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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里长城保护的问题和思考

    断的脱皮,古长城发出痛苦的呻吟。

    如何使在自然状态下保存了2000多年的古长城遗址,能更长久更完整的留传给子孙后代,是我们这代人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真的能完成这个使命吗?我们又怎么去保证完成这个使命呢? 长城保护工作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长城是中国甚至可以说是世界体量最大的文物,这一点是毫无疑义的,但我们对长城这个特殊的文物的保护工作甚至尚不如一些小庙。1961年国务院发布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就曾提出,必须对文物保护单位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这就是后来在文物界人人熟知的“四有”原则:1、有保护范围。2、有保护标志和说明。3、有科学的记录档案。4、有专人或专门机构负责日常具体保护工作。后来在《文物保护法》和一些其它相关法规中,又对“四有”分别作了延伸和细化。按“四有”的要求看,很显然我们的工作差距太大了,充其量也仅是一些最为重要的长城关隘能达到这种要求,占长城总量很小一部分。我们以明长城为例来看一看长城文物保护“四有”的基本状况。

    首先说长城的保护范围问题。由于国家并未明确整个万里长城是什么等级的文物保护单位,所以自然没有一个明确的保护范围。在整个万里长城上既有国家级保护单位,也有省级保护单位,还有县级保护单位,更有很多长城段落甚至没有定为保护单位。已确定保护单位的从10—50米都有。长城保护范围的划定,是长城保护的法律依据,《文物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在“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它的建设工程”,万里长城若连统一、明确的保护范围都没有,又怎么能利用《文物保护法》保护长城?要做好长城保护工作,首先要规定好长城的保护范围。长城保护范围可以分为两个保护层次,第一层为重点保护范围,这个范围是为确保长城建筑实体的安全及环境面貌,应该是绝对的保护范围,不允许采石、取土、砍伐树木,更不允许搞其它建筑。可现在的情况是,长城周边的很多山地已被农民或其他人承包,有的承包人甚至在长城或长城遗址上直接挖坑种树。在靠近长城的地方取石取土,开荒种地的更多。没有承包的荒山上,也普遍存在着农民放牧、砍柴、垦荒的现象,这些生产和生活行为都不断地对长城造成破坏,

    在重点保护范围之外,还要划出一个一般保护范围。这个范围的确定,可以根据长城不同的地段情况有所区别,像山海关、八达岭等重要的长城景观地,一般保护范围就要更大一些,掌握这个范围划定尺度可以依照1980年国务院120号文件批转的,国家文物局和国家建委《关于加强古建筑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工作的请示报告》中的规定。这份文件要求“在一些古建筑和文物古迹附近添建建筑物的形式、色调、高度和体量,要考虑到与周围的环境气氛相协调。任何单位在周围修建新建筑必须先与文物部门协商并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有了这样的保护范围之后,文物部门执行长城范围保护任务,也就理直气壮。但这个范围要有能满足长城保护需要的量化规定。不久前在八达岭水关长城附近,一家房地产开发商,建起了一个由11栋别墅组成的建筑群,据说这些别墅是由世界著名的建筑师所设计,代表着最现代的建筑理念,这个建筑群根本就没有经过文物部门批准,这些建筑从形式、色调都与长城不协调,可文物部门却无能为力,因为人家可以说我没有建在长城的保护范围之内。

    长城保护范围的划定,首先要由文物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对长城作出全面调查,根据不同地段长城的保护需要,划出重点保护范围和一般保护范围,要有准确按比例尺绘制的长城保护范围图,将重点保护范围和一般保护范围准确地标在地图上,并做好文字说明材料。长城保护范围施行法定程序后向社会公布时,就应该将地图和文字说明通知有关计划、规划建设部门,使社会都了解,都知道长城保护范围,逐渐形成自觉遵守这些规定的社会氛围。

