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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吐鲁番出土《入酒奏行文书》之解读

    10、 都合得后入酒究(玖)伯(佰)柒拾叁百升(斛)壹兜(斗)半昇(升)
    11、谨案条列得后入酒 (斛)斗列别如右,记识奏诺奉行
    12、门 下 校 郎 麴(后缺)
    为便于叙述,下面将对《入酒奏行文书》中的别字或俗用字伯(佰)、兜(斗)、昇(升)、百升(斛)、究(玖)、 (斛),一律改用括号内的现用字代替。
    一、关于“岁后入酒”的讨论
    “入酒”、即葡萄园经营户按官府规定向官府交纳的租酒。吴震先生对此已进行过研究,在此不再赘述。《入酒奏行文书》第一行“岁后入酒”一词,吴震先生在《麴氏高昌国土地形态所有制初探》中认为:“此是后入酒,必有前(或先)入酒。入酒据葡萄园。”(4)孙振玉先生说:吴先生在这里未准备对“后入酒”作深入解释。为说明“后入酒”与“前(或先)入酒”情况的确实存在,孙先生在其《试析麴氏高昌王国对葡萄种植经济以及租酒的经营管理》(5)一文中,抄转下列文书为证。
    1、《高昌延寿二年(公元六二五年)正月张喜儿入租酒条记》(6):“□昌甲申岁租酒,肯……麴延阝也 、侍郎□欢隆、谢遇、海祐……汜欢伯、延寿□年乙酉岁正……喜儿入。”
    2、《高昌延寿十三年(公元六三六年)正月赵寺法嵩入乙未岁僧租酒条记》(7):“高昌乙未岁僧租究□□下,赵寺法嵩叁斛贰斗,□军巩延岳、张庆后、郭乐子、翟怀愿、汜延……□□岁正月廿六日入。”
    3、《高昌延寿十三年(公元六三六年)十二月赵寺法嵩入当年僧租酒条记》(8):“高昌丙申岁僧租□□住下赵寺法嵩叁斛贰斗,参军张□□、□欢海、杜海明十二月四日入。”
    4、《高昌延寿十二至十五年(公元六三五年至六三八年)康保谦入驿马粟及诸色钱麦条记》(9):“[前略]乙未岁租酒银钱贰文,丁酉岁正月四日康保谦入、唐伯相记[后略]。”
    5、《高昌条列得后入酒斛斗数奏行文书》:“……岁后入酒额:虎牙天护、司空□……”
    孙先生指出:“第一、在这五件文书中有三件文书写明入酒时间是在某年正月;第二、有一件文书写明入酒时间是十二月;第三、唯一写有‘后入酒’的文书开头是‘……岁后入酒’;第四、在12月所入之酒为当年应入的酒,而在正月入的酒则是前一年或前二年应入之酒;第五、作为租酒而入的有酒亦有银钱。”依据这五点,他得出结论:“五件文书有三件写明入酒时间是正月似不应简单地视为一种巧合。第二、‘……岁后入酒’是指××年后入酒而非某某人后入酒。第三、再参照确实有12月入酒一说,可否确定这次后入酒时间为12月,而第三件文书中12月所入之酒为‘后入酒’。这样,结论就明显了:麴氏高昌王国所规定的入酒时间一年分为两次:每年的正月和12月;正月入酒为前(或先)入酒;12月为‘后入酒’。”对于上述几件“入酒文书”中为什么不见前(或先)入酒字样,和第三件文书中也不写“后入酒”的原因。孙先生推断:“第一,这是由这几件文书的性质决定的。可以看出前四件文书的兴趣主要在入没入酒和由谁入酒而非其它。第二,前、后入酒的说法亦不是严肃认真的,只不过是人们在经常考虑入酒时在观念上把一年排成前后,偶而写出来罢了。”(10)
