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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州文书所见明末清初的粮长、里长和老人(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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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崇祯十七年歙县汪芝茂纳户领照(资料56)
纳户领照。 歙县为征收钱粮事。据十八都二图七甲汪芝茂纳到拾柒年粮银壹两一分,合给号票领照。 丁字二百四十三号。 崇祯拾七年正月二十二日粮长江元宾(印)。 县(押)。
这张“纳户领照”也是版刻,只有都、图、甲数字和户名、纳银数、该照号数以及年月日是墨笔填写,其余均为版刻文字。从这张“纳户领照”和《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4卷第496页的“纳户领照”来看,至迟到明代灭亡,明初所设置的粮长仍在行使其职责。文献说粮长在嘉靖末就已消失,显然没有反映农村社会的实际情况。
明后期的老人,也有很多资料,该资料表中的资料(1)、(7)、(9)、(14)、(15)、(21)都是关于老人的资料。 明初设置老人,命其“理一乡词讼”,“导民善,平乡里争讼”,故有关老人资料,多是民间田地山界不清争执之类文书。
资料(15)是一起诉讼案卷,总共7件诉讼文书, 即祁门县十西都谢荣生、谢世济、谢世芳告清丈公副谢大义的三张状纸,谢敦、谢寿春的两张辩驳的“诉状”,1纸官府问案记录,1张祁门县衙给谢敦、谢大义的“杜患帖文”。兹引最后一件“杜患帖文”,就可了解全案。 直隶徽州府祁门县为乞天给帖杜患事。据西都谢大义状呈前事,词称买受本都谢寿春、谢世彦等土名徐八下坞等处基地火佃,赤契存证。陡恶谢世济串拴讼师谢荣生,捏诬一事三词,耸台排害公副谢大义等压骗等情,蒙准行拘问理,随委老人叶兴衍、王应第验契明白,核蒙研审,供恶罪诬,举家感激,万民称颂。爷台指日乔迁,尤恐奸豪翻害,恳天抄招给帖,以杜后患等情。据此拟合就行,为此,除外帖给本告前去,将基地火佃照判管业。如有奸豪占夺,听赍陈告,除重究外,仍照前判管业杜争。
须至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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