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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类协议范文

时间:2009-7-2 19:09:40  来源:不详
。订约四方出资的份额为:
  甲方占百分之××,出资××××元,以现金投资。
  乙方占百分之××,出资××××元,以现金投资。
  丙方占百分之×,出资××××元,以现金投资。
  丁方占百分之××,出资×××××元。以下列方式提供投资:
  (1)以现金××××元投资;
  (2)丁方将其在附属机构的直接和间接的投资转给银行,作为对银行的投资。内包括××××。
  (3)××和××两公司的准备金(不包括坏帐准备金)与尚未分配的滚存利润。
  以上(2)(3)两项合计共为××××××元,应凭丁方聘请的在香港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转入日期的资产负债表为依据,多还少补。
  银行成立后,银行董事会应尽快派专门小组对××和××的原放款(银行成立时已有的放款)进行审查,对银行成立前该两公司的呆帐坏帐和银行成立后一年内发生的该两公司原放款的呆帐、坏帐均由××协助理并负责偿还该呆帐、坏帐引起的全部经济损失;对有坏帐风险的放款,专门小组在银行成立一年内提出意见,转由丁方负责处理。原放款凡经专门小组审查同意转期的,其经济责任由××和××自行负责。
  订约四方同意将银行历年税后利润至少提取百分之××,经董事会决定后拨作准备金(本协议第廿五条有进一步规定),并经董事会决定可按订约四方上述出资比例,从该项准备金中提取,分期增加出资额至×××××元。
  第七条 资本提供
  订约四方需在银行成立后(银行的成立日期为银行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三十天内交足出资额,以现金投资部分应全数存入银行。丁方提供的股票等,如因技术原因,在银行成立后三十天内未能办妥转入银行手续时,经董事长及副董事长联合决定,可以允许再延长三十天。任何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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