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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且看《二年律令》中的“卿”“卿侯”——兼与高敏先生商榷

    二十等爵制使用的商鞅时的爵名。总之,刘邦实行的赐爵制,在爵名上并未尽依秦制,使用了不少非秦王朝的爵名,可以说是爵名的大杂烩时期。”“卿”这一爵名的使用正是在秦末汉初这一特殊历史条件下采用的。统一全国之后,汉的这些临时举措已不再采用,而继承了秦制,确立了二十等爵,《二年律令》就证明了这一点,其它古爵名在两汉也都未曾使用过一次。
    《二年律令》中多次出现“卿”字到底是什么意思,是否仍是某一爵名?我们不妨把《二年律令》中相关律文仔细研究一下。
    (一)《户律》简314至316文(第176页)赐宅数:
    宅之大方卅步。徹侯受百五宅,关内侯九十五宅,大庶长九十宅,驷车庶长八十八宅,大上造八十六宅,少上造八十四宅,右更八十二宅,中更八十宅,左更七十八宅,右庶长七十六宅,左庶长七十四宅,五大夫廿五宅,公乘廿宅,公大夫九宅,官大夫七宅,大夫五宅,不更四宅,簪褭三宅,上造二宅,公士一宅半宅,公卒、士五(伍)、庶人一宅,司寇、隐官半宅。欲为户者,许之。
    (二)《户律》简310至313文(第175,176页)赐田数:
    关内侯九十五顷,大庶长九十顷,驷车庶长八十八顷,大上造八十六顷,少上造八十四顷,右更八十二顷,中更八十顷,左更七十八顷,右庶长七十六顷,左庶长七十四顷,五大夫廿五顷,公乘廿顷,公大夫九顷,官大夫七顷,大夫五顷,不更四顷,簪褭三顷,上造二顷,公士一顷半顷,公卒、士五(伍)、庶人一顷,司寇、隐官各五十亩。
    由(一)(二)对比可知,赐宅律中有徹侯而赐田律中却无,因为徹侯、关内侯虽皆曰侯,但在-、经济等待遇上二者相差很大,不属于一个档次。徹侯自己有封国,z赐金印紫绶,国中可置相一人,可辖民,徹侯府又置家丞、庶子、行人、洗马、门大夫等官,以理府中事。[1]而关内侯却无此特权。关于关内侯的待遇,颜师古注曰:“言有侯号而居京畿,无国邑”。司马彪曰[2]:“关内侯无土,寄食所在县,民租多少,各有户数为限。”马端临在《文献通考》卷二六九中记:“关内侯则唯以虚名,受廪禄而已。”因此,关内侯不可以立国,只依所赐田户数收租而无权辖民,徹侯既有封国以食租税,则无须再受赐田。由此,我认为徹侯和关内侯当分两个档次,也不可以统称为“侯档”。[1]有田宅数,若“卿”为一爵名,即使是位在关内侯之下五大夫之上,也应当在其它律文中有赐田宅之数,然它处亦未有赐田宅之文。依此看来“卿”并不是某一爵名。在它处律文中多云“卿”、“卿以上”、“卿以下”如何如何,而把“第十级左庶长至第十八级大庶长”一概不提,仅以“卿”字代替。我们且看有关诸文:
    (三)《赐律》简291,292文(第173页):
    赐不为吏及宦皇帝者,关内侯以上比二千石,卿比千石,五大夫比八百石,公乘比六百石,公大夫、官大夫比五百石,大夫比三百石,不更比有秩,簪褭比斗食,上造、公士比佐史。
    (四)《傅律》简359,360文(第182页):
    不为后而傅者,关内侯子为二人为不更,它子为簪褭;卿子二人为不更,它子为上造;五大夫子二人为簪褭,它子为上造;公乘、公大夫子二人为上造,它子为公士;官大夫及大夫子为公士;不更至上造子为公卒。
    (五)《置后律》简367,368(第182,183页):
    疾死置后者,彻侯后子为彻侯,其无適(嫡)子,以孺子□□□子。关内侯后子为关内侯,卿侯〈後〉子为公乘,【五大夫】后子为公大夫,公乘后子为官大夫,公大夫后子为大夫,官大夫后子为不更,大夫后子为簪褭,不更后子为上造,簪褭后子为公士,其无適(嫡)子,以下妻子、偏妻子。
