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秦律中“公室告”和“家罪”的规定,源自法家之君权高于父权、国家利益高于家族利益的*理念,明显带有限制父权的意图,是法家伦理观念和法律思想的体现,并不符合先秦儒家的家国观与忠孝观。
关键词:公室告;家罪;父权;君权
秦律对“公室告”与“家罪”之不同处理方式,反映了秦律在限制父权的同时,又为父权保留了一定的空间。但是由于秦简本身对这两个概念的解释过于简略,要想准确地了解秦律与父权的关系有一定的困难。围绕这一问题所提出的各种观点,韩国学者金烨先生已做了很好的概述。[①]张家山汉简中大量西汉初年的法律条文,在很大程度上沿袭了秦律,这些资料的公布,对我们理解“公室告”与“家罪”的含义颇有帮助。本文就结合睡虎地秦简、张家山汉简及相关文献资料,对这一问题作一探讨,并考察这些规定所体现的立法精神,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对秦简有关资料的解读
1.“公室告”与“非公室告”
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对“公室告”和“非公室告”的含义有明确的定义:
“公室告”[何]殹(也)?“非公室告”可(何)殹(也)?贼杀伤、盗它人为“公室”;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不为“公室告”。[②]
根据上述文字的后半部分可知,家庭成员之间的侵害行为,包括子女盗窃父母的财物,父母擅自对子女及奴婢施以杀、刑、髡等刑罚,[③]不为“公室告”,亦即属于“非公室告”。与此相对应,前半部分中的“它人”应当主要指家庭以外的人,也就是说,针对家庭以外的人的侵害行为,包括故意*、伤人或盗窃,属于“公室告”。
那么,秦律区分“公室告”与“非公室告”的目的何在?根据下面这段文字可知,官府对两种性质的侵害行为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家庭中尊长的权力:
“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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