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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西历史比较的规范与理路

    w on these valuable achievements. Moreover, it is essential to analyse problems dialectically so as to find out those real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of historical phenomena.

    自上个世纪8O年代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史学界在中西历史比较领域作了诸多的尝试,取得了不少有价值的成果,在突破狭小封闭的研究格局、拓展学术的空间与视野、促进大跨度的综合考察方面做出重要贡献。不过总的看来,这一新的史学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有不少偏差、缺陷值得认真反思与克服。笔者仅就自己比较熟悉的材料,就相关的学术规范与理路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 从“个案”研究走向比较考察

    在中西历史上,诸多现象纷繁复杂,扑朔迷离,不少现象或异中有同,或同中存异。如果缺乏坚实的“个案”研究基础,很难想像能进行科学的历史比较。这些年来,不少学者正是基于深入的“个案”研究,在中西历史比较上取得突出成就。但毋庸讳言,绕过“个案”研究而作比较的急功近利倾向,在史学界仍不同程度地有所显现。一些论著为了扩大其学术效应,纷纷赶时髦、追潮流,对中西历史比较趋之若鹜。但由于缺乏“个案”研究的牢固基础,它们或随意挑对象来进行比较,或在比较中局限于浅层次的表象排列与类比,其结果当然是隔靴挠痒,难以中的,甚至是不着边际,混淆是非。这样的学术“失范”状况应予纠正。
    众所周知,作为一种综合的研究方式,历史比较需要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历史现象进行对照、互参式的考量与诠释。打破封闭狭小的“个案”研究模式,探索历史现象的异同及其所蕴涵的历史规律性,是历史比较的基本要求,也是历史比较与单一的历史“个案”研究所具有的根本差别。但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历史比较从根本上讲脱离不了“个案”研究。在很大的程度上,以“个案”研究为出发点,其实正是历史比较最根本的规范。历史比较所得出的结论是否具有可靠性,是以对“个案”把握的深度来决定的。没有深入的“个案”研究,必然要导致比较的严重“失范”,最终只能使历史比较的过程与结论流于无效。
    多年的学术实践证明,“个案”研究是比较考察的根本基础。在历史比较中,无论是寻找历史现象的共同点,还是解读其不同的特征,都必须以对“个案”探究为前提。恩格斯在谈到自己对德国与挪威的小市民的认识时曾指出,“在我对这类东西作出判断以前,我是宁愿把他们彻底研究一番的”[1](p474)。马克思更是强调,在进行比较考察时,要对双方都分别加以研究,“然后再把它们加以比较”[2](pl31)。如果不将其所比的历史现象的来龙去脉与基本特征搞清楚,比较研究必然会游谈无根,论述失据,结果就只能是作简单的表象罗列与机械类比,或者以一方史实为坐标来简单地裁量另一方史实,最终难免流于谬误乃至虚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著名的捷克史学家荷罗赫曾指出,由于人们常常“在对比较对象没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就开始比较,对比较方法的价值作过高估计是“危险的”。[3](p190)