    由(三)至(五)律文可知,二十级爵名除第十级爵左庶长至第十八级爵大庶长之外,其它爵名全都有,而每当言及这些爵名时都以“卿”字代替,这已十分明显说明了“卿”就代表了这些爵级。李均明先生在其文中[2]也把这些爵名归为“卿”档,甚是。“卿”非指某一爵名,而是包含了从左庶长至大庶长这九级爵在内的爵档。《汉书·爰盎晁错传》云:“郡县之民得买其爵,以自增至卿。”陈直先生在《汉书新证》[3]中指出:“卿疑为汉代高爵之泛称,如朱博传之称王卿是也。”陈先生的怀疑是正确的。据以上三律文,我们已能清楚地知道“卿”非某一专指爵名,而是特指。这样,我们就可以很容易地理解其它几处言“卿以上”或“卿以下”的真正含义了。
    (六)《传食律》简236文(第165页):
    使非吏,食从者,卿以上比千石,五大夫以下到官大夫比五百石,大夫以下比二百石;吏皆以实从者食之。
    (七)《田律》简255文(第168页):
    卿以下,五月户出赋十六钱,十月户出刍一石,足其县用,余以入顷刍律入钱。
    (八)《赐律》简289文(第173页):
    赐棺享(椁)而欲受齎者,卿以上予棺钱级千、享(椁)级六百;五大夫以下棺钱级六百、享(椁)级三百;毋爵者棺钱三百。
    (九)《户律》简317文(第176页):
    卿以上所有自由户田,不租,不出顷刍稿。
    (十)《傅律》简364文(第182页):
    不更以下子年廿岁,大夫以上至五大夫子及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年廿二岁,卿以
    上子及小爵大夫以上年廿四岁,皆傅之。
    根据(六)至(十)律文,与前文(一)至(五)作个比较,我们可以看出,引文(六)(八)(十)中所云“卿以上”指含“卿”档级爵和徹侯、关内侯在内的爵级,他们属于高爵,可以依此四律文享受的-、经济特权,而其它爵级则不能享有;“卿以下”则指从一级爵公士至九级爵五大夫在内的所有爵等,并不含“卿”级爵在内。(七)文讲的是较低等的爵位拥有者可以获得刍税减轻的权利,然与(九)之规定的高爵“不租,不出顷刍稿。”相比还是相差很大,“卿以上”由于爵高而还享有更多权益。[1]
    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已经知道了“卿”的真正含义了,它绝非一个爵名,而是特指左庶长至大庶长这些爵。那么,我们又如何认识“卿侯”这个问题呢?前引文(五)有:“疾死置后者,徹侯后子为徹侯……关内侯子为关内侯,卿侯〈後〉子为公乘,【五大夫】后子为公大夫,公乘后子为官大夫,公大夫后子为大夫,官大夫后子为不更,大夫后子为簪褭,不更后子为上造,簪褭后子为公士……”高敏先生在引用此律时有个别文字却有出入,且看高先生的引文:“……关内侯子为关内侯,卿侯后子为公乘,五大夫后子为五大夫……”“卿侯”之“侯”原简图版本残缺,为整理小组依残简所加,故用“□”标出,因二字在繁体字上颇近,故在其后用“〈 〉”加释“侯”就是“後”,整理小组之意已明,即当释为“卿后子”。而且依据上下文的行文来看亦可断出。原简图版并未断开,只是“后”字残缺左边,即“卿”和“子”之间只为一字之空,而高先生却把整理小组的标释符号变成了两个字。“卿侯”一词仅在此处出现,它处未见出现,史书中亦不见有此记载。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第182页):“‘擅杀、刑、髡其后子,谳之。’·可(何)谓‘后子’?·官其男为爵后,及臣邦君长所置为后大(太)子,皆为‘后子’。”“后子”即在法律上应为其父爵位及相应的权益的合法继承人,一般为嫡长子继承,若无,则选择血缘最近的为“后子”,这在《置后律》中有详细的法律规定。“后子”为特定专用名词,释为“卿侯”“子”则就把“后子”二字断开了,断开就失去了其本意。前文已云在《二年律令》中“卿”非某一爵名,高先生以为是,并以此错抄律文又得出 “卿侯”也是爵名而且就是“卿”,二者为同一个爵名,这当然也不成立。
