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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著作权保护首写“中国版本”

时间:2009-12-10  来源:法制日报
诸多不符合逻辑和情理的疑点分析,法院认为泰国的终审判决所依据的鉴定报告的结论是客观真实的,1976年的合同因此不予确认。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郭禾分析说,可以看出,采信泰国一审法院对合同所做的鉴定是法院对这个案件事实认定的关键。从证据的效力上和可信度上讲,很显然对于原件鉴定报告的这份证据在证据效力上更强一些,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认定来看,在逻辑上说是一种合理的选择。

  在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许超看来,这个判决结果更透露了两个信息:中国政府对待中国人的作品和外国人的作品一视同仁,公正保护;中国在保护外国作品上不需要外国的作品履行某种手续或者程序。

  他说,某些国家认为,中国的著作权法不保护那些没有经过内容审查的作品。比如说一部电影,如果要在中国的电影院放映或者制作DVD发行,必须经过内容审查机关的审查,如果没有经过审查就在电影院放映或者制作DVD发行,那是法律禁止出版传播的。我国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法律禁止出版传播的不予保护,所以任何作品,特别是外国作品,要在中国得到保护,一定要履行这种审查的手续。

  “这种说法是对我们的误解,现在通过奥特曼这件事情不攻自破。”许超说,因为奥特曼现在虽然权属上有争议,但是就奥特曼这个动画形象来说,它是一个外国的作品,这个作品在中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不仅有司法保护,也有行政保护,不要求它履行任何手续。

  他强调说:“内容检查机关只负责这个作品的市场入市,不负责这个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如果这个作品没有送检,发现盗版了或者被侵权了,同样可以寻求司法救济、行政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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