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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宋社会变革论

    定中唐以前的大土地所有为古罗马的奴隶制大土地所有制(colonatus),把此后形成的庄园制视为隶属性的佃户制(1ati— hundium latihundium)。在这一见解中,佃户尽管在身份上是自由民(公民),但在现实阶级关系中,尚未成为农奴,而是接近奴隶形态,以这样的生产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宋代处于从古代奴隶制向中世农奴制过渡期的位置(石母田1949)。堀敏一注意到,与佃户制发达的同时,国家的集权制进一步强化,均田制下的农民具有相当强的独立性,他进一步加以说明,以生产力的发展(二年三熟制的普及、水稻作物的地域性开发)、商业的发展(都市、草市、镇市的发展和行会的形成)为背景进行了分析。一方面,新的生产关系(佃户制)在成长,另一方面,说明了由于每个农民的独立性和农民叛乱的压力,地主并不是要求典型的封建制,而是要求集权制的国家机构(堀1950)。仁井田陞同石母田一样,依据加藤、周藤的研究成果求证中国中世封建制为农奴制,把农奴制作为地主佃户关系,确定唐宋变革为从唐代奴隶社会(奴婢作为直接生产者,豪门大族的大土地所有)转变为宋代农奴制社会(佃户作为直接生产者的新官僚阶层的大土地所有)(仁井田1951)。

    与这些以历史学研究会为核心的提倡新的时代区分相对,继承内藤学说的京都学派也出、现了新的动向。宫崎市定从战前继承了内藤倡导的唐中期前为中世、宋以后为近世的学说,但战后,适应马克思主义历史观兴起的情况,也从社会经济史这个侧面论证了社会变革的过程(宫崎在这一领域的研究此后继续进行,在此决定综合其70年代之前的研究成果,观察其体系)。宫崎认为,中唐以前的社会以采用不自由劳动形态的庄园制(部曲相当于农奴)为特征。这一中世社会向近世社会转变的契机是个人所有权的发达,因此,在私有庄园被细分开的同时,均田制中受田者的耕作权转化为所有权,同时,衰败的自由民大多同有实力者结成租佃关系,取代部曲劳动阶层,即形成佃户,两税法不外乎是在这种土地私有权和借贷关系扩大的背景下公开承认人民的土地私有而已。这样形成的宋代地主制,采取分散的土地所有形态,劳动者成.为被解放的自由民。宮崎论述了唐宋变革为中世农奴制解体、近世自由社会(也可以说是一种贤本主义)形成这一过程(宫崎1950、1952、1954、1971)。



    池田诚尽管站在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的立场,但受到宫崎学说的影响,他观察到均田制是以土地为媒介分配生产物的关系,认为本质上不是奴隶制,因此,唐宋变革是由于均田农民的解放而形成地主佃户关系的过程。但与宫崎不同,他把宋代地主制视为封建制(池田1954、1955).池田探求封建制的证据,即自给自足经济、拥有土地以外的生产工具而独立经营的小农民以及经济外强制的存在(池田1951).从这样的观点来看,宋代仍为封建社会。池田认为,唐宋变革是封建制的再组成。

    以上诸学说就确定社会的主要生产者来看,在唐代,大土地所有制下的奴隶(前田、石母田、仁井田)或部曲(宫崎)这样的个人关系,或者是均田农民这个国家关系(堀、池田),以重视哪种关系而出现意见分岐。另一方面,在宋代,重视个人关系的佃户,在这一点上是一致的。但是,浜口重国提出了与上述学说完全不同的观点,按照浜口的意见,基本的生产关系是国家和一般农民之间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上唐宋没有变化,次要的生产关系是从奴隶制向农奴制转变(浜口1953)。

    50年代的各种学说对此后产生重大影响的是仁井田和宫崎的学说.一般认为,仁井田“佃户制一农奴制说”为周藤有关佃户的巨大实证成果所证实。宫崎学说是自成体系的学说,也为他自己的佃户论所证实。两者的学说互不相容,出现了对立局面。虽然时期的设定不一致,但把中国史上存在封建制作为前提,这一点上是一致的。浜口重视国家关系的见解是非常有特色的。