    比较考察须以“个案”研究为前提,决定了中西历史比较是难度甚大、要求甚高的研究领域,只有具备牢固的中西历史的知识与理论基础,并有若干中西历史“个案”研讨的积累,才有可能在这一领域中真正地展开研究,作出成绩。而这样的客观要求绝非经过临时感悟或“短期突击”就能获得,而需较长时期的学术历练与积淀。因此,初涉史学者、知识结构单一者都不应轻言比较。即便具备了有关基础后,要启动比较研究也同样不易。因为对所比较的对象分别作“个案”研究时,既须对各自有关的学术研究动态分别进行系统的梳理与提炼,从中寻找要解决的问题来进行分别研究,在得出可靠结论后才可进行比较。所有这些“先期”准备都有相当的难度。仅就西方史而言,我们就涉及到如何克服语言关,如何弄懂西方史有关的概念、术语,如何认识、追踪与弄清有关的学术动态等一系列的问题。由是观之,要搞好历史比较,首先就须在相关的历史“个案”上多下苦功,这可以说是决定我国史学界的中西历史比较能否取得重大进展的关键。

    二 在全面地批判借鉴现有成果的基础上比较

    中西历史比较须以“个案”研究为基础,这是毫无疑义的。不过,无论是“个案”研究还是进一步的比较考察,都离不开借鉴现有的学术成果。是片面地参照还是全面地借鉴,是批判地借鉴还是机械地照搬,将直接影响到研究者对“个案”的确切把握与对比较的深度展开。这既是一个学术规范问题,更是一个学术理路问题。在这一重要问题上,研究者理应注重从以下两个方面下功夫。
    (一) 放宽视域,博采众家
    中西历史比较的客观要求,需要在三个方向借鉴现有成果,即学术界在其所比两个对象的研究中分别取得的成果与在对这两个对象的相关比较中所取得的成果。而在这三个方向中,都存在着林林总总的学术观点或学理模式。所有这些,都决定了我们应当摈弃单向度的、片面的做法,采取多向度的、综合的方式对所有有关成果进行认真的梳理与检视,尤其需对那些相互对立的论断作一对照,看看其中究竟哪些东西在多大的程度上吻合或偏离了历史实际。惟有如此,才能自觉地克服盲目性与片面性,全面而动态地把握有关的学术发展趋向,从中发现有价值的研究线索与问题,确保比较研究从一开始就高屋建瓴,不落俗套。
    例如,在对中古后期中西君主制的认识上,上述三个方向的现有成果纷繁复杂。西方史家一直认为,中古后期西欧的君主制是不同于传统封建王权的“新君主制”(New Monarchy),因为它以新贵族与新兴资产阶级为阶级基础,推行重商主义政策与支持文艺复兴的政策,顺应了“过渡时期”的历史发展趋势。同样,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也将它说成是“瓦解中的封建君主制和萌芽中的资产阶级君主制”[4](p459)。而在中国史学界,一般都认为明清时期的君主制是封建君主专制发展的顶峰。如果借鉴这些观点来进行比较,必然要阐证出中古后期中西两种截然不同的君主制模式。但实际上,史学界还有一些新的见解值得注意。在西方,著名的英国史学家安德森等通过分析来证明,此时西欧的“绝对君主制”是传统君主制在新的形势下的发展,它虽然受到新兴资产阶级的影响,但其-基础仍然是旧贵族,采取“集权”形式是为了在商品经济阶段“保持封建统治及剥削方式”,因而保持了“不可低估的封建主义性质”[5](p6,26)。在中国,也有学者通过对官僚机构运作的特点的研究来证明其对中国封建皇权的限制,特别是到了明清时期,随着官僚机构日益严密,君主所受的限制就越大[6]。显然,对这些新观点予以同步参照,就会将有关的历史比较进一步深化,就有可能作出超越传统观点的具有创见性的结论。
