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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源于周朝 唐代“宫市”多祸害百姓

时间:2012-3-1 9:37:24  来源:不详
其实城管并非现代社会产物,早在周代就已出现,《庄子·知北游》记载:“正获之问于监市履豨也,每下愈况。”“监市”的职能就相当于今天的城管。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增多,而随之带来的问题也不少,原来只靠政府治安部门管理城市就行了,但后来由于人手少,又有人员编制的限制,这样下去肯定不利于城市发展,那就得增加人手了。于是,监市应运而生。
  古代的监市并不是正式在编人员,而是由政府从民间挑选组建,属于外聘人员,相当于现代的协管员。组建期间监市的薪水由衙门发放。
  工作职能是对整个城市进行日常管理,谁进行了违规经营,比如破墙开店的、没在指定地点经营的,都要依法取缔,监督小商小贩的合法经营是最重要的工作之一。无疑,这曾对城市管理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 

  到了唐代,城市规模扩大,都城长安还成为当时全球第一大城市,政府愈加重视城管了。《旧唐书[注: 《旧唐书》-《旧唐书》,记载唐朝历史的纪传体史书。二百卷。内帝纪二十卷,志三十卷,列传一百五十卷。五代后晋时刘昫、张昭远等撰。]》有载:“监市践于衙,理市治序。”监市执法范围也较广,不仅管理集市秩序,还兼有现代工商、税务、治安等部门的职能。
  唐代还制定了比较规范的城管法律条文,《唐律》规定:“距府十丈无市,商于舍外半丈,监市职治之。”即做买卖需在官衙十丈、民房半丈外,并由监市管理。
  如果“诸侵巷街、阡陌者,杖七十;若种植垦食者,笞五十。各令复故。”即凡是侵占街道、栽种植物者,都要处以仗笞之刑,还得限期整改,恢复侵占前的原貌。
  而对扰乱城市秩序者,处罚则更严厉:“诸在市及人众中,故相惊动、令扰乱者,杖八十;以故伤人,减故杀伤一等;因失财物者,坐赃论。”即引起集市骚乱,从而致人伤亡或财物丢失者,均处严厉的刑罚。
  传至宋代,城市经济进一步发展,监市职能也进一步扩大。例如店铺设在何处,怎么开办等都要向监市申请,经审核发给凭证后方能开办。
  在古代典籍中,监市祸害百姓的记载不多,比较突出的却是唐代的“宫市”欺市扰民。
  白居易[注: 白居易(772--846),唐代诗人,字乐天,号香山居士,祖籍太原[今属山西],晚年曾官太子少傅。到了其曾祖父时,又迁居下邽(音guī)(今陕西渭南北)。]的《卖炭翁》里就描绘了“宫市”的丑恶嘴脸:“手把文书口称敕,回车叱牛牵向北。一车炭,千余斤,宫使驱将惜不得。半匹红绡一丈绫,系向牛头充炭直。”
  名为采购,实际上就是打劫,“半匹红绡一丈绫”,没说不给钱,象征性地意思一下就算了。这不是欺行霸市,也不算强买强卖,根本就等于明抢。
  这恰如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注: 孟德斯鸠(Montesquieu,1689年1月18日—1755年2月10日),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也是近代欧洲国家比较早的系统研究古代东方社会与法律文化的学者之一。]所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仔细想来,此言着实不虚。
  刘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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