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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代回疆刑法研究

    【内容提要】本文依据文献资料,研究了清朝统一天山南路(回疆)之前当地旧有刑法及其特点、清朝统一回疆后,大清刑律在回疆的实施情况、两种刑法之间的冲突与融合等清代回疆刑法诸问题,探讨了大清法律与回疆带有浓厚伊斯兰教法色彩的旧有法律制度的相互关系。作者认为:在刑法领域清政府采取了明智的措施,既坚持以大清刑律作为巩固其回疆统治的有力工具,同时也对回疆旧有的刑法给予一定程度的认可,划定了二者间明确的界限。

    【关键词】回疆 刑法 伊斯兰教法 民族法制

    阳关、玉门关以西、葱岭以东、今属新疆的广大地区,由于天山横亘其间而从地理上被分为南北两部分[1],天山以南广大地区,清代文献中称之为“回疆”、“回部”,是维吾尔民族的聚居地。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清政府平定维吾尔贵族大小和卓木[2]的叛乱统一回疆地区后,建立起稳固的统治。回疆地区民族、宗教、历史、文化同中原地区迥异,为牢固地统治这一地区,清政府逐步建立起一套特殊法律体系。刑法是中华法律文化中的核心部分,清代回疆刑法是大清刑律与回疆旧有刑罚体系的一个结合点,研究回疆地区的刑法对于研究清代民族地区的法律制度有重要意义。
    关于清代回疆地区的刑法,由于资料零散,专门的研究尚不多见。已有的成果也多集中于对回疆伊斯兰教法中刑法的探讨,日本学者佐口透在《十八——十九世纪新疆社会史研究》一书中通过对清代回疆地区抢劫、盗窃、伤害、*、斗殴、强奸等判例的研究,认定维吾尔社会的“回法”实际上是传统土著伊斯兰教刑法。[3]新疆学者陈国光、青海学者陈光国、徐晓光等也对清代回疆地区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关于刑法部分,观点大致一致,认为:“在刑事法律关系方面,除危害清朝统治和其它严重犯罪外,考虑到维族社会普遍信奉伊斯兰教这一情况,一直基本运用《古兰经》和《圣训》中有关刑罚规范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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