    再如,有关中西君权神化的问题也是如此。过去西方学者由于强调西欧教会的“自主性”和教权、俗权冲突,不太关注基督教神权-传统对王权的神化。中国史学界则长期强调儒家“君权天授”思想与王朝的祭祀活动对皇权的神化,近来更有学者据此将中国皇权解释成“政教合一”的神权。[7]而在有关的对比中,有的西方学者对西欧情况讳莫如深,却致力于论证中国的“君权天授”和皇帝的神赐的“卡里斯玛”权威。[8](p65~80)甚至有人还指出,由于教权、俗权的对立,中古欧洲“并没有形成庞大的神权-权力机构……没有建立起政教合一的统一制度”。相反地,“天子”的称号及其对各种祭祀的支配表明,中国皇帝“具有半神权的地位”,皇帝的政府“是神权-的一个一贯的——和不平常的——变体”[9](p87,91)。如果仅参照这些观点来比较,很难得出妥帖之论.因为在西方,史家逐渐发现了充分神化君权的基督教“王权神授”理想及相应的君主涂油加冕典礼的-象征意义;而中国古代的-文化传统及其相关的-礼仪显示,中国的封建皇权并没有获得西欧君主所享有的那种“神命”之君的地位与权威。[10]只有全面把握这些学术动态,我们才能胸中有数,在一个比较高的认知起点或层次上进行比较,获得比较接近历史实际的认识。
    (二) 悉心筛选,审慎吸纳
    在中西历史比较中,如何正确地对待学术上的权威模式或主流观点尤其应引起我们的注意。应当承认,这样的模式与观点,凝聚着一代乃至数代学者的心血与智慧,有着不容否定的学术价值。然而也应当看到,由于时代背景与学术理念的差异,它们总难免有这样那样的不足或缺陷。如果对之不是“择其善者而从之”,而是全盘照搬或刻意盲从,在比较时就难免作出误释与曲解,甚至走向极端,将所比对象的一方诠释出一个偏颇的参照坐标来进行比较。梁启超在谈到史家观察能力时,曾要求治史者“不要为因袭传统的思想所蔽”,对前人的观点,“应当充分估量其价值,对则从之,不对则加以补充;或换一个方面去观察;遇有修正的必要的时候,无论是怎样有名的前人所讲,亦当加以修正”[11](p175)。这样的认识很有见地,因为无论某种模式或观点有多大的权威性,也必然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局限性,有必要对它们采取批判地借鉴的态度。
    例如,在有关中西封建-异同的认识上,我们就存在着如何克服迷信西方权威观点的问题。西方人多以“东方专制主义”的理论框架来审视中国封建君主-,认定中国君主制是不受任何限制的君主专制。同时,他们也惯于以“宪政主义”的有色眼镜来观察西欧封建-,或强调日尔曼的“自由”或“法治”传统对君主的遏制,或阐发“封建契约”对君主的束缚。这些权威的观点,其实有着相当的缺陷。
    “东方专制主义”的概念能否成立,现仍无定论。在西方就有人指出,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确立这一概念时,既是对亚洲-的理论概括,也包含着对法国君主独裁的隐喻警告。他欲图借此暗示,如果法国君主不受贵族、教士的“中间权力”的制约,“最终会接近东方的标准”。也有人对这一解释反驳说,孟氏的分析是严肃的,“并不仅仅是或首先是一种讽喻手法,而是他建立一种总体性-制度科学的一个构成因素”[5](p567)。中国史学界一般都否定这一概念,但诸多的具体研究却深深地隐含着这一理路。尽管如此,仍有史家结合具体的史实对此进行反驳。日知先生从古希腊人对波斯君主制的认识开始,一直到魏特夫撰写的《东方专制主义》,比较系统地梳理了这一概念的历史渊源与形成过程,指出了其中的地理环境决定论的谬误与“西方中心”论的潜在意蕴,并以史实认定了魏特夫所说的“水利专制主义”理论完全是“无稽之谈”。他指出,秦汉以前的王朝构建与水利灌溉并无必然联系,当时的中国不知“专制主义”为何物,“不论东方西方,文明和国家发生之初,都没有专制主义-”[12](p371~381)。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日知先生对中西古典城邦作了深入的比较研究。自秦汉开始,“东方专制主义”的概念究竟是否适用于中国封建君主-,同样也是值得推敲的。按照孟德斯鸠的观点,中国君主是不受“法律”、“规章”限制的独裁统治者。但在实际上,中国的儒家“礼”制及其-伦理,日益发达的官僚行政制度,外戚、宦官势力与某些-集团,在某些特定时期仍对皇权形成限制。
