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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加强文物保护法制建设的重要举措——《文物保护法》修订情况综述

    基础上,由各级政府分批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目前,我国已知的地上地下不可移动文物近40万处,其中县级文物保护单位6万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7000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268处;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100座。长城、故宫等27处文物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

    (四)确立了以配合国家基本建设为主做好抢救性发掘、暂不主动对帝王陵进行发掘的考古工作原则。在配合基建的考古发掘和学术发掘中,发现和研究均取得较大成果。

    (五)博物馆事业发展迅速,基础设施建设有所改善。目前,全国有博物馆2000余座,每年举办各类文物展览8000个,年接待国内外观众1.5亿人次。近千所博物馆、纪念馆成为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每年赴国外和港、澳、台地区举办各类文物展览30余个,宣传了中华民族悠久历史文化,扩大了交流。

    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使我国现代化建设进入一个崭新的时期。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旧城改造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的进行,一方面给文物考古工作提供了获取新资料、取得新进展的良机,另一方面也在某种程度上使由来已久的基本建设与文物保护的矛盾日渐尖锐,主要表现在:一些大型古代文化遗址及许多有价值的古代和近现代文物建筑、历史街区被拆毁;有的地方和部门领导依法行政观念淡薄,不重视文物保护,或是不尊重文物工作的固有规律;有关领导和部门把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对立起来,往往是从局部和眼前利益出发,凭主观意志行事,进而造成“建设性”、“开发性”破坏文物的严重后果。

    进入80年代中期以后,盗窃、盗掘、-文物的犯罪活动日趋严重。虽然国务院曾于1987年发布了《关于打击盗掘和-文物活动的通告》,加大了打击文物犯罪分子的力度,但一些不法分子仍把盗窃、盗掘、非法-文物当成牟取暴利的重要手段,犯罪活动始终没有停止。据不完全统计,2000年,全国发生文物被盗案件(不含盗掘古墓,-文物,倒卖文物等案件)42起,其中未遂5起,已侦破15起,丢失文物269件。盗掘文物犯罪分子已形成智能化、武装化、专业化、暴力化团伙,集盗、运、销、-出境于一身,有的甚至与境外不法分子相勾结,形成国际-文物犯罪集团。

    一些公司、法人也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参与-文物活动,致使每年都有大批文物被偷运出境。据不完全统计,2000年各种渠道共查获非法-文物2251件。如果将地下非法文物-和海关未查获文物也计算在内,文物非法流失是一个触目惊心的数字,不仅造成大量珍贵文物的破坏和流失,也严重影响了我国政府的国际声誉和形象。

    从1973年开始,中央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经费,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补助,但是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在文物保护方面的经费投入总量太少(每年不到2亿人民币),与我们作为文物大国的地位和实际需求相差很大。据了解,一些文化遗产保存丰富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文物保护经费的投入上远远优于我国。例如:意大利政府每年用于文物的支出约为8—11亿美元,约合人民币66亿一91亿元;法国政府每年用于文物保护的投入约为16亿法郎,约合人民币19亿元;埃及政府每年返还文物部门使用的经费为8000万美元,约合人民币6.6亿元。此外,许多国家还都给予博物馆等非营利性机构诸多照顾性的权利,并十分注意鼓励财团和私人设立基金会赞助文物事业,通过减、免税收等方式,鼓励和引导大量社会资金投入文物保护和博物馆建设。

    文物古迹是我国极为丰富的人文旅游资源中的主体,在我国旅游业的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据不完全统计,1998年以来每年到故宫博物院参观的人次达到540万人次以上,其中境外游客50万人次;到陕西秦始皇陵兵马俑博物馆参观的人数达到130万人次,其中,境外游客31万人次;到敦煌莫高窟参观的达到25万人次,其中境外游客近3万人次;到洛阳龙门石窟参观的人数80万人次,其中,境外游客近7万人次;到曲阜参观孔庙、孔府、孔林的多达60万人次。这些情况,都印证了文物古迹对推动旅游业发展的重要性。

    然而,文物事业和旅游业毕竟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有着不同的活动准则和利益目标,有着不同的动作方式和工作规律,处理不好,势必会造成不良后果。目前,有的地方将目光盯在一些经济效益较好的文物、博物馆单位上,把这些单位的门票专营权作为资产(股本)与旅游企业合并组成公司,并拟发行股票上市;一些地方和部门对维修保护真正的文物古迹舍不得花钱,反倒花费大量资金去制造假文物、假古董,造成巨大的浪费。《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国发1987101号)指出:“要正确处理文物保护和发展旅游事业的关系。一切旅游活动都要服从国家保护文物的规定,在保证文物安全的前提下进行。”保护文物古迹及其周边环境,就是保护旅游资源,就是保护财富并为经济发展创造条件。利用文物古迹来发展旅游,必须要从长计议,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那种以损害文物古迹永恒价值以换取暂时经济效益的做法,是无知和有害的。