    总之,在50年代前半期,关于唐宋变革,可以归纳为宋代“中世农奴制成立说”(仁井田、堀)、“过渡期说”(石母田)、“自由社会成立说”(宮崎)、“封建制再组成说”(池田),几种观点并存,也出现了浜口的基本上不承认变革的说法。

    (二)六十年代

    此后,仁井田、周藤和宫崎的变革论并存的局面确定下来,进入60年代,出现了反省封建社会论、国家论的登场以及小经营论的登台这些新的倾向,产生这些新倾向的主要原因,其一是适用世界史的基本法则未必可靠。50年代的论争强调作为主要生产关系的大土地所有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宋代建立君主独裁体制,本质上仅仅将国家视为大土地所有者的国家,即地主国家论,并没有成为被独自研究的对象。在西方中世纪,-性概念的封建制和经济基础的农奴制密不可分地结合在一起,与此相对,在中国史中,仁井田的论述方式被视为具有典型性,仅仅论证了农奴制便要确定中世,这一倾向相当强烈,农奴制和专制国家相结合这一观念并未被充分探讨。

    其二,梅棹忠夫的生态史观(梅棹1957)和赖肖尔(E.O。Reischauer)的近代化论(赖肖尔1965)登场了。他们的观点把世界史分成经历丁封建社会的地域和未经历封建社会的地域,经历了封建制的地区具有产生近代资本主义社会的能力,中国很显然属于非封建社会。尤其是近代化论,相对于非封建社会,说明封建社会具有优越性。

    第三,西嵨定生的中国古代个别人身支配体制论登场(西嵨1961)。50年代,唐宋变革论的前提,如前田、石母田、仁井田、宫崎等人所认为的,在唐代是私人大土地所有制,当然,也有堀、池田所注意的均田农民和国家关系的见解,一般而言,作为主要的生产关系,可以假定为私人关系。个别人身支配论的特点在于把中国古代国家和一般农民之间的直接的支配隶属关系放在头等位置。

    作为第四个原因,50年代以后,日本中世领主制、农奴制成立史研究中必须提到马克思王义历史理论的发展。在区别所有和经营的概念的同时,前近代社会中赋予小经营生产方式以葸义成为焦点(渡辺、宫泽、足立1987)。这些论点成为测定宋代地主制历史阶段的标志。

    堀敏一自50年代已经很重视作为农民核心的一般农民(均田农民),60—70年代进一步系统地进行了论证(堀1964、1975),堀认为,以均田农民的分化为起点形成了中国中世社会。个别人身支配的完成形态是均田制,是以比较同等规模的小经营农民的大量存在为前提的,本来内涵着阶层性。由于这种阶层性的扩大而分化成两个极端,导致了均田制的破坏,形成了地主佃户关系。其路线被假定为两条,一是奴隶被授予土地,从事独立经营,被解放成良民;二是具有阶层性的均田农民通过相互的租佃关系而分化,没落流亡农民同新兴地主之间形成新的支配隶属关系。第一条道路是来自主人和奴婢之间的关系,第二条来自国家和农民的关系。在均田制下,国家和农民的关系是主要的,而且,第一条道路导致均田制的再生产,只有第二条道路是形成地主佃户关系的主要渠道(堀1975)。堀敏一主张,从唐代古代国家和均田农民的生产关系向宋代个人的生产关系(地主佃户关系)转化,而且,他不把地主佃户关系作为前封建制的关系,所以承认其为封建制(堀1964)。



    柳田节子也是洞察到从均田农民的分化而形成地主佃户关系之一人。柳田将地主佃户关系置于宋代基本生产关系的位置,另一方面,也重视这样的事实,作为宋代专制权力的独自基础,小农民非常重要。也就是说,在宋代,地主和佃户、国家和农民两种关系并存。这两种关系对应于均田农民分化的两条道路,一条是均田制下的农民流亡成为客户,被纳入庄园内成为佃户(地主佃户关系)。二是均田农民作为土地所有者由国家直接掌握(国家主户关系)。把主户阶层作为支配基础的中心,形成了宋朝专制权力,把人民编成户等制加以支配,这就意味着国家的支配对象由丁转变成了户。地主阶层也成了国家支配的对象,地主支配佃户在内部并未完成(柳田1964)。柳田的见解不仅在唐代,而且在宋代都承认国家和一般农民的关系,在这一点上,同50年代前半期浜口的学说相通。地主佃户关系为生产关系,与此相对,国家和主户的关系没有结成生产手段的所有关系(柳田1986),所以,确定宋代社会的基本生产关系始终应抓住地主佃户关系。