    再说封建西欧,日尔曼“自由”传统或“封建契约”的“有限君权”自有其相当的理据。因为中古初期“贵族会议”对王权的制约、此后封建习惯对王权的束缚是不争的事实。但必须看到,受“宪政主义”史学观的影响,西方史学家惯于夸大日尔曼原始民主制残余与“封建契约”的效应。另一方面,在西方,随着研究的逐步深入,这样的“宪政主义”观点也逐渐受到质疑与挑战。有史家还对这一学理模式的鼻祖斯塔布斯尖锐批判道:“神秘的日尔曼自由制度史的幽灵”使斯氏沉醉在宪政梦想之中,“阻止他客观地考虑事实”[13](p23)。此外,将“封建契约”看做是“平等权利”的体现、进而夸大它限制王权的功能同样也是不妥的。在以人身依附关系为特征的前资本主义社会中,不同身份、地位之间的人群的某种“约定”,并非有什么“平等”可言。只有到了近代,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兴起,才有可能产生某种形式的“平等”的契约。因此,梅因才将这一社会变迁概括为“从身份到契约”的过渡。在所谓的“封建契约”中,虽然封君封臣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双向的、有条件的,但封君却占据着主动的支配地位,可以用没收封地、关押乃至残肢等手段惩罚下属的叛逆行为。因此,“封建契约”的本质是基于土地占有权的人身依附与统治。法国、英国的国王正是利用“封建契约”所编织的统治网络来拓展王权的,中古德国的-分裂割据,在相当的程度上与其封建化的滞后与不充分密切关联。基于此况,不少西方史家后来都没有受蔽于有关“封建契约”的神话,而是正面论证了封建制对王权发展的促进意义。著名的法国史家福尔坎甚至宣称,“从10世纪到‘封建王权’的时代,它事实上为捍卫君主制的原理做了很大的贡献”[14](p23)。这些新的认识当然并非无懈可击,但它们对传统观点的修正,无疑值得重视。
    以上情况表明,对流行的权威观点、模式保持清醒头脑,对中西历史比较无疑是重要的。如果不加辨析地一味迷信与盲从,就难免蹈入前人“预设”的学理“陷阱”中。


    三 遵循辩证比较的学术理路

    在中西历史比较的过程中,要对有关现象的异同作出科学的诠释,还必须遵循辩证比较的学术理路,这是分析、认识历史统一性与多样性的客观要求与必由途径。数千年来,中西社会都经历了从低级形态向高级形态的历史演进过程,有着诸多的同类历史现象。但由于各自的地理环境、民族特性与文化传统的不同,这类历史现象也必然带有各自的特征,并非可以简单地画等号,而是常常显得扑朔迷离,不是同中有异,异中有同,就是貌合神离,或貌异而神同。有的现象还正如马克思所说的那样,“极其相似的事情,但在不同的历史环境中出现,就引起了完全不同的结果”[15](p131)。如果抱着非此即彼的僵化思维先入为主地去求同或求异,割取其相似或相异之处进行比较,单纯地描述或者分析同一现象的类似或差异,就难免很大地偏离历史实际,将中西历史诠释成为一个完全同一的或截然相反的社会发展模式。
    遵循辩证比较的学术理路,就是要充分认识到中西历史发展的多样性与统一性,自觉地以理性思维去辩证地分析中西历史的诸多异同。应当看到,诸多中西历史现象的异同,其本身是相当复杂的与模糊的,而各种史学流派的观点,更为之蒙上了种种面纱。因此,我们必须在批判地借鉴现有成果的学术平台上,对它们作多层次、多角度、立体式的辩证比较,尤其要注重分析哪些异同是实质性的、根本性的,哪些又是表面的、浅层次的,哪些是文件或观念表达、制度规定的,哪些则是实际发生的或实际运作的等等。经过这样的辩证分析,才能够去粗存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对所比的历史对象有一个整体、全面的深层次把握。
    在这一方面,中西封建-史的比较值得反思。在以往,我们常常片面地去论证有关现象的相异或相反之处,而不太注重对其中类似或趋同之处的发掘,最终将它们简化为两类根本不同的现象,或划分为表面类似但实质相异的现象,中西封建-由此而被阐证为两种类型的-发展模式。这样的比较或许在某些层面、局部上接近于历史实际,但却不能系统、深入地阐明中西封建-的异同,很难经得起史实的检验。
