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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甲乙丙丁四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的有关规定,签订本协议,供各方共同遵守。 一、由乙方出资(抵押贷款)购置的 车辆,车号为鲁 挂车号为鲁 ,挂靠在甲方从事运输业务。协议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甲方以公司的名义为乙方办理营运手续(限于行驶证、营运证、附加税、养路费、牌照、二级维护卡、货运基金、行车路单),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无权私自办理车辆营运手续。车辆行驶证的车主为甲方,而实际产权属于乙方,乙方向甲方每月上缴 元挂靠费。 三、乙方应于每月二十五日前向甲方交纳下月的养路费及货运基金 元/月,并在签订协议当日乙方向甲方预交5000.00元押金,用于以丰补欠。如有拖欠费用,甲方即停发牌证,停运期间各种费用照收,所造成的损失乙方自负。 四、甲方代乙方办理车辆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其投保金额:车险按车辆价格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50万元:驾乘保险人不低于10万元/人,货物险不低于10万元;集装箱保险不低于10万元。乙方应将上述保险费用于原保险协议到期十五日前交由甲方办理续保手续。但协议起始月乙方应于签订本协议当日交纳全部保险费用,如拖保,公司有权为其垫付保费,并根据垫付额按月息1%收取利息。 五、挂靠期间乙方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车辆在经营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运输协议纠纷、劳务纠纷等,一切由乙方负责并处理;乙方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如实通知甲方,甲方可在乙方请求下协助乙方处理纠纷,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以上事故[1] [2] [3]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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