    第二,长城保护标志和说明介绍方面的情况。长城保护标志的作用是向公众介绍长城保护的合法地位。由于目前长城保护单位设置状况的混乱,保护标志树立也很混乱。有的地方同一处长城,由北京市人民政府竖立的是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志,由河北省人民政府竖立的则是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志。还有的地方省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牌子同时竖立在一起。长城不同于其它的文物,涉及的区域很大,仅靠有限的少数保护标志很难达到广泛宣传长城保护的目的。有关长城保护的文字说明就更少,除几处旅游景区之外,在长城上基本看不到普及长城知识,宣传长城保护,帮助人们了解长城价值和保护意义的宣传牌。如果能在长城上多设一些这样的宣传设施,将该处长城的修筑年代、历史事件、重要地位都介绍给社会,肯定会对长城保护工作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万里长城的保护工作,必须通过提高全社会的长城保护意识才行。要在社会上树立起“保护长城光荣,破坏长城可耻”的观念,只有大家都来自觉地保护长城,长城保护工作才能落到实处。

    第三,长城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的情况。建立完整的科学的长城档案资料,是长城保护管理的需要,资料内容应该包括长城的现存状况,长城修建的历史文献,长城维修设计、施工资料,长城的研究成果等。目前除个别主要关隘有不同程度的长城档案资料外,绝大部分地方没有档案资料,国家更没有完整的长城档案资料。若能通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建设起一整套科学的长城档案资料,是一件重要的文化建设,功在千秋利在当代。长城档案资料必须科学完整,长城档案资料的历史部分,包括长城修建的历史,有关文献记载、绘画、图片、诗文等。长城档案资料的现状部分,包括现状实测图、现状文字记录、现状照片影像、碑刻拓片、维修记录等。各地方整理好各地的长城档案资料之后,报省和国家文物部门备案,这样国家就有了完整科学的长城档案资料。长城是体量很大的文物,其档案建设肯定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不可能突击一下就能完成,应抓紧开展这项工作,逐渐完成。

    第四,设置长城保护专门机构或设专职管理人员的情况。目前我们国家的长城保护工作,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主要是依靠各级文物管理部门。长城沿线的文物部门特别是县级文物部门,现在的总体状况是各种困难重重,队伍很不稳定。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发展的大潮中,基层文物管理事业与其他各项事业的迅猛发展相比,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长城沿线的县级政府财政多较为困难,给予文物部门经费的投入就更少,大多数的文物部门连工资都不能足额发放,更没有经费去做保护和研究工作。设立长城保护专门机构,目的是要切实地做好长城保护工作,真正的防止对长城的人为破坏,最大限度地防止自然的破坏。有了专门的机构,有了专门的人员就可以按照文物法令、条例的规定,开展长城保护工作。同时也开展调查收集有关长城历史文献资料、实物以及组织和参加长城的调查研究工作,建立长城档案资料。可以向社会向群众进行长城知识和长城保护的宣传工作。

    要做好长城保护工作,必须首先在长城遗址调查的基础上,开展科学的长城建筑遗产评估和保护等级划定工作,这是做好长城保护工作的一个很重要的步骤。我们现在对长城保护等级实施的评定标准是传统的古建筑分级标准。就以明长城为例,分为国家级、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按照这一分类方法,人为的给长城划分出等级的区别,这样的划分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万里长城是一个整体,每一部分都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划分等级体现不出对万里长城整体保护的意义。二是很多的地方对等级认定差异性较大,一般是文物部门根据经验确定等级,缺乏可操作性的量化标准。长城沿线的11个省市自治区对万里长城作了不同的保护等级划分,情况较为混乱。传统的按照古建筑评定保护等级的方法,对长城进行等级划分,已不能适应长城保护的管理要求。长城保护工作迫切需要建立起一套全新的、客观的、科学的长城评估制度,这项工作应尽早提上日程。

    对长城破坏的主要表现形式

    目前来看,对长城的人为破坏行为,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取材性破坏。即单位或个人取长城砖、石、土等材料,作为其它建筑材料使用对长城造成的破坏;第二,建设性破坏。就是在城市建设或其它工业、农业、交通等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对长城造成破坏;第三,旅游性破坏。即在旅游开发和实施过程中,对长城及其环境造成的破坏;第四,修复性破坏。即在对长城进行维修和复建过程中,不遵照历史的真实,不遵循“整旧如旧”的原则,对长城造成的破坏。这四种破坏形式中,第一、二种是传统的破坏形式,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直到今天仍继续着。社会对这两种破坏形式,早有较为充分的认识,却仍无有效的解决办法。第三、四种破坏形式,是改革开放以后渐渐发展起来的,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这两种破坏形式,与经济发展结合在一起,有很强的隐蔽性,好像要发展经济,发展旅游,就必须得这么做。社会对这两种破坏形式尚缺乏充分的认识,更谈不上较好的解决了。