    由于上述高先生的误抄和错误的结论又进一步使他得出错误的论断。其实高先生在引用《置后律》一文时好象也发现了问题,他说:“其可疑之处在于‘卿侯’的等级即在‘五大夫’之上,何于置后时‘五大夫’之子可以为‘五大夫’,而‘侯’之子只能为‘公乘’呢?”[1]其实是高先生误抄所导致多此疑问,“五大夫后子”非“五大夫”而是“公大夫”,卿比五大夫爵高,其后子之爵“公乘”为第八级,比五大夫后子之爵第七级公大夫高,这是符合实际的。很可惜,高先生有了疑问未能再认真核对一下原文,结果导致一错再错,最后得出:“特别值得指出的是,西汉前期的‘卿’、‘卿侯’这个爵名,甚至已不如‘五大夫’”。[2]从上述论证可知,这一结论是错误的、有矛盾的。若云“五大夫后子”之爵高于“卿后子”之爵,似可反证五大夫爵高于卿爵。那么,五大夫爵所享特有的权益应比卿爵多,岂不与《二年律令》中简文规定相违背了吗 ?
    对于“卿爵”用“淡化”一词试图来解释还是不当。“卿爵”本古爵,在商鞅变法确立了二十等爵制以后就几乎被弃而不用了。刘邦在秦末起义之中广用各国旧爵,一则起义处于初级阶段,形势混乱,前途难料,所以,他的一些措施是不正规的;二则,也是表示自己不排斥其它各国诸侯,承认他们旧有的爵制并加以实行,以求各国诸侯的支持;再则,也正如高先生所讲的旨在激励将士英勇奋战,以取得天下。到刘邦正式建立政权之后,就不再继续采用那种救急的古爵了,而是完全继承了秦的二十等爵制。而用“淡化”一词则表示从它一开始出现一直到西汉前期都还存在,而不是被弃而不用了。显然与《二年律令》中不符。
    总之,“卿”为古爵名,在战国时较多用,而自商鞅确立二十等爵制之后,几乎弃而不用,仅因刘邦在特殊历史条件下暂时、极个别的使用了已废弃的爵名。由于西汉纪年是从刘邦入汉中开始,称“卿”爵在西汉前期有也勉强可以,但其下限至少应在《二年律令》制定之前,云《二年律令》中“卿”仍是爵名是绝对不正确的,更不是位在关内侯之下五大夫之上的爵。而应是指从第十级爵左庶长至第十八级爵大庶长这九级爵的统称。“卿侯”乃错抄导致的错误结论,当然得出的结论也是错误的。本文承蒙黄留珠教授指导,在此一并谢过。由于本人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高先生和同仁们多赐教。






    [1] 《文物》2002年第9期第49页。
    [2] 《关于汉代有“户赋”、“质钱”及各种矿产税的新政》,《史学月刊》2003年第4期。
    [3] 宋·徐天麟撰,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年8月版。
    [1] [2]《后汉书·百官志》。


    [1][2] 《张家山汉简所反映的二十等爵制》,《中国史研究》2002年第2期,第37页。文中李先生把二十等爵进行分档,本人对卿档的划分甚是赞同,亦赞同五大夫爵具有上下浮动性。另,朱绍侯先生在《简论关内侯在汉代爵制中的地位》,《史学月刊》1987年第1期。文中也提出关内侯和彻侯差别很大,彻侯相当于王子侯,关内侯为官爵中第一位,是最高的一级。
    [3]天津人民出版社,1959年3月版,第296页。

    [1] 《张家山汉简所反映的二十等爵制》,《中国史研究》2002年第2期,第37页。
    [1][2] 高敏,《从〈二年律令〉看西汉前期的赐爵制度》, 《文物》2002年第9期第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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