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传统和民间文化的建议案》(Recommendation on Safeguarding of Traditional Culture and Folklore)。该建议案呼吁,应加强对folklore的重视和保护。该词的本意是民间传说,然而这里应做广义的理解,即传统和大众的文化(folklore这个词究竟应怎样翻译,以便完整地表达出其复杂和丰富的内涵,还有待探讨)。它们具有重要的、独特的精神价值,却又极其的脆弱,面临着消亡的威胁。建议案为以后的无形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了一个总体框架,分7个方面:
1)界定(definition)。指出Folklore的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仪式、习俗、手工艺、建造术及其他艺术形式。它们的标准和价值主要靠口头相传。
2)确认(identification)。即搜集、编目,形成系统的记录。
3)保存(conservation)。用有形的形态将其保存下来并能得到利用,如建立档案库,建造博物馆或博物馆中用以展示传统和大众文化的专区。
4)保护(preservation)。指保护这些传统本身,及其传播者。
5)传播(dissemination)。通过展示活动、节日、影片、讨论班、训练课程、研讨会等各种形式,或借助出版、电视、广播等媒体,促进大众对Folklore的了解和认识。
6)保护(protection)。这里特指对与Folklore相关的智力成果在现今法制社会中各种权利的保护。
7)国际合作(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通过国家之间各种形式的合作,促进对Folklore的保护。
二、“口头遗产”、“非物质遗产”及其具体形式
在1989年的建议案基础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展开了全球范围的无形遗产调查。至2001年5月,首次评选出第一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Masterpieces of the Oral and Intangible Heritage of Humanity)。之所以将“口头遗产”(又译作“口述遗产”)与“非物质遗产”并列连称,笔者觉得,不是因为“口头遗产”独立于“非物质遗产”之外,而是为了突出表明口耳相传对于这类遗产的传承具有极端的重要性。“口头遗产”属于“非物质遗产”的范畴,但为了予以强调,特意将其抽出并置放在“非物质遗产”概念之前。这种做法,应该说是1989年建议案的顺理成章地延续,因为该文件关注和讨论的核心是Folklore,并且郑重地表明,其标准和价值主要靠口头相传。这是潜藏在“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这个工作术语后面的深层逻辑。
“非物质遗产”即“无形遗产”,它们是中文的两种不同译法而已。“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评选成功,标志了国际社会有关无形遗产的理论和实践,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需加关注的是,在这个遴选活动中,又提出了两个有关于无形遗产的新概念:1)文化空间,2)传统和大众的文化表达形式。“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所评选的,就是一些“文化空间”,或“传统和大众的文化表达形式”。对这两个概念,国内还比较的陌生,兹做简单介绍。
文化空间(culture space),指的是一处或几处传统和大众文化活动集中,或经常有规律举行的场所。它不同于遗址(site)。遗址是那些有着能够体现人类才能的遗迹的地方。打个比喻,遗址属于“过去时态”;而文化空间则是“现在完成进行时态”,即,这个空间里的那些特定的文化活动仍在继续之中。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网页上,就强调“文化空间”是作为一个人类学的概念。2001年评选出的19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中,文化空间占了5项,如摩洛哥的杰马埃尔弗纳广场的文化空间,乌兹别克斯坦的鲍依森地区的文化空间,等等。
传统和大众的文化表达形式(traditional and popular forms of cultural expression),指的是语言、口头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仪式、习俗、手工艺、建造术及其他艺术,它们都是用以人际沟通和交流的传统形式。19项代表作中,中国的昆曲、印度的库提亚达姆梵剧、韩国的皇家宗庙祭祖仪式及音乐等等,即属此类。文化空间与传统和大众的文化表达形式既有联系,又存在差别。前者离不开后者,换言之,前者是呈现后者的一个固定或有规律的场所。但后者不一定依赖前者。就此说来,传统和大众的文化表达形式在无形遗产中更具有本质性的意义。
三、有待进一步清理的若干问题
在联合国有关组织的文件中,“无形遗产”概念往往等同于“无形文化遗产”。国内的一些文章也时常将这两个概念混同使用。但,这种理解是否真的可以成立,似有深入研究的必要。在去年上海举行的国际博物馆协会亚太地区第七次大会上,来自印度的Venugopal博士就在他的论文中讨论了有关“无形自然遗产”的问题。这从一个侧面提醒我们考虑,无形遗产是否也存在文化的和自然的两个方面。
目前,国内有关无形文化遗产保护的设想和举措,动辄即挂在“民间文化”的名下。比如推出了声势浩大的“中国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也正在修订“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有人以为它可与《文物保护法》相呼应,形成一个完整的遗产保护的法律体系。这种工作思路当然有其合理性,意义也是显然的,然而从学理上讲,“无形文化遗产”与“民间文化”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有必要明确地加以区分。举例来说,中国的昆曲就早已不属于民间文化,而成为不折不扣的雅文化或精英文化。因此,如果简单地定位于民间文化,那么无形遗产的保护工作就必定会出现重大的缺漏。我国应该尽快制定《无形遗产保护法》,以之与《文物保护法》相匹配,构成一个整体。
其实,即使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国际博协的层面,有关无形遗产的某些概念和问题也有待进一步的清理。正因此,去年十月国际博协亚太地区第七次大会在“预计效果”中就列有这样一条:为2004年国际博协全球大会制定概念框架。本文的意图在于有助于贴近国际学术前沿,同时以便于返身从我们的思考和立场出发,参与建构更为清晰的话语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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