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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地方行政制度的典型实例——读尹湾六号汉墓出土木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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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行政制度有两方面重要的内容,一是行政区划,二是史员配备,这就是《周礼》里所说的“体国经野”与“设官分职”两大工作。正史一般都有《地理志》(或郡国志、州郡志)和《职官志》(或百官志),前者是以行政区划为框架,记载有关的自然地理与人文地理因素,后者则是记录各种职官的设置与人员的配备。对任何一个朝代来说,行政区划(包括层级、幅员和边界)和吏员配备都不是一成不变的,所以《地理志》所反映的行政区划一般都以一个大致的年代为基础,《职官志》所说的地方政府的吏员配备也只能是原则性的情况。而具体到西汉一代而言,则《汉书·百官公卿表》连郡县两级吏员数量的原则规定也未载,因此尹湾六号汉墓出土的木牍[①a],是西汉地方行政制度方面的宝贵资料,既有东海郡郡县两级政府极为详尽的吏员配备情况,又因为这些吏员是附着在一定的郡县上的,也就附带阐明了当时的政区地理面貌。此外还有部分吏员的升迁、劳绩记录以及该郡的人口、土地以及财政收支的材料,都有重要的证史、补史作用,本文无法全面论及,只想就一二号木牍内容挑几个例子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二号木牍所载资料的年代断限
任何统计资料都要与一定的年代相联系,否则就失去意义。一二号木牍所载的各项资料也肯定是某一年的统计数,所以还有“如前”、“多前”这样的字样,以表示与上一次统计的比较。因此判断木牍所载资料的年代断限是理解其内容的基础。我在拙著《西汉政区地理》中曾指出,《汉书·地理志》所反映的行政区划大致是汉成帝元延绥和之际的面貌[②a]。据一号与二号木牍里所记载的情况以及旁证材料看来,这两片木牍反映的很可能是元延二年或三年时的吏员配备。理由来自两方面的分析:首先,一号木牍首行文字内容与二号木牍所载东海郡的卅八个县邑侯国的名目,恰与《地理志》所载一致。而在这些县邑侯国中,新阳侯国是成帝鸿嘉二年(公元前19年)五月所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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