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是我国文化领域里的第一部专门法律,1982年由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公布实施。近20年的实施情况表明,这部法律基本符合我国文物工作实际,对我国文物保护发挥了巨大作用。《文物保护法》所确立的文物保护基本原则,已为实践所证明是完全正确的。这些基本原则既符合中国的国情,也与国际社会保护人类文化遗产的要求相一致。客观地讲,没有《文物保护法》,我国的文物保护事业就不可能取得今天这样的成就。
建国以来,我国文物工作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的成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中央和地方都建立了文物保护管理的行政机构和保护研究机构,初步形成了一支具有较高*、业务素质的专业队伍和较为完整的文物保护管理体系。
(二)文物法制工作取得一定成果,初步形成了以《文物保护法》为核心,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法规相互配套的法律框架。我国已经参加了全部的(一共4个)文物保护国际公约,这样的国家为数不多。
(三)通过文物普查和登记等大量基础性工作,基本廓清了我国文物资源的数量、分布和保存状况,在此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