    在这里,孙先生似乎承认“后入酒”的存在,又似乎不承认“后入酒”的存在,其论述过程有些含糊。笔者不同意孙先生对“岁后入酒”一词的解释,事实上人们在入酒的时间观念上并没有把一年排成前后。而是吴先生和孙先生强行把“后入酒”从“岁后入酒”一词中剔离了出去。关于“岁后入酒”的真正含义,关键是如何确认“岁后”这一概念。“岁后”,根据笔者对其字面意思的理解,“岁”即为“年”。“岁后”即“年后”。但“年后”的“年”,在这里是指“过年”的年。“年”即“春节”。“年前”指春节前。“年后”也就是指刚刚过了春节之后。春节为每年的正月初一。即便是现在,我国许多地方都把春节前称“年前”,把过了春节称“年后”。“年后”是一个约定俗成的时间概念。由此看来,孙先生抄转的五件“入酒文书”中,就不是三件文书写明入酒时间在某年正月,而是有四件文书都表明入酒时间在某年正月。虽然孙先生列举的第三件“入酒文书”中记有“十二月四日入”字样,但根本不足以说明麴氏王国的入酒情况有前(或先)后之分。事实上,孙先生列举的五件“入酒文书”中没有一件记有“先入酒”或“后入酒”。多数记的是正月入酒。尽管有一件记的是12月入酒,但每年的12月与下年的正月又是邻月。比较客观地推断:麴氏高昌王国所规定的入酒时间当在“年终岁后”之际,即当年的12月和来年的正月。《入酒奏行文书》第10行、第11行中的“后入酒”当是“岁后入酒”的略语。事实上在同一文书中所记的同一件事所发生的时间概念其前后应该是一致的,在语言文字的表述上出现首尾照应也是符合公文案例的。
    二、边、得
    《入酒奏行文书》第2行:“……张子发四人边得瓶上长酒叁佰……”与第8行,第9行类似“次某人边得酒多少斛多少斗”中的“边”字作何解释。笔者在《关于吐鲁番出土文书〈张海隆夏田契〉之释疑》(11)一文中指出:“边”是一个方位代词。即指“那边”或“某处”。在“边”的前面出现田主名子,或园主的名子,麦主的名子,驼主的名子,钱主的名子,房主的名子,都是对“边”的一个限定。“边”字如果出现有人名后面,且与动词:“得、入、取、卖、雇、赁”等动词相连,其意思是只能表达为“那里”、“处”。同样,《入酒奏行文书》第2行“张子发四人边得瓶上长酒叁佰……”与第8行、第9行类似“次某人边得酒多少斛多少斗”的“边”字其意思也只能是“那里”、“某处”。“得”字,笔者在《关于吐鲁番出土文书〈租酒帐〉之解读与“姓”字考》(12)一文中,解释《租酒帐》63“……善愿无桃,得酒……”和67“……无桃,得酒两姓有贰拾柒斛”时指出:63、67中的“无桃”即“没有葡萄”。“得酒即为必须上交之酒”,“得”在这里作“必须”。解为什么“善愿无桃”还必须上交租酒呢?这与44“毛保谦桃贰亩半,储酒□斛,无酒”正好形成显明对比。这说明一个什么问题呢?说明某人无桃,但累计欠帐,不交不行,故而才出现了“无桃,得酒”的局面。孙振玉先生认为:“得酒”的“得”字,在这里“基本上取其原意”、即“得到”、是“接收、获得意,而无其它引申变化”。并以《租酒帐》62“……酒两姓得贰拾……”为例,来说明“得”字“在使用上、其搭配、其位置是灵活的。”与“边”字连用构成“……边得……酒……”;与“入”连用构成“得某人边入酒……”;还可以直按写成“得酒……”等形式。笔者认为《租酒帐》62中的“得”字和《入酒奏行文书》第2行“张子先四人边得瓶上长酒叁佰……”与第8行、第9行类似“次某人边得酒多少斛多少斗”中的“得”仍应作“必须”解释。通俗一点,“得”在这里还可以解释为“必须要”或“需要”、而不能解释为“得到”。故《入酒奏行文书》第二行“张子先四人边得瓶上长酒叁佰……”。可译为:“张子先四人那里必须用瓶装上交老酒叁佰斛……。”(斯按:“长酒”即应为“老酒”。长在此只能表达为“长久”之意。而不能释为“长出”或“多余”。“长久”贮存下来的酒必为“老酒”。)据《史记·大宛列传》载:“宛左右以葡萄为酒,富人藏酒至万余石,久者数十岁不败。”