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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和合作生产协议范文

时间:2009-7-2 19:09:38  来源:不详
部分性能指标达不到协议的规定,甲方仍可投产的,乙方应按以下规定赔款:(略)。

  第九章 侵权和保密

  1.乙方保证它是本协议规定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所有者,并有权向甲方转让。如果发生第三方指控侵权,乙方应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2.甲方同意对乙方提供的技术予以保密。如果上述技术内容之部分或全部被乙方或第三方公布,而且甲方获得了已公布的证据,则甲方不再承担保密义务。

  3.协议终止后,甲方仍有权使用乙方提供的技术,即甲方有权继续设计、制造使用、销售和出口协议产品。

  第十章 税收

  1.凡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在甲方国家以外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2.中国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乙方课征有关执行本协议的一切税费,由乙方支付。

  上述所得税将由甲方从本协议规定的支付中予以扣除,并代乙方向税务当局缴纳,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税务当局出具的税收单据一份。

  3.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甲方课征有关履行本协议的各项税费,由甲方支付。

  第十一章 仲裁

  1.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则应提交仲裁解决。

  2.钟裁地点在瑞典的斯德哥尔摩,按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程序进行仲裁。

  3.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4.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5.除了在仲裁过程中进行仲裁的部分外,协议应继续执行。

  第十二章 不可抗力

  1.签约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水灾、火灾、台风、地震和其他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协议执行时,则延长履行协议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2.责任方应尽快将发生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用电传或电报通知双方,并于14天内以航空挂号信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确认。

  3.如不可抗力事故的延续时间超过120天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尽快解决继续执行协议的问题。

  第十三章 协议生效终止及其他

  1.本协议由双方代表于  年  月   日签订。协议签字后,各方应分别向本国政府当局申请批准。以最后一方的批准日期为本协议生效日期。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在60天内获得批准,用电传通知对方并用信件确认。

  如从签订协议之日起,6个月内协议未能生效,则本协议对甲、乙双方均无约束力。

  2.从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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