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十七届大会1972年11月16日在巴黎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公约规定,在世界范围内,将具有突出意义和普遍价值而需要全人类共同承担保护责任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列入《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名录》。该公约的缔约国现在已发展到164个,世界范围内列入遗产名录的已达690处。1985年11月22日,我国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批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自参加该公约16年来,我国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单位已由1987年的第一批6处发展到现在的27处,拥有数为世界第三位。
在我国,申报世界遗产的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申报世界遗产成功的多数地方,在遗产地的进一步保护以及合理利用等方面,做出了新的成绩。但一些遗产地存在的问题也引起社会的关注和担忧:有的置加强保护和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前提于不顾,进行无节制、超容量的开发利用,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有的违反规划,不顾专家们的强烈反对,在遗产地乱修乱建;有的随意改变管理体制,交由旅游公司经营,等等。出现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们一些同志对《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学习和认识不够,执行的自觉性不高。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对《公约》以保护为主的指导思想认识不够。世界遗产的保护之所以引起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原因是“注意到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越来越受到破坏的威胁,一方面因年久腐变所致,同时变化中的社会和经济条件使情况恶化,造成更加难以对付的损害或破坏现象”,同时考虑到多种因素,“为此有必要通过采用公约形式的新规定,以便为集体保护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建立一个根据现代科学方法制定的永久性的有效制度。”因此,优先完善保护措施,强化保护手段,是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