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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世界遗产要强化《公约》意识

    《公约》的指导思想。列入《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名录》,既反映该遗产的重要价值,更表明保护遗产责任的重大。如果不是从如何保护好祖先和大自然留给我们的这些为数不多的珍贵遗产,以使“子子孙孙永葆用”,坚持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出发,而是把世界遗产仅仅当做可以利用的经济资源或把申报成功作为自己的一项政绩,在申报成功后就极有可能出现上述的问题。

    二、对《公约》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了解不够。《公约》规定:缔约国均承认,“本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确定、保护、保存、展出和遗传后代,主要是有关国家的责任。该国将为此目的竭尽全力,最大限度地利用本国资源,必要时利用所能获得的国际援助和合作,特别是财政、艺术、科学及技术方面的援助和合作。”为保证、保护、保存和展出本国领土内的遗产,《公约》要求各缔约国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主要有:通过一项旨在使遗产在社会生活中起一定作用并把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全面规划计划的总政策要建立负责此项工作的机构,配备适当的工作人员和为履行其职能所需要的手段;发展科学和技术研究,并制订出能够抵抗威胁本国遗产的危险的实际方法;采取为确定、保护、保存、展出和恢复这类遗产所需的适当的法律、科学、技术、行政和财政措施;促进建立和发展国家或地区培训中心,并鼓励对遗产保护的研究,等等。对这些规定与要求了解不够,就不清楚自己应负的责任以及工作的重点,势必影响保护工作的决心和成效。在学习和了解《公约》规定的义务和责任时,我们也应充分利用信息技术高度发展的成果。遗产地的管理者可以通过互联网,迅速有效地访问“世界遗产中心”(www.unesco.org/whc/nwhc/pages/home/pages/homepage.htm),充分了解各项规定的具体情况,并向有关专家提出各种咨询意见。我们还可在网上了解、探讨其他国家保护世界遗产的经验和教训。

    三、对《公约》的法律效力认识不够。《公约》作为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缔约国具有法律效力。我国最高立法机构批准该《公约》,意味着该《公约》在我国等同于最高立法机构颁布的法律的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得违反该《公约》的规定,否则就是违法。同时,国家有关部门也应该根据该《公约》的规定,修改已有的法律和行政规章,并制订与《公约》相衔接的具体实施办法。我们一些同志的法制观念不够强,对《公约》的法律效力更是不清楚,认为执行不执行关系不大。一定要有执行《公约》的意识,遵从相关的规定和原则。我们在申报时作的承诺一定要兑现。比如,我们在遗产地采取任何较大的维护、保护和建设措施,都应事先经国家主管部门与相关国际组织协商,如有重大分歧,则要论证、协商,不可以自行其是。为了确保已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遗产的价值和保护状况起码保持申报时的水平,世界遗产委员会很重视监测工作,其中既包括要求主权国家进行日常监测和定期向世界遗产委员会提交系统的监测报告,也包括世界遗产委员会通过各种渠道获得异变信息后组织的反应性监测。如果遗产出现不利保护的改变,则由国际社会敦促和帮助主权国予以整改;受到严重的特殊危险威胁的列入《处于危险的世界遗产目录》;实在无力阻止遗产价值丧失和环境恶化时,则将该遗产从《世界遗产名录》中除名。因此,我们决不可掉以轻心,以为申报成功,榜上有名,就可以万事大吉了。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制定,是人类理性的胜利,是文明发展的必然要求。我们要认真学习《公约》,切实执行《公约》,把我国保护世界遗产的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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