    例如,将中国的-“大一统”与西欧的“分裂割据”作为中西封建-的不同特征,似乎并不离谱,但仔细推敲起来则有失允当。从西周至鸦片战争前,中国的-分裂割据并非鲜见。春秋战国时期的群雄争霸,秦汉之际的“楚汉之争”,西汉初期的“七国之乱”,东汉末期的豪强称雄到“三国鼎立”,西晋末期的“八王之乱”,南北朝时期的动荡,唐中期的“安史之乱”与接踵而至的“藩镇割据”,五代十国的交相更替,宋、辽、金诸政权的对峙等等都足以为证。中国封建-史中的分裂割据不仅在时间上长于西方,而且在程度上远强于西方,其中不少是西方所鲜有的、欲图建立独立政权的实质性的分裂割据。就西欧而言,虽然各国的封建-不乏分裂割据,但在英国、法国那样的封建国家,随着封建王权的兴起,总的趋势是从分裂割据走向-大一统。安德森系统分析了西欧君主克服封建离心倾向而构建“绝对主义国家”的历程,指出“-权威、-统一”逐渐在英、法等国日益凸显。[5](p9)中国史学界也开始以新的视野进行比较,有学者就认为,中西封建-都有一个从分散走向集中的趋势,无论在西欧与中国,封建君主最终都实现了-统一。①
    再如,在比较中西封建君主制时,认定前者是“人治”的专制君权、后者是“法治”的有限君权,这种观点也是值得推敲的。中古西欧盛行“王在法下”、“法大于王”的传统,日
    ————————
    ① 参见朱孝远:《过渡时期欧洲的发展概念》,北京:学林出版社2002年版,第75~77页。

    尔曼习惯法、封建法与教会的神法都有限制王权的一面。但随着王权的不断发展与鼓吹君权至上的罗马法的复苏,旧有的“法治”传统受到冲击,并酝酿出“国王可以在权利上与实践上都处于法律之上的革命观念”[6](p328)。这一态势在英、法两国最为明显。而中国古代并非都是君主个人独裁,也存在着有类似于西欧那样的“法治”传统。马克垚先生曾将延续了数千年的“礼制”传统与中古西欧的“法治传统”进行比较,并通过不少君权受“礼法”限制的事实辩证地阐明,中西封建君权都是“有限君权”。[17]值得注意的是,从另一个角度看,若要分析君权在多大程度上受到限制,除了要分析法律、观念与制度的规则外,更应当着重探讨君权的实际运作,因为在相当的时期内与场合下,这两者并非是趋同的,而常常是相互悖逆的,对后者的剖析更能说明中西封建-的本质。梁启超在解析-史研究方法时就曾指出:法律文件、-组织形式与政权的实际运作有着很大的差距,“无论何时何国,实际上的-和制度上的-都不能相同”。表面上看,中华民国的约法似乎仍旧有效,“但具文的约法和实际的-,表面和骨子,相差不知几万里”。汉朝尚书省的形成与职权“在法律上没有根据”,外戚宦官专权更是如此,“然无人能阻止其不握政权”。“所以研究-史的人,一面讲-的组织,表面上形式如此如彼,一面尤其要注意骨子里-的活用和具文的组织发生了多大的距离”[11](p290~291)。这样的见解可谓十分精辟.若沿着这样的学术理路去观照,我们也可以发现中西封建君主不断突破各自“法治”传统之限制的事例,实际上表现的是“君在法上”或“君在礼上”的“人治”。当然,中西君主的“人治”并非是不受限制的。但他们受不受限制,从根本上讲则是由君权与其他社会-集团的实际力量对比决定的。只有将中西社会的传统、制度与君权运作的实际结合进行辩证的分析,才能真正说明两者的异同。
    以上谈及的有关中西历史比较的学术规范与学术理路,虽然主要是从-史的角度提出的,但其中的一些规则与理念却具有普遍意义,对经济史、思想文化史、社会史方面的比较应有参考价值,值得史学界予以关注与探讨。当然,理论、方法的论证是为了少走弯路,而解决实际问题更需要艰苦的学术实践。可以相信,随着有关研究的逐渐深入,我们将会对有关中西历史比较的规范与理路有一个更清晰的认识,有关的各种具体的历史比较研究必定会迈向规范化、理性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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