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教学流程
第一课时 西方三权分立的源流
根据活页文选内容,可以考虑从三权分立的历史背景,三权分立的理论发展和三权分立的实践探索三个方面展开教学,从而廓清西方三权分立的源与流,指出西方之所以选择三权分立的政治民主模式,是有其特殊的政治背景和深刻的理论基础的。
可以提问有关尼克松“水门事件”的概况,或者出示相关资料图片,引发课堂关注,由此引出美国国会的弹劾权和西方三权分立制度。也可以指出:弹劾权是美国国会拥有的最少使用却最令人生畏的防止政府行政和司法部门滥用职权的重要制约手段。美国国会的弹劾权是美国宪法奉行三权分立原则的重要产物,而这一原则的历史背景又是什么呢?导入新课第一目。
1、西方三权分立的历史背景
(1)西欧中世纪出现多元政治博弈格局(国王、贵族、教会、城市)
可以从提问西欧封建社会的政治格局入手,引出西欧中世纪的多元政治博弈格局,从而指出三权分立制度缘起于西欧。进一步分析:由于历史原因,西欧在封建社会时期始终未能形成强大的中央集权体制,虽然在英法百年战争以后,英法两国逐渐形成近代民族国家,但国王的权力始终在与封建教会、地方贵族、城市市民的博弈中受到限制。当国王的权力过大时,其他利益集团就会想方设法削弱它,而当这些利益集团为了内部争权夺利出现新的分化趋势或形成新的特权时,其他利益集团也会尽量限制它,由此产生了多元政治博弈的格局,其中尤以英国为典型。这种多元政治博弈的格局最终会将权力制衡的制度安排提上议事日程(这里可以考虑由学生进行讨论)。
(2)英国最早诞生议会以限制王权(1265年)
可以从最近的报刊资料引入英国两院制。报载:“2007年3月7日晚,英国下议院通过一项具有历史意义的议案,建议对已有600年历史的上议院进行改革,议员将从世袭或任命改为由选举产生。”导入英国历史上的议会制传统问题。进一步分析:由于多元政治博弈格局的影响,在中世纪的英国于1265年最终产生了议会制度
可以对英国两院制做一些简单介绍:从1343年起,英国的议会形成两院制,它包括世袭的上议院(贵族院)和由选举产生的下议院(平民院)。英国的两院制设计,首先不是因为两院之间的权力制衡,而是由于英国社会各阶层分化和对抗的结果。在实际操作中,两院制可以有效预防新的议会专制产生,更有利于权力平衡,提高立法质量,减少立法错误。议会利用批准赋税和通过法案的权力,实际上对王权起了限制作用。上议院的权力曾经凌驾由选举产生的下议院,但自19世纪以来,上议院权势逐渐式微,目前它拥有一定的立法权和司法权,有权审查下议院通过的法案,并通过必要的修正案,还可以要求推迟它不赞成的立法。而由选举产生的英国下议院则是议会的权力中心,拥有立法、财政和监督权。
可以简单小结:英国的议会制度实际上是在封建制度前提下各方政治力量博弈妥协的产物,它即肯定了国王的封建特权,也维护了其他政治力量的利益。它虽然不是近代资本主义崛起以后的政治民主化背景下的议会制度,但英国中世纪的议会制度对近代西方三权分立的民主政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从此意义上而言,要想了解西方三权分立的源流,就必须从英国的多元政治博弈和议会制的产生入手。
当然,西方三权分立的源流不仅仅包含英国的政治背景,它还包含源远流长的西方政治理论,这种政治理论的源流甚至于可以追溯到古希腊亚里斯多德时代,但近代最早明确提出权力制衡理论的思想家则是英国人约翰·洛克。导入第二目。
2、西方三权分立的理论发展
(1)洛克的《政府论》和权力制衡理论
可以从介绍洛克的生平切入(师生皆可),从而指出洛克的政治思想不是空穴来风,它是诞生于风云涤荡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代,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的革命需要催生了洛克的政治思想。洛克在总结革命经验并吸取前人政治思想的基础上,发表了著名的《政府论》(最初是由一系列政治论文组成)。洛克批判了“君权神授”思想,直接为资产阶级主导的“光荣革命”辩护,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他系统提出的权力制衡理论,奠定了近现代西方国家组织形式的理论基础。可以提问:他的核心观点是什么?从而导入权力制衡这一主题。