    长期以来,我国博物馆作为文化事业单位,统由政府拨款兴建,提供各项经费保障,确定业务内容,指派人员管理。通过改革,走以国家兴办为主体并鼓励全社会参与兴办、逐步推进并最终实现博物馆事业社会化的路子,是我国博物馆事业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最近几年,全国许多地方出现了一些私人和企业兴办的博物馆,如北京的紫檀博物馆、保利艺术博物馆等,国家对此是赞成和支持的。但私人、企业举办的博物馆,不能收购、收藏国内的出土文物,其馆藏品要在当地文物部门进行登记、造册。无论是国家的,集体的,还是私人的博物馆,其根本任务都是为了报效社会、服务社会。任何混淆性质,把博物馆办成企业,或冒用博物馆的招牌去追求营利和发财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一)

    当前,贯彻实施《文物保护法》过程出现的一些具体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全社会保护文物的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各级政府包括文物部门自身依法保护文物的观念还有待于加强,依法行政的觉悟有待提高。

    (二)打击各种破坏文物犯罪行为的力度与法律的规定有相当大的距离,文物保护法律的权威受到损害。现行法律对打击各种破坏文物的犯罪行为是有明确规定的,但有关部门对法律规定的制裁措施视而不见,以言代法、以罚代刑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文物保护行政执法的法律规定不尽完善,文物部门行政执法主体地位不明确,执法力量严重不足。文物保护行政执法已明显不能适应实际工作需要。

    (四)文物保护的各项基础性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管理水平有待提高,文物保护各类专门人才急需引进、培养和使用。文物保护的各项基础性工作对法律的实施有很大的促进作用,文物保护管理水平的提高,将使法律实施的基础环境得到改善,法律的效能得到强化。

    (五)文物管理部门与公安、海关、法院等的联系和合作尚待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法》的有效实施,在很大部分有赖于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密切联系和合作。目前这项工作还有一定差距。

    (六)建立国家保护为主、动员全社会参与保护的文物工作新体制是新时期文物工作的方向,但如何鼓励、规范社会参与保护文物的行为,法律上基本是空白。这个问题不尽快解决,社会的积极性得不到鼓励,也会给文物保护工作带来混乱。

    (七)改革开放以来,在面临新情况、新问题的形势下,文物部门进一步积累总结的有效保护文物的原则和制度未提升到法律的高度,没有成为法律手段,给文物保护的管理工作带来许多困难。

    (八)改革开放引发的一些文物热点问题在现行法律中缺乏有效和科学的规定,主要是文物的利用问题和文物市场问题,需要对其制定有针对性的、科学的法律规定加以规范引导。

    (九)尽管我国已经参加了所有的文物保护国际公约,但公约中许多科学的原则和规定还应该在国内立法中得到反映和具体化。文物保护的国际公约,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各国保护文物的先进经验和国际社会保护人类文化遗产的决心。我国参加这些国际公约,也是有效借鉴、吸收先进管理方法的重要途径。

    (十)由于《文物保护法》制订时间较早,内容的表述和规定的可操作性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影响了法律效力的发挥,也使管理者在处理一些文物违法乱纪行为时无所适从。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文物工作客观形势的变化,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本身的一些问题和不足也逐渐暴露了出来。首先,文物保护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应该有相应的调整。随着文物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人们对在新时期文物保护的客观规律性有了进一步的认识,文物保护工作在实践中形成的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措施需要进一步补充到法律里去,使法律的一些规定更加明确、更具有可操作性。第二,由于经济建设的全面发展和不少建设单位法制观念淡薄等原因,人为的建设性破坏文物情况日趋严重,需要在法律中进一步加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法力度。第三,近些年来,私人收藏文物已成为社会上的热点之一,进一步明确和加强有关管理制度和措施,正确引导个人的收藏行为,保护好零散存在于民间的文物,已经成为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在法律中有所体现。第四,随着改革开放和我国文物保护国际合作的进一步开展,我国已参加了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国际组织,国际社会公认的文物保护的具体原则和制度,也应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在法律中尽可能地得到反映。因此,为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更加科学、规范和有效地保护好文物,全面深入地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文物工作方针以及“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有必要对《文物保护法》作进一步的修订完善。 (二)