麴氏高昌王国时期,其葡萄酿酒已相当普遍,作为“租酒”来交纳,官府肯定要下达一定的“老酒”任务。《入酒奏行文书》第8行、第9行类似“次某人边得酒多少斛多少斗”,可译为“差派某人那里必须向官府交纳租酒多少斛多少斗”。(在此,“差”读c ,音同“次”,下面将释“次”字)第2行:“次得高延伯边入酒贰拾斛”,可译为“差派高延伯那里必须要向官府交纳租酒贰拾斛”。“次成阿婆奴边入酒壹……”和第4——6行“次某人边入酒多少斛多少斗”等句型。可译为:“差派某人那里向官府交纳租酒多少斛多少斗”。
    三、次
    在这件《入酒奏行文书》里,“次”是出现频率最高的,有8句句首见“次”。那么“次”在这里是什么意思呢?是代表“次数”呢?还是代表“顺序”呢?是作为“量词”或“动量词”使用呢?还是作为名词或动词使用呢?现有的字典、词典和工具书中找不到答案。也未见其他学者对其有进一步解释。前面,笔者已将“次”解释为“差派”,其依据是什么呢?
    吐鲁番出土文书中有关“次”的例句不少,如:《高昌延寿十四年(公元六三七年)兵部差人往青阳门等处上现文书》(13):“……右陆人,供……阚海隆……日。次良□□、翟元保、贾……青阳门外□现伍日。次辛□□、张祁善、田迴□、□愿伯、贾庆□、孙秃子、右陆人,用金章□外上现伍日。次冯师保、匡保崇、左海保、田老师、马憙□、张怀洛、右陆人,用金福门外上现伍日。次冯隆儿、大宋客儿子、索波□、张相愿、史□□、左祐保、右陆人,用玄德门外上现伍日(后略)。”在这件文书中,“次”用在人名前,明显意思是“差遣”或“差派”。另《高昌重光三年(公元六二二年)条列虎牙汜某等传供食帐一》(14):(前缺)“细面壹斛、 细米贰斗,……十人前十五日用。次虎牙汜 传细面叁斛, … 米陆斗,粟米壹斗半,供襄邑夫人前尼道师贰人十五日食。次传细面贰斛伍斗, 米伍斗,粟米壹斗贰升半,供阎典… 下右禅师肆人五日食。次传细面五斗,市肉一节,供备儿、阿婆三日食(后略)。”在此件文书中“次”的意思仍然是“差”或“差遣”的意思。次传,即“某差传达”,次在此代表一个人,属“名词”。“次”用在人名前,即为“差某人传达”,“次”是一个动词。对《入酒奏行文书》中的“次”字,笔者把它释为“差派”,即“官差摊派”的缩语。为什么吐鲁番出土的一些汉文书中,常用“次”作为“差”、“差遣”、“差派”的代名词来使用呢?这是有其一定的历史源渊和语言基础的。读“差”为“次”,春秋战国时就已出现。《孟子·万章下》:“庶人在官者,其禄从是为差。”在这里“差”表示等级,并无“差派”之意。又《荀子·大略》:“列官职、差爵禄,非以尊大夫而已。”《诗经·邶风·燕燕》:“燕燕于飞,差池其羽。”《史记·商君傅》:“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管子·轻重甲》:“管子差肩而问曰。”《荀子·正名》:“君子之言,涉然而精,亻免 然而类,差差然而齐。”《孟子·滕文公上》:“(夷)之则以为爱无差等,施由亲始。”《后汉书·二六冯勤传》:“由是使典诸侯封事。勤差量功次轻重,国土远近,地执丰薄,不相逾越,莫不厌服焉。”晋阮嗣宗《咏怀诗之十二》:“四时更代谢,日月递差驰。”上述这些“文献”中的“差”字都读作“c ”(楚宜切,平,支音员 、切),音同“次”。由此可见,《入酒奏行文书》中的“次”是“差”的同音假借字。现在我国许多地方,仍然把“差(ch i)谁谁去办事”叫做“次谁谁去办事”。所谓“次谁去办事”,这其中在语言上有对被“次”对象有不恭的意思。“次”在这里是一个贬意词。在笔者的家乡,人们往往把大家都不愿意做的一件事,打发一个不明真象、老实巴结的人去做,称作“次谁去做”。