适当介绍洛克的权力制衡观点,以了解它是怎样体现了资产阶级革命时代的精神特征,又是怎样影响革命的进程和资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的民主政治建设:洛克认为权力制衡的关键是限制权力。洛克为此提出以下主张:第一,权力应是彼此分立的(注意:分权不是权力分散,是把重要的几种权力委托给几个部门负责,从而互相牵制。而不是把一项重要权力分配给几个部门负责,互相推诿)。主要是指立法权和执行权应绝对分开,立法权归属于民选议会,执行权则属于世袭的君主(注意:洛克并不主张君王被架空,没有任何实权)。第二,权力之间是不平等的。立法权至高无上。但这仅仅是相对政府而言。第三,各种权力都是有限的。如果立法机关和君主任何一方违背人民的委托时,人民都有权利推翻他们(注意:这里已经体现了主权在民的思想)。
权力制衡理论的最初倡导者是英国思想家洛克,而将其进一步系统化的是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导入第二小题。
(2)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和三权分立理论
可以提问,孟德斯鸠是如何发展洛克的权力制衡理论的?然后以此为整个第二小题的抓手展开教学。
可以直接回答问题,指出孟德斯鸠发展了英国约翰·洛克的分权思想,突出表现在权力制衡理论比洛克的更加完善和系统。然后在分析产生这一效果的原因:一是孟德斯鸠曾长期在法院和议会工作,非常了解法国政权机构中由于专权而出现的滥用权力的情况;二是孟德斯鸠周游欧洲列国,深入考察了各国的政治制度,他是有感而发;三是孟德斯鸠作为启蒙思想家,更注重理论在实践中的可行性。孟德斯鸠于1748年发表了《论法的精神》,在这部被伏尔泰誉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的著作中,他对封建专制制度的种种弊端进行了尖锐地揭露,尤其重要的是这部书的下卷系统地提出了“三权分立”的主张,这是至关重要的。
可以适当介绍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理论:从而更加体会孟德斯鸠对洛克的发展性继承,以及它是怎样在美国的政治实践中被发扬光大的,从而梳理出西方三权分立思想的源流与发展脉络。孟德斯鸠主张立法权应当由人民选举的代表来行使。第二,孟德斯鸠认为行政权力和军队应交由国王掌握。行政权力处事需要当机立断,急速行动,因而行政权力和军队由一人掌握比较合适。立法机关有权审查它所制定法律的实施,以实现对行政权的监督,但不应有权审讯执政者本人,这对防止立法机关的专制,是很有必要的。他还认为行政机关有权制止立法机关的越权行为,以“反对权”参与立法。他提出立法机关有随时解散军队的权力,以防止军队成为行政权力压迫人民的工具。第三,孟德斯鸠强调司法独立原则。他所谓的“司法独立”,就是司法权独立于立法和行政权力。由选自人民阶层的法官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审判权,不受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干涉。“司法独立”这一概念的提出是孟德斯鸠对洛克权力制衡理论的一大突破。司法被明确为与立法、行政并立,使孟德斯鸠的权力制衡学说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三权分立”。司法独立是“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关键,只有“司法独立”才能保障司法权对立法权、行政权的制约。
可以归纳指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与权力制衡的主张,是当时日益强大起来的法国第三等级与封建阶级分权的政治要求。他们争取对立法权和司法权的控制,限制由国王和贵族掌握的行政权。孟德斯鸠提出分权制衡论的初衷是想在法国建立英国式的君主立宪政体,而其后的法国大革命带来的却是更为民主的共和体制。权力制衡理论受到后世很多西方思想家的推崇、继承与发展。在实践中更成为西方国家普遍的政府组织原则,对近现代西方政治民主化进程产生了深远的历史影响。其中,在实践中很好体现了孟德斯鸠政治原则的是美国的三权分立政治制度,从而导入下一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