    国家文物局从1996年下半年起开始了修订完善《文物保护法》的有关准备工作。通过多次的全国性调研和小型讨论会,统一了思想,形成了共识。

    (一)关于修订的基本原则。法律修订强调了必须坚持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和“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遵循文物工作自身规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为文物保护提供更加充分和完备的法律保障,促进文物工作和文物事业的繁荣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二)修订的重点内容之一是加强管理措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和“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和原则,在这次修改时被写进总则,作为法律固定下来。明确将具有科学价值的音像资料纳入受保护的文物范围。增加了有关文物分级和鉴定的条款。在对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方面,规定对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也要由地方政府登记并加以保护。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增加了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内容。为防止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流失,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在建设工程涉及文物保护单位或已经登记的文物时,增加了公布可能埋藏文物密集区域的制度,规定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由建设单位事先会同文物部门进行文物调查和勘探。对考古发掘工作的管理,建立了考古发掘单位的资质制度,加强了对考古发掘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明确了出土文物的保管或收藏单位由省级或者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明确规定在基本建设工程范围内进行文物调查,在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勘探时,对发现的文物,首先应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保护意见,并同有关部门共同商定处理办法。

    (三)规范文物流通领域的管理,是目前文物保护工作急待加强的环节,也是修订的重点。首先是完善国有馆藏文物的保护管理制度,规定文物收藏单位的法人在离任时,应当按照馆藏文物档案办理移交手续。在保证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对馆藏文物的合理利用也作了规范,如馆藏一般文物中较多的重复品,经批准可以在馆际间有偿转让。针对文物盗窃、盗掘和违法-活动,需要进一步从制度上、源头上予以遏制。为此,草案修改、补充了有关的规定,如进一步明确了对文物经营单位的资格审批和管理措施,明确规定文物经营单位收购或者保存的珍贵文物,应当报有关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文物经营单位销售的文物,应当在销售前进行鉴定。国有馆藏文物禁止出售、赠与、或者出借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为减少文物拍卖对地下文物、馆藏文物保护的负面影响,加强了对文物拍卖的管理,强调未经审批为拍卖文物的拍卖企业,严禁拍卖文物;委托拍卖的文物,由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鉴定、许可,拍卖文物的企业应对文物拍卖标的来源和去向进行登记,文物拍卖企业不得经营文物购销业务,文物购销经营单位不得经营文物拍卖业务。禁止设立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的文物购销经营单位和文物拍卖企业等。此外,草案还进一步完善了文物的进出境管理制度,明确了文物进出境的核查制度和程序。

    (四)完善法律责任规定,强化文物行政执法权力。在不削弱其它有关行政部门行政执法权的前提下,加大了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权。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承担了保护文物的主要责任,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但文物部门的执法能力非常薄弱,法律并没有赋予文物部门应有的执法权和应有的执法力度。因此,加大文物部门行政执法的权力十分重要。在法律修订中,关于法律责任部分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与现行刑法相衔接,二是补充了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加大了处罚的力度,如违法经营文物的,最高可处罚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最高可以处以50万的罚款,单位违法经营文物的,还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三是对文物部门和从事文物工作的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从各个方面都从严、从重予以处罚。同时,文物行政部门被赋予了较多的行政执法权力,明确了行政执法主体地位。 (三)

    《文物保护法》修订涉及政府、社会不同方面、层面之广,是其他专门性行政法律无可相比的。由于思想认识和对文物保护工作理解上的不同,在征求意见工作过程中出现一些议论和争议,这是很正常的。有些争议比较突出,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文物市场是否要开放

    文物市场放开的争议已有很长时间。一些人认为,只有全面开放文物市场,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才能消除文物-现象,才能促进全民保护文物新体制的建立。这种认识是很片面的。任何市场都需要管理和调控,作为特殊商品的文物市场更要政府的严格监督。文物市场的放开有个度的问题,在是否有利于文物保护的前提下,在经营资格、经营范围和经营程序方面规定一些新制度,也就是不能全面开放文物市场,而是有限的、规范的适度放开,这是文物保护的客观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如何进行文物流通领域的改革一直是业内和社会的一个热门话题,从不同的角度和目的出发,曾经提出多种建议和思路,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一些人通过亲眼目睹文物市场兴衰成败的变化,要求用更多的法律手段,依法管理文物流通领域的各种行为,坚决打击各种文物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中华民族的珍贵文化遗产。但也有一些人主张,应该由市场自由调节文物的各种买卖活动,达到藏宝于民的目的。

    在文物流通领域内施行国家法律允许范围情况下文物商品有限准入机制与要求全面放开国家文物市场,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两个截然不同的观点。争论的焦点在于如何保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的地下出土文物和仍然流散在社会的属于私人的珍贵传世文物?是依照国家法律将文物作为文化遗产进行国家与社会的双重保护?还是把文物视为一般商品,按商品的价值规律实现保护?两种不同的价值观在争论中激烈地碰撞。