“次”在这里还包含一种强制性,它表达出官对民、长对幼、精(人)对憨(人)、上(级)对下(级)在下达命令时所显示出的威严,和民对官、幼对长、憨(人)对精(人)、下(级)对上(级)在接受命令时所表现出的一种无奈。在《入酒奏行文书》中,“次”除了它的本身的含义“差”、“差派”、“差遣”之外,尚包含有一种官府对葡萄种植经营户的蔑视在里面。同样道理,《高昌延寿十四年(公元六三七年)兵部差人往青阳门等处上现文书》中的“次”字,仍然表现出兵部对其所差之人的蔑视。如此等等。
    四、“案”通“按”
    《入酒奏行文书》第7行“次得案额相对案中长酒贰佰贰拾伍斛……”一句比较费解。原录文“次得案额相对”后无标点,与下文连。笔者认为在“次得案额相对”处应加标点,与下文“案中长酒贰佰贰拾伍斛……”分开而作为一句话的前后两部分。“次得案额相对”中的“案”通“按”。“案中长酒贰佰贰拾伍斛……”中的“案”指的是“案卷”或“文书”。上下贯通,全句可译为:“差派任务必须按数额核实(斯按:相对、即核实、核实的目的是弄清楚)。文书中(或案卷中)记有老酒贰佰贰拾伍斛……”。《入酒奏行文书》第11行的“谨案条列得后入酒斛斗列别如右,记识奏诺奉行”中的“谨案”之案也通“按”。
    至此、我们基本可以读通这件《高昌条列得后入酒斛斗奏行文书》。该文书反映的情况:麴氏高昌王国的葡萄园土地属国家所有,官府按规定每年向葡萄园经营户收取租酒。收取租酒的时间一般在“年终岁后”之际,即每年的12月和来年的正月这一段时间。并没有“先入酒”和“后入酒”之分。

    注释:
    (1)《吐鲁番出土文书》〔贰〕(图、文对照精装本)文物出版社 1994年9月版 170页。
    (2)吴 震:《麴氏高昌国土地形态所有制初探》、《新疆文物》1986年1期。
    (3)孙振玉:《试析麴氏高昌王国对葡萄种植经济以及租酒的经营管理》、《吐鲁番学研究专辑》、敦煌吐鲁番学新疆研究资料中心。1990年11月版。
    (4)吴 震:《麴氏高昌国土地形态所有制初探》、《新疆文物》1986年1期。
    (5)孙振玉:《试析麴氏高昌王国对葡萄种植经济以及租酒的经营管理》、《吐鲁番学研究专辑》、敦煌吐鲁番学新疆研究资料中心。1990年11月版。
    (6)《吐鲁番出土文书》〔壹〕(图、文对照精装本)文物出版社 1992年10月版 424页。
    (7)《吐鲁番出土文书》〔壹〕(图、文对照精装本)文物出版社 1992年10月版 445页。
    (8)《吐鲁番出土文书》〔壹〕(图、文对照精装本)文物出版社 1992年10月版 445页。
    (9)《吐鲁番出土文书》〔贰〕(图、文对照精装本)文物出版社 1994年9月版 21—22页。
    (10)孙振玉:《试析麴氏高昌王国对葡萄种植经济以及租酒的经营管理》、《吐鲁番学研究专辑》、敦煌吐鲁番学新疆研究资料中心。1990年11月版。
    (11)卫 斯:《关于吐鲁番出土文书〈张海隆夏田契〉之释疑》《中国农史》2004年3期。
    (12)卫 斯:《关于吐鲁番出土文书〈租酒帐〉之解读与“姓”字考》《西域研究》2003年2期。
    (13)《吐鲁番出土文书》〔贰〕(图、文对照精装本)文物出版社 1994年9月版 73页。
    (14)《吐鲁番出土文书》〔壹〕(图、文对照精装本)文物出版社 1992年10月版 3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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