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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澳大利亚《巴拉宪章》

    保护文物古迹是当代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热点。在世界上众多的社团中,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以下简称“伊考莫斯”)可说是最有权威的组织。这个成立于1947年,起初只有少数从事古建筑保护的建筑师和技师组成的社团,于1964年在威尼斯通过了一个文件——《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通称《威尼斯宪章》)。此文件事实上成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处理国际文化遗产事务的准则。“伊考莫斯”也于1978年设立常设机构,接纳各国成立的“伊考莫斯”为其会员,并接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委托,办理有关的事务,如评估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项目,检查、通报各国遗产保护状况,筹募保护经费等等。

    但是,世界各国的历史文化背景不同,遗产的类型和保存的状态不同,公众对待遗产的价值趋向不同,一部文字简约的《威尼斯宪章》很难对许多国家起到实质性的指导作用。为此,一些国家也在编制符合自己国情的宪章。其中,一个人文历史并不很长的国家——澳大利亚,于1979年在巴拉(Burra)发表了《保护具有文化意义地方的宪章》简称《巴拉宪章》,并在1981年和1988年通过了修正案。

    《巴拉宪章》的框架

    《巴拉宪章》由正文和3个附件——《指导纲要》组成,这个框架不但反映了保护理论的纲目层次关系,更重要的是反映了认识的逻辑和视角。正文共29条,大体上分为3个部分。第1部分是对若干特定概念的解释,实际上是在“保护”(conservation)这一总任务下涉及的工作性质和范围;第2部分是保护原则,其中引进了一些新的观念;第3部分是实施保护过程中为贯彻这些原则必须遵守的一些准则。3个《指导纲要》则是在实施保护工程以前必须完成的3项基本工作,或者说,是指导保护工程的操作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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