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果”(15分)、第8.5.1次分项“区内建筑与景观的协调性”(20分),以及第8.5.2次分项“周边环境与景观的协调性”(15分)。这样,当将“细则一”应用于遗产区旅游质量评价时,“遗产保护质量”仅有50分(即第8.4.3、第8.5.1和第8.5.2次分项之和),占总分的5%。这意味着什么呢?它意味着:即使一个遗产区的“遗产保护质量”完全不合格(即得分为0),也不能制约和阻碍这个遗产区成为AAAA级,如果它的其他项目评分“优秀”或“良好”的话。很明显,“细则一”完全不能体现“以遗产保护为前提”这一原则。
“细则一”在遗产保护问题上出现的上述缺失,从理论上看,是来自下述原因,即:它将“遗产保护类内容”的评分与“非遗产保护类内容”的评分并列,并以“评分加总”的方式加以处置。这种简单的“评分加总”的数值处理不仅意味着“遗产保护类内容”与“非遗产保护类内容”的地位是平等的,而且意味着它们之间是可替代的,即一类内容上的失分可以由另一类内容上的增分来弥补。当“细则一”应用于遗产区旅游时,实际情况往往是:当遗产区为片面追求旅游经济效益而在遗产保护上失分时,却可以由它在其他旅游服务经营上赢得的增分来抵消或掩盖,而这些增分往往来自可能有损于遗产保护的索道、高档饭店、商店等项目。这样,“以遗产保护为前提”实际上就成为一句空话。
对于遗产区旅游管理,“遗产保护类内容”与“非遗产保护类内容”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并列的,平等的。前者应是后者的前提。因此,这一关系在评分计量中的数学表达,不能是简单的“评分加总”,而应是“评分加乘”。具体地说,其总分应是“非遗产保护类内容”的评分之和与“遗产保护”评分的乘积,即
总分 = 遗产保护评分·∑非遗产保护类评分
这里,“遗产保护”评分应以权因子方式出现,如1.0,0.9,0.8,0.7 ……。这样,即便一个遗产区的“非遗产保护类内容”的得分均为满分(设为100),如果它的“遗产保护”不合格(设为0.5),那么它的总分只有50(=0.5×100),也就是说不合格。可见,只有这种“评分加乘”方式,才能确保“遗产保护”的前提地位。
即使是“非遗产保护类内容”,也并非都能不加区别地采用简单的“评分加总”方式。在“细则一”的8大项内容中,有些内容之间关系并非是并列的,而是链式的、环环相扣的,如交通、住宿与其他。这意味着它们之间是不能相互替代的。如果忽视这一点而一概以“评分加总”方式处理,将意味着它们之间可以相互替代。这一加总将不能显示旅游管理中可能发生的诸种“瓶颈现象”。由于此类问题与遗产保护无直接联系,此不赘述。
另外,造成“细则一”评分计量中不恰当性的第二个原因是,它忽视了各指标间的可加性问题。不具有可加性的指标评分是不能相加的。具有可加性的指标应处于同一性态层次,并且是相互独立的。现以“细则一”第8.4分项“景观、生态、文物、古建筑保护”中的三个次分项为例,第8.4.3次分项“保护效果”与第8.4.1次分项“保护费用投入”、第8.4.2次分项“保护措施”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因果关系,不属于同一层次。第8.4.3次分项实际上是第8.4.1次分项和第8.4.2次分项的结果。将这三个次分项相加,只能导致重复计算与误导。类似的情况,在“细则一”的“非遗产保护类”指标中也有出现。这样,“细则一”应当对指标的可加性层次作出选择:是建立在“设施与举措”层次,还是建立在“实施效果”层次?将两者混为一谈是不对的。
大体可以认为,“细则一”是孤立地以游客享用意愿和享用质量为出发点的。这一点同样体现在《旅游区(点)标准》的其他细则中,也体现在《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和评定》(GB/T14308-2002)中。当这些标准的实施对象是人造景区时,如美国“迪斯尼”、北京的“世界公园”、杭州的“宋城”、深圳的“世界之窗”等等,由于这些景区是专门为旅游而建设的,所产生的负面效应可能不大。然而,当这些标准的实施对象是文化与自然遗产区时,情况将有根本性不同。由于遗产具有多重使命,而旅游仅是其使命的派生功能之一,因此,“遗产保护”这一前提将突现出来。无视或忽视这一前提而制订旅游区(点)管理标准,势必导致遗产区的城市化、社区化、商业化。由于中国旅游的资源依托主体是文化和自然遗产,因而,上述旅游标准实施的负面效果显得较为突出。
目前,亟需进行的工作是改善和提高旅游管理标准的恰当性。以下措施或许是必要的、迫切的。
1、应由国家旅游局与国家遗产管理部门(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林业局、中国科学院等)共同协作,制定遗产旅游的管理标准,或者说,旅游管理标准中与遗产保护有关的内容。
2、应将对遗产的价值认识,包括其旅游价值的认识,统一到遗产领域的专业水平上,而不是另起炉灶。这样才能有利于遗产保护。现时《旅游区(点)标准》“细则二:景观质量评分细则”中的价值理解,与遗产领域并不一致。
3、应对旅游管理标准的实施建立新的科学的精当的评分计量系统。现在对旅游区(点)采用的“评分加总”方式,一定要改造,代之以“评分加乘”方式。
4、应在《旅游区(点)标准》和《旅游饭店标准》中对其可适用范围,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尤其是对《旅游饭店标准》在遗产区的适用性,既应明确限制遗产区内饭店的数量、规模、选址,并严禁其豪华的发展方向,又应提出具体措施,将它们向绿色、简朴方向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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