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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遗产性质看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恰当性问题

    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1999,下文简称《旅游区(点)标准》),对促进中国旅游区(点)建设和管理的规范化,起着极大的指导和推动作用。但这一标准中仍存在恰当性问题,值得商榷。

    所谓“恰当性”,是指管理标准是否能够真正准确地反映和适应管理对象的本质特征。就现时中国旅游而言,旅游区(点)的主体无疑是文化与自然遗产。由于遗产的不可替代性、不可分解性、不可再生性,所以“以遗产保护为前提”这一原则应是此类遗产旅游管理的一个本质特征,而且应是首要的本质特征。这一点在中国旅游界理论上是不存在争议的。然而,这一原则并未在《旅游区(点)标准》中得到恰当体现,具体地说,未能在其“细则一: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评分细则”(下文简称“细则一”)中得到正确体现。现时中国遗产旅游中出现的诸多遗产保护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与“细则一”的这一缺失有关。

    为什么说“细则一”从遗产保护角度看是不恰当的。

    应当说,“细则一”对旅游服务质量要素和环境质量要素的把握是相当全面的、周详的。但它以各要素积分之和作为对旅游区(点)的整体评价,未能正确地体现“以遗产保护为前提”这一原则。现将“遗产保护质量”在“细则一”中的表达路径,示于下图。

    姑且认可“细则一”各项评价指标分值的合理性。由图中可以看出:在“细则一”的8个大项指标中,“遗产”仅包括在第8项“资源及环境保护”之中;在这一大项的5个分项指标中,“遗产”仅出现在第8.4分项与第8.5分项中;在这两个分项中,真正体现“遗产保护质量”的,只有第8.4.3次分项“保护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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