长城有一个很大的因素就是修路。为了修路,这儿拆个口子那儿拆个口子,但为了长城大家都不修路可能也不行,这就得和其他部门协调管理。

    《管理办法》中这一条很好“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长城的义务”,但我觉得这就应具有可操作性,一定得对之进行指导和组织,比如实行巡查员制度,志愿者制度,就应该制定一个具体的实施办法,我觉得在《管理办法》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就某个专项制定补充规定,使法规更为完善健全。

    应把执法和宣传结合起来

    马自新(长城研究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自从《管理办法》公布以来有的网站已经全文转发了,我们支持这个法规的落实。但我感到执法难度很大,因为多少年来已经形成了一种习惯性的东西,不好改变,像有些地方把长城的砖、条石拆了卖了,其他各种形式的破坏都有,要改变这一现状需要做艰巨的工作。要把执行法规和宣传法规结合起来,让长城沿线的老百姓人人都知道《管理办法》。

    应用科学的态度保护长城

    吴梦麟(北京市文物保护专家)

    应该用科学的态度来保护长城,比如在修缮长城时因为不了解长城的历史意义而破坏了它的历史信息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是很遗憾的。必须加强对长城的调查研究工作,这样我们在修缮中才能研究方案制定得是否准确?目前我们对长城的一些现状还不是很了解,调查研究还很不够,希望北京市文物局抓一抓这方面的工作。在调查研究中不能只是从文件到文件,也不能只依靠遥感技术,因为遥感技术只能让人了解个大概而不能显示具体的细节,必须要到实地去考察,应该把遥感技术和实地考察这两种方法结合起来,尽快把北京地区各个地段的长城的情况搞清楚。

    另外有些新闻媒体在宣传长城时由于缺乏科学态度对群众起到了误导的作用。希望今后这样的现象尽量减少。

    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谢辰生(中国文物学会名誉会长)

    《管理办法》对《文物保护法》有新的发展。比如第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长城的义务”,我一直有个心愿,希望有关部门在制定法律法规时把“每个人不仅有义务而且有权力保护文物”这句话写入条文,但这心愿一直未实现,而现在《管理办法》的第十六条指出“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长城及其环境风貌的行为予以制止和举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这非常好,义务和权力都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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