    尽管堀敏一和柳田节子运用的范围不同,但同时都重视国家和农民的关系,与此相对,佐竹靖彦吸收日本领主制研究理论展开的成果,即小经营生产方式论的展开,实证性地批判继承宫崎土地所有论。佐竹把唐宋间庄园制向地主佃户制转变理解为从大经营开始的小经营自立的过程。进而,他论述说,形成宋代乡村制度的过程是同地主土地所有相结合成立的封建性村落规范和由明确权力构成村落行政的过程。也就是说,佐竹以私人的生产关系为视点,把唐宋变革看成从封建制前期向封建制后期的转化过程(佐竹1966)。

    如上所述,60年代的唐宋变革论没有运用以西方为模式的封建制论,而是以把国家纳入视野的倾向和小经营的登场为特征的.堀、柳田坚持以国家关系向私人关系的转变论(均田农民分化说、宋代中世成立说),佐竹坚持以私有关系的变化为基础的小经营自立论(封建制再组成说)。

    (三)七十年代以后

    60年代国家论的观点和小经营论的登场同70年代中期相连结,小山正明、岛居一康的学说便是如此。

    小山认为,封建制成立的时代划分是以家族劳动能维持基本再生产的农民阶层(封建性的自耕农民)的形成期,与名义上的封建土地所有相对,靠自己劳动确保土地所有(保有权)的形成期,也就是农奴制的成立期。尽管农奴制在中国的形态是地主佃户关系,但这一体制的成立是在明末清初时期.因此,均田制破坏以后至明朝末年这一时期为过渡期,基本的对抗关系是在国家与小农之间。过渡期的宋代地主经营中作为主要劳动力的客户的小经营是不稳定的。同时,国家支配波及地主制内部,所以,尚未完成支配客户以及支配自耕农的过程。与其如此,毋宁说宋代标准的经营是雇佣奴婢雇工的农民阶层的经营,即家长制的奴隶制经营,宋朝抓住了作为主户的这一农民阶层。因此,导致均田制崩溃的确定的主要原因不能探求经营主体不足的地主、作为小农经营尚未确立的佃户经营、非均田制国家基本支配对象的大家族经营等等,而要探讨使用奴仆雇工的直接经营,如宋代三等户的经营情况(小山1974、1975)。小山说以封建性的自耕农民的形成(小经营的确立)为标志,发现了明末清初时期为中世封建制的成立期。其结果,唐宋社会变革在国家和农民基本关系这一点上,是古代国家形态的延续,在社会内部是被视为家长制的奴隶制经营的成长过程。可以说,这一说法是始终坚持把普遍的世界史的发展纳入中国史研究的立场和宋代专制国家体制存在这一事实相结合的学说。

    然而,现代中国文化大革命的破产直接打击了研究者对中国社会主义的憧憬,这成为中国社会主义相对化的契机.中国史与西方不同,具有独立发展的模式,60年代的这一方向性由于文革的破产而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恰恰在此时,在马克思主义方面,回到原著的理论研究飞速进步,非封建制而又经历了专制体制的社会在理论上也是世界史发展的一种模式,这一学说登场了。中村哲把前近代社会理论理解成小经营生产方式的发展,在奴隶制方面,他区别了奴隶所有者自身亲自劳作从事小经营的家长制的奴隶制和奴隶自身从事小经营的土地占有奴隶制,而且,土地占有奴隶和农奴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仅仅占有生产手段而使用、收益,与此相对,后者是法律没有承认而事实上拥有生产手段。因此,在亚洲,发现了作为土地占有奴隶的典型形态的国家奴隶制及进一步发展的国家农奴制。于是,确定了小经营生产方式,社会发展的模型为:(1)农耕共同体一父家长制奴隶制一封建农奴制一资本主义一社会主义;(2)农耕共同体一国家奴隶制一国家农奴制一殖民地从属国一社会主义。他假定了走这两条道路的两种社会模型(中村1974、1975、1976)。



