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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权与公共遗产保护

    作为一种公共性的资源,文化和自然遗产在本质属性上就被决定了,它们必须为人类及其子孙永续共享。近几十年来,国际社会从多种角度拓展着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其中“环境权”及相关观念的建构,极大地推动了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笔者以为,引入、宣传并逐步培养这种环境权意识,对于改变中国遗产保护工作中诸多不容乐观的现状,将中国的文博事业推向新的更高水平,具有根本性的意义。

    “环境权”概念的确立和发展

    1960年,一位西德的医生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向大海倾倒废弃物属于侵犯人权的行为。由此,围绕人类是否拥有一种对于环境的权利,和这种权利是否应追加进欧洲人权清单,引出了一场争议。12年后,在斯德哥尔摩举行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终于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它申明:人类拥有一种在能够过尊严和幸福生活的环境中,享受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同时也负有为当代和将来世世代代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神圣责任。一般认为,这是国际社会首次确认环境权。次年,维也纳欧洲环境部长会议再次肯定了环境权是“人权”的基本内容之一。

    环境权是现代人权观念的一个重要拓展,它的出现和普及极大地推动了日益高涨的环境保护运动,进而深刻影响了当代*、经济和文化的变化、发展。众所周知,环境包括自然环境(又称天然环境)与人为环境(又称人文环境)。由那位西德医生引发的“环境权”问题,尚仅是针对自然环境而言的。不过,这种对于环境的单一思路很快就被改变了。从六十年代开始,西方一些国家逐渐将文化遗产(Cultural Heritage)、文化财产(Cultural Property)这类人文性因素归入“环境”,强调给予其优先保护的重要性,有的还以立法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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