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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历史观与唐宋史研究的开拓

时间:2009-7-24 13:52:13  来源:不详
佃户立即可以恢复本来的自由民地位:第四,宫崎接受柳田节子的意见,承认宋代荆湖南北路、四川等“后进地带”在大地主庇护下的佃户性质,实际为中世的部曲,而非近世的佃户。但他指出这只能适用于“后进地带”;第五,在均田制时代.中国确曾出现过有如西洋式的庄园制,中国若有农奴制,便是在此时代.但宋代以后的庄园,与西洋之庄园完全不同,故其佃户亦不得视为农奴:第六,中国的社会,宋代以后,贵族、官僚、富豪的家族,无法持续长久,不象六朝隋唐的中世贵族社会,绵延不绝.宋代以后,广泛实行着“社会流动”。因此,宋代以后的社会,实为唯才是视的时代,这是近世社会的特征,决非所谓的“封建”的固定社会。
 
    对于内藤湖南提出的唐代历史观,前田直典率先进行了批判。1948年,他在《历史》第]卷第4期发表了《东亚古代的终结》一文。文中.他设想东亚的中国、朝鲜、日本的历史具有平行法,以这一基本构想为基础,前田反对唐中期为中世和宋代以后为近世社会的说法。他主要根据加藤繁的唐代中期前的大土地主要由奴仆耕种,均田制破坏以后土地由佃农使用盛行的大土地所有论,提出“唐代末年古代终结说”。这虽然没有明确倡导“宋代中世说”,但却开了此说的先河.稍后,石母田正依据加藤繁、周藤吉之有关大土地所有制研究的成果,认定中唐以前的大土地所有为古罗马的奴隶制大土地所有制,将此后形成的庄园制视为隶属性的佃户制。他说,佃户尽管在身份上是自由民,但在现实阶级关系中尚未成为农奴,而是接近奴隶形态.以这样的生产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宋代处于从古代奴隶制向中世农奴制过渡期的位置.同样,仁井田升也根据加藤繁、周藤吉之的研究成果,视农奴制为中世封建制,又视地主佃户关系为农奴制,从而确定唐宋变革为从唐代奴隶社会转变为宋代农奴制社会。
 
    五六十年代,针对宫崎市定的学说,周藤吉之作了针锋相对的批判.他强调:第一,宋代佃户的身份隶属于主户,没有迁徙自由,或称为“随田佃客”:第二,地主对一般佃户的生活作某种程度的保证,但佃户对地主须负责重租,重役,双方形成一种经济上的依存关系;第三,宋代的佃户与农耕奴隶不同,农耕的奴隶完全依附于主家,而佃户可独立经营生计。佃户与“佃仆”、“地客”类似.宋代的生产关系,可以说是从奴隶耕作转移至佃户耕作的阶段;第四,宋代以后,豪族(即官户,或谓形势产)的土地增扩,而从事庄园的经营。在庄园耕作的,即佃户与奴隶,或雇佣.此种庄园,从唐末至宋代之间,大为发达。根据这些特征,周藤认为宋代开始实为中国的中世社会。另外,崛敏一指出,从唐代古代国家和均田农民的生产关系向宋代个人的生产关系(地主佃户关系)的转化是封建制的形成,他把均田农民的分化视为中国中世社会的起点.柳田节子也非常重视均田制崩溃后地主佃户关系形成这一事实,但在某些方面,她似乎折衷了宫崎和周藤之说。她强调,宋代及其后的“地域差”的重要性,认为在“后进地带”的荆湖南北路、四川等地区,佃户的身份隶属性强,而在“先进地带”的以两浙为中心的长江下游地区,常是一田数主,佃户有较高地位.不宜一概而论.在宫崎市定八十年代所发表的成果中,显然部分吸收了柳田的观点。
 
    八十年代,渡边对唐代古代终结说和宋代中世说作了进一步论述。他说,均田制下分田农民对上级土地所有者即国家而言,劳动过程、所有权等方面不存在充分的独立性,可以被看作国家奴隶。两税法是实现了事实上的私人土地所有,通过把主客户、五等户放在政治性的臣属关系之中征收地租的体制.宋代负担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核心地位的农民是中户中产阶层,他们作为典型,编成的主产阶层可理解为典型的国家农奴.因此,渡边把唐宋社会变革视为从国家奴隶制向国家农奴制的转变。
 
    除上述两说外,还有一种观点视唐宋变革为封建制的再组成,即封建制在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变化.五十年代,池田诚指出:均田制是以土地为媒介分配生产物的关系,本质上不是奴隶制。唐宋变革,是由于均田农民的解放而形成的地主佃户关系的过程.他与宫崎市定不同,将宋代的地主制视为封建制,并指出其特征是自给自足经济、拥有土地以外的生产工具而独立经营的小农的存在以及超经济强制。因此,他认为宋代仍为封建社会.唐宋变革便是封建制的再组成.六十年代后期,佐竹靖彦在吸收日本领主制研究的理论成果的基础上,把唐宋间庄园制向地主佃户制转变理解为从大经营开始的小经营的自立过程.进而,他论述说,形成宋代乡村制度的过程是同地主土地所有相结合成立的封建性村落规范和由明确权力构成村落行政的过程。佐竹以私人的生产关系为视点,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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