    岛居一康论述了中村理论积极应用于中国史的有效性,并陈述了其简单的-。根据他的意见,唐中期以前地主经营的主要劳动力是奴婢,以后至宋初为客户,宋代以后转变为下等主户,这样形成的宋代地主佃户关系被认为是从属于国家和主户阶层之间税役征收关系的生产关系。官田具有客户主户化的机能,即起到了创造出自由小农民的效果(岛居1976)。然而,岛居的见解就实证性的官田的数量、比重、分布等招致佐竹的批判(佐竹1978),作为唐宋转化论,尽管以说明宋代社会结构为着眼点,却并未被充分展开,而且,没有说明国家主户关系为生产关系。依据中村理论探求唐宋社会构成和变化逻辑的是渡边信一郎。

    渡边的议论如下所述,从战国到唐代均田制崩溃时期,基本的农民阶级为分田农民,分田农民的社会实体为有40—50亩左右耕地、以小家族方式一年一收获的耕作方法经营的小经营农民。尽管他们大体上实现了个别经营,维持再生产,但有时甚至连直接的劳动过程都受到国家的经济干预,从这一事实可知,是非独立的小经营。这样的分田农民包含着同国家之间的-臣属关系,同时,由于土地分配,被划出100亩的均等土地世袭占有、使用、收益,这样的小经营农民被理想化了。相应于土地占有、使用、收益,被规定为编户百姓,负担向国家纳租纳赋的义务。也就是说,分田农民对上级土地所有者即国家而言,劳动过程、所有等方面不存在充分的独立性,可以被看作国家奴隶。然而,古代国家以这种国家同分田农民的关系为基本的生产关系,6世纪以后逐渐改观。农业结构的变化(小规模、大耕作技术的形成和小耕作技术的进步)一方面使在此以前的次要生产关系的家长制解体,另一方面促进了分田小经营农民在劳动过程中的独立性,使耕地实现了事实上的私人所有,伴随着这一过程,国家的上级土地所有权名义化了。两税法是把实现了事实上的私人土地所有,通过把主客户、五等户放在-性的臣属关系之中征收地租的体制。宋代负担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核心地位的农民是中户中产阶层,他们作为典型,编成的主户阶层被理解为典型的国家农奴(渡迈1986)。渡辺把唐宋社会变革视为从国家奴隶制向国家农奴制的转变。

    以上是70年代后半期的唐宋变革论,它以国家论和小经营论的结合为特征.但是,由于对 .小经营的理论性的、历史性的评价不同,所描绘的历史现象也就各异。小山说法中,因为从如果小经营独立,就不需要国家的集权专制权力,成立个别权力机构这一看法立论,所以。宋代专制权力的继续反而不是小经营不稳定的主要原因,成丁不能自圆其说的逻辑结构。小山说抓住了国家专制权力和小经营的对立性质,与此相对,渡迈没有把国家权力同小经营对立起来,以小经营为基础,对应于其形成、发展,专制权力的情况便不同,形成丁这样的逻辑结构。这样,两者的学说因小经营所摆放的位置不同,小经营的历史性的发展程度的评价也就不一样了。小山抓住了唐宋变革时期小经营的不稳定因素(关于小山的宋代小经营的不稳定说,佐竹批评说,经营独立与非独立的问题是次要的问题。(佐竹1978)。

    战后日本唐宋社会变革论的展开情况如上所述。追溯50年代至现在,50—60年代能看到非常活跃的议论,不可否认,70年代以后讨论仍然还是不热烈。其原因大概可以从方法论上的困难和问题意识的变化加以探索。如前所述,研究唐宋社会变革,战后中国史研究与封建制的问题密切相关,而封建制的问题在理解“世界史的基本法则”方面具有核心地位,与日本中国史研究整体动向和轨迹完全一样。然而,“基本法则”的运用并未成功,专制国家的存在和领主制的不存在常常阻碍着“基本法则”。不但如此,现代中国的形势足以让研究者在价值观方面把社会主义相对化。这种状况不管是站在马克思主义立场上,还是不站在马克思主义立场上,都产生了这样的新倾向,即把中国社会理解成具有与西方不同的历史发展模式的社会(多系统发展说)的倾向。这种情况明确出现在70年代后半期,特别是进入80年代以后。现在,唐宋社会变革论从研究者最关注的位置上退出。与此同时,在研究中成为指南的方法论正处于摸索新的展开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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