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物报》6月27日刊登的衢州市文物局《关于衢州天后街3号明代民居的几点意见》(以下简称《几点意见》),是对我写的《应依法治理这样的文物管理部门》(刊《中国文物报》5月9日)一文的回答。现作答如下:
一、1992年,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申报衢州市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报告》中,含有“衢州天后街3号明代民居”(以下简称明代民居)。1994年1月,国务院批准衢州为第三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之一,就确定了明代民居是衢州被定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一个内涵,从法规上赋予明代民居应就地保护的重要地位。这不是《几点意见》将其“称为文物保护点。它不在名城的重点保护区和风貌协调区内,至今未公布为文保单位”所否定得了的,更不能作为拆建的理由。在此,我们要问:作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内涵的明代民居,是否因“至今未公布为文保单位”,仅被“称为文物保护点”就不重要呢?如果它不重要,那么,衢州市人民政府为什么将其作为申报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一个内涵或一条理由呢?作为“不在名城的重点保护区和风貌协调区内”的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一个内涵,即明代民居,就可以迁建吗?迁建的结果,将是减少衢州这一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内涵。如果这一迁建的理由能成立的话,那么,衢州市人民政府当初就不应该将其作为申报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一个依据。
二、衢州市文物局前身衢州市文物管理委员会,是知道迁建的含义,是明白这个道理的,对这里提出的问题,在其和衢州市食品总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中,已经作出了明白无误的回答。这份于1995年签订的《协议书》的第一句话是:“位于衢州市天后街三号的明代民居是市文管会申报的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这份《协议书》第一款前半部分还写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