    长城保护工作靠政府也要靠社会

    古老的长城在很多地方惨遭严重的毁灭性破坏,应该为长城制定一部专项的法规,用于保护长城。因为长城作为大地性文物具有很强的特殊性,仅靠现有的法律法规,很多问题难以解决。制定长城保护法,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长城已经到了必须要做的时候。制定颁布《长城保护法》或《长城保护管理条例》是加强国家对长城保护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是维护具有特殊意义的人类文化遗产万里长城权益的需要,是促进长城事业健康发展的需要,是保障长城在国民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的需要。这部保护长城的专项法律文件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1、长城保护的管理机关和管理人员。2、管理机关的职责和权限。3、法律责任及相关程序。4、长城主体建筑及相关设施的保护管理。5、长城旅游及相关项目的开发管理。6、长城维修、复建原则、报批及监督管理。7、长城保护范围的确定及景观、生态环境的管理。8、长城知识产权的保护。9、长城保护经费的筹集、使用。10、长城保护与开发规划的制定原则及相关问题。11、对违法破坏行为的惩处。

    长城正在不断地遭受破坏,在没有保护长城的专项法规的情况下,首先要充分的利用现有法律法规,做好长城保护工作。有了保护长城的专项法规就真的能解决问题吗?也不一定,解决长城保护问题的根本,还是在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所以说在长城保护专项法规出台之前,长城保护问题主要还是树立法律意识,解决有法要依,执法要严的问题。

    此外,从实践看,长城的保护工作仅靠政府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工作,才能取得扎实的成效,解决仅靠政府力量根本无法解决的一些问题。怎么做才能调动起社会力量,共同努力把长城保护工作做好,这是我们应该认真研究的新课题,是一个需要认真去进行探索的新路子。长城沿线多是经济不发达甚至较为落后地区,很多地方连工资都不能足额按时发放,可是要做好长城保护工作又需要有相应的资金投入,要想解决这一矛盾,惟一的出路就是寻求社会的支持。要通过广泛的宣传发动工作,提高全社会的长城保护意识,在社会上逐渐形成热爱长城、保护长城的共识。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长城保护是将此项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的重要举措。

    长城的保护工作是项十分艰难的工作,它需要在全社会的道德价值观有较大的提升,同时也需要有一部完善的具有强制性的立法,来规范社会行为。社会公众长城保护意识的提高,是一个较为漫长的阶段,在长城沿线很多贫穷的地方,人们温饱还不能较好解决的情况下,让人们站在保护人类文化遗产的高度上,去认识长城保护的意义,主动地做好长城保护工作,几乎是不可能的。而我们期望着等人们的生活和文化程度的提高,达到这种高度之后,再去做长城保护工作显然是不行的,所以我们强调长城保护立法。在无法立即提高人们道德价值意义上的保护认识的情况下,只有采取为长城保护立法,强制社会对长城进行保护,是最为重要的、可行的保护途径。

    另外,加强长城保护的宣传工作,是十分必要的。长城保护的重要性尚未被社会所充分认识,有效地推动长城保护的宣传工作,可以促成社会达成保护长城的共识。长城保护工作具有的政策性和社会性都很强,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长城保护意识,对长城保护社会化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加大宣传的目的,是扩大长城保护工作的社会影响力,提高群众的参与度,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充分地考虑宣传的覆盖面和宣传的持续性。宣传活动要精心策划,要能感染社会,要力求创新,争取做到有声有色,有法有情。只有社会能接受我们的宣传,才能真正地提高宣传的效果。

    总之,长城保护是项十分紧迫的工作,我们在这里呼吁着要对长城进行保护的同时,说不定又有很多地方的长城,在一段一段的被人为的毁掉了。长城很长,似乎多一段少一段也差不了多少,但事实上是,长城就这么一段段的少下去,累计起来就是致命的伤害。长城的保护工作是项不能再拖了的工作,长城是中华民族的祖先用勤劳和智慧创造的人类奇迹,我们每一个人都是中华民族的祖孙,保护长城,不使长城在我们这一代人的手中遭受毁灭性的破坏,是我们的责任,只有做好长城的保护工作,我们才上对得起我们的祖先,下对得起我们的后代。

    (作者为中国长城学会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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