    不争的事实是,在市场经济观念的支配下,文物工作所涉及的文物流通领域的确发生了很大变化:表现在民间收藏行为被政府所认可并且迅速发展;介于文物和一般民间工艺品之间的文物监管品被允许在文物行政部门鉴定后合法购买、销售;文物作为特殊商品销售的主体已不仅仅局限于国有单位;拍卖业的兴起使得文物拍卖成为一种新的文物买卖方式而方兴未艾;由政府有关部门兴办和社会力量兴办的旧货市场成为民间个人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购买文物的场所;以民间收藏为依托而开办的私立博物馆逐渐成为中国博物馆的一个组成部分。以上说明,在各种外力的作用下,文物流通领域已打破了由国有文物购销经营单位归口经营、统一管理,统一定价的局面,出现了全社会都来参与经营文物或文物监管品的现象。

    文物流通领域发生的变化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有些还很严重。首先是政府的管理从政策、法律和制度上跟不上变化了的形势,各种文物和文物监管物品的交易行为极不规范,法律的空白使许多违法经营行为毫无约束力;私下买卖国家法律严令禁止的地下出土文物,进一步刺激了各种盗掘古遗址、古墓葬,盗窃国家馆藏珍贵文物,-文物出境的违法犯罪活动;国有文物购销经营单位缺乏市场竞争力,有的大量销售库存坐吃山空,有的违规拍卖珍贵文物,有的与文物贩子勾结倒买倒卖出土文物,严重背离了国家设立国有文物购销经营单位的政策初衷,致使国有文化财产大量流失;从事文物保护工作的队伍内部思想认识发生分裂,一些工作人员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很大变化,文物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弱化,损坏文物和监守自盗的现象时有发生。更为可悲的是,一些从事文物保护、文物管理的国家公职人员,面对商品经济大潮的冲击,忘记了自己肩负的保护国家文化遗产的神圣使命,与不法文物商贩沆瀣一气,利用国家权力,在制度上、管理上为其提供合法的权利地位和活动环境,冲击国家各项法律制度,造成极大混乱。

    面对文物流通领域发生的如此大的变化,国家自然应当从法律上、政策上及时进行调整,从根本上解决当前文物流通中的种种混乱现象。

    (二)博物馆藏品是否可以投入流通

    一些人认为,博物馆藏品不投入流通,就是捧着金饭碗要饭吃。将它们投入流通领域,由社会收存,可得到部分文物保护经费,既卸掉博物馆的包袱,又活跃了民间收藏。这里涉及到几个相关问题:博物馆藏品的定义?我国的藏品是太多还是太少?藏品的功能如何体现?博物馆馆藏文物保护经费应该如何得到?

    首先,博物馆藏品是国家的文化财产,所有权是国家的。这一属性不容置疑。第二,目前我国国有博物馆藏品仅一千多万件,还不抵美国一个博物馆的藏品数量,应该说是不多的。第三,博物馆藏品在科学研究,社会教育及历史、革命传统教育中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对观众特别是青少年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第四,作为社会公益性事业,国家应该从经费上、政策上保障这项事业的正常开展,而不应该提倡出售博物馆藏品来养活博物馆,这在世界上都是没有先例的。因此,在法律修订中,明确规定了禁止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售或者出借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

    (三)上级政府部门能否调拨国有文物

    一些人认为,上级部门根据需要调拨文物,将严重影响地方博物馆收藏保护文物的积极性。这里有个最基本的也是常识性的问题:中央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国有文物的所有权。任何地方政府和博物馆,都是受中央政府之委托,代为保管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如果上级部门不能调拨文物,国有文物的所有权性质如何体现?因此,在这次法律修改中,仍然强调了国家和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有权根据需要调拨全国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

    (四)禁止公民和法人收藏不能证明其来源合法的文物,是否会对民间收藏活动产生难以预计的打击

    一种观点认为:为避免对民间收藏活动带来不利影响,政府不应强调收藏文物来源的合法性。这个理论是站不住脚的,只有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私人收藏文物的合法途径和民间收藏活动的各种不得所为,才能有效地对文物流通领域的各种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在这次修改根据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民间文物收藏的新情况,对私人收藏文物的几个合法途径和几个出售渠道都做了规定,这是在进行了充分的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的,不存在对民间收藏活动的打击。而恰恰是为了更好地引导社会公民规范、有序地进入文物市场,维护收藏者的合法名誉和权利。

    总之,在法律修订的过程中,有关部门就以上问题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和论证工作。特别在文物流通领域,更是反复征求了不同观点的专家、行政管理者、国有博物馆工作者、私立博物馆管理人员及现存古玩市场、旧货市场管理人员和有关人员的意见,经过认真分析、研究才确定在法律中明确一些新的管理措施和制度。目的还是为了保障文物工作能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健康顺利地发展。

    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党和国家事业顺利发展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法定程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行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江总书记关于健全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论述,将进一步指导我们努力搞好文物法制建设,保证我国文物保护各项工作真正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治文。随着文物保护各项法律制度的不断丰富和完善,可以相信,我国文物保护事业必将取得令世人瞩目的大发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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