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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中国古建的修复问题---对《威尼斯宪章》有关条款的认识

    在中国,《威尼斯宪章》的“可识别”原则并不完全适用

    《威尼斯宪章》是1964年5月25—31日在意大利威尼斯召开的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中通过的《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人们把这个宪章称为《威尼斯宪章》。《宪章》中说“人们越来越意识到人类价值的统一性,并把古代遗迹看作共同的遗产,认识到为后代保护这些古迹的共同责任”。同时也确定了文物保护和修复的原则,明确了“保护与修复古迹的目的旨在把它们作为历史见证,又作为艺术品予以保护”。我们不否定该《宪章》几十年来对保护文物起到的积极作用,但其部分修复原则却存在严重的问题,即它忽略了东、西方古代建筑的差异,而仅是以欧洲古代石构建筑的保护为对象。以中国为代表的东亚建筑文化体系,以土木混合结构为主,它不像以砖石材料为主的西洋古建筑那样即使有所损坏,不加修缮也能够比较长时间地作残损保存,土木结构的中国建筑必须不断地及时维修,否则很快便毁坏无存了。

    在对文物建筑修复的原则上,《宪章》中第9条和第12条提到,“修复过程是一个高度专业性的工作,其目的旨在保存和展示古迹的美学与历史价值,并以尊重原始材料和确凿文献为依据。一旦出现臆测,必须立即予以停止。此外,即使如此,任何不可避免的添加都必须与建筑的构成有所区别,并且必须要有现代标记,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修复之前及之后必须对古迹进行考古及历史研究”。“缺失部分的修补必须与整体保持和谐,但同时须区别于原作,以使修复不歪曲其艺术或历史见证。”这两条原则是文物修复中该《宪章》的追逐者所遵循的原则,就是“可识别”或“留白”操作的方式。而这一做法存在着较大的缺陷,它并不适用于所有的文物建筑修复,特别是中国古代建筑,包括文物建筑。中国古建筑有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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