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款 大清国国家允定不准将军火暨专为制造军火各种器料运入中国境内。
第六款 大清国大皇帝允定,付诸国偿款海关银四百五十兆两。此四百五十兆系照海关银两市价易为金款。此四百五十兆按年息四厘,正本由中国分三十九年按后附之表各章清还。
第七款 大清国国家允定各使馆境界以为专与住用之处,并独由使馆管理,中国人民概不准在界内居住,亦可自行防守。
第八款 大清国国家应允将大沽炮台及有碍京师至海通道之各炮台,一律削平,现已设法照办。
第九款 中国国家应允由诸国分应主办会同酌定数处,留兵驻守,以保京师至海通道无断绝之虞。
第十款 大清国国家允定两年之久,在各府厅州县将以后所述之上谕颁行布告:一、上谕以永禁或设或入与诸国仇敌之会,违者皆斩。二、上谕一道,犯罪之人如何惩办之处,均一一载明。三、上谕以诸国人民遇害被虐各城镇,停止文武各等考试。四、上谕以各省督抚文武大吏暨有司各官,于所属境内均有保平安之责。
第十一款 大清国国家允定将通商行船各条约内,诸国视为应行商改之处,及有关通商各他事宜,均行议商,以期妥善简易。
第十二款 将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按照诸国酌定改为外务部,班列六部之前,且变通诸国钦差大臣觐见礼节。
大清国国家既如此,按以上所述,足适诸国之意妥办,则中国愿将一千九百年夏间变乱所生 之局势完结,诸国亦照允随行。
责任编辑:
林杏子
上一页 [1] [2] [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