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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错判?“溥仪日记”究竟谁在侵权,谁在骗?

时间:2009-12-4 10:49:04  来源:扬子晚报

  近20年时间里,围绕溥仪遗著的著作权纠纷就从没有停止过。本报曾报道过的,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我的前半生〉附10年日记》著作权之争一案,今年6 月公开审理后,终于在事隔5个多月后有了阶段性结果。近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法院认定同心出版社侵权,要求被告向原告王庆祥公开致歉,为其消除影响,并赔偿7万元。昨日,同心出版社在接受本报采访时明确表示,此案判得很蹊跷,“我们肯定要上诉”。

  出版社被判侵权赔偿7万元

  2007年9月,《〈我的前半生〉附10年日记》一书由同心出版社出版。吉林省社科院研究员王庆祥认为该书附赠的《溥仪(1956-1967)10年日记》,涉嫌侵犯由他注释、整理的1996年天津人民出版社出版的《爱新觉罗·溥仪日记》一书的著作权,其中正文部分除276处文字、标点不同外,其余内容相同。随后将同心出版社和长春联合图书城有限公司起诉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该法院作出判决,法院认定同心出版社侵权,要求被告在全国8家媒体向原告王庆祥公开致歉,为其消除影响,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经济损失7万元人民币。对于这样一个判决结果,原告王庆祥对记者表示很满意,“我很欣慰,这不是一件小案子,对我而言,它牵扯到我这辈子的研究成果。”

  法院没弄清日记与注释

  对于判决结果,同心出版社长助理宛振文感到十分惊讶。他认为法院有两个问题没弄清楚,“一是这本书出版时,我们用的是溥仪弟弟溥任代理人黎园给的一个软盘,并签署了授权协议,除非法院判决这个授权不能成立。二是应当明确原告王庆祥的著作权限,他只是将日记进行了整理和注释,其著作权应当归谁享有?这不是明摆着的事情吗?”宛振文说,代理律师付明德可以回答这个问题,并明确表示,他们肯定要上诉。

  记者随即拨通了律师付明德手机,他肯定地回答,“同心出版社所出版的《溥仪10年日记》是溥仪先生从1956年-1967年间所写的日记,没有包含原告整理注释的任何内容,因此,溥仪先生当然是他的日记的作者。该日记的著作权当然也只能属于溥仪和他的法定继承人,除此之外,任何人都不享有该日记的著作权。”他认为,原告显然是错误地把《溥仪日记》这一原作品当做其演绎作品的一个“不可分割”部分。

  人民日报发文骗稿经过

  提供给同心出版社书稿的溥仪弟弟溥任代理人黎园认为,自己授权出版的《我的前半生(附10年日记)》没有任何侵权的问题。“我手上有大量的证据证明,王庆祥当年从溥仪(1967年去世)在世的唯一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李淑贤那里骗走了溥仪日记的原件。适当的时候,我会公布这些证据,我不怕起诉。”黎园说,手头掌握的资料中,就有人民日报1981 年编印的文章《一个道德败坏的记者——王庆祥》,披露了当年王庆祥在吉林省《社会科学战线》任记者时,以“约稿”和“协助整理”为名,从李淑贤手中骗走 13本《溥仪日记》及近百张溥仪照片,

  但王庆祥此前曾向媒体介绍称,该书是他花费多年劳动,整理、注释而汇编成书的,共56万余字,溥仪日记原文约为20余万字,其余30余万字为王庆祥注释、整理的内容。王庆祥强调说,该书出版前,他曾与溥仪继承人李淑贤和天津人民出版社三方签署了《出版合同》,因此,该书署名“爱新觉罗·溥仪遗稿,李淑贤提供,王庆祥整理注释”。(记者 蔡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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