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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矩约束下的电视广告能否告别无序与混乱?

时间:2010-1-8 11:12:20  来源:解放日报
而且广告内容单一,不厌其烦地反复播放,丝毫不考虑观众的感受。这种情况下,“再继续等着看感觉就像吃了只死苍蝇,还不如换台”。

  林小姐也说:“我特别喜欢看韩剧,但就是受不了电视剧总是插播广告,尤其是晚上,经常是情节最紧张的时候就插播广告了。还一等就好多分钟。看个电视剧的时间还没看广告的时间长呢。”

  其实,和苏老伯、林小姐有同样感受的观众并不在少数。更让人厌恶的是,在插播广告中,有的还有些欣赏性,而有的却低俗无聊得实在可以,令人生厌。有的电视台照顾观众的心理,在播放广告时还显示出广告需要进行的时长;有的电视台则完全置观众心理于不顾,肆无忌惮地大放特放广告。

  新规矩:今年1月1日起,电视台在播出电视剧时,可以在每集(以45分钟计)中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90秒。其中,在19:00至21:00之间播出电视剧时,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而且,在电影、电视剧中插播商业广告时,应当对广告时长进行提示。

  “少儿不宜”广告特殊时段不得播放

  “去年暑假,我基本上不敢出差,每天上班人在单位心在家,怎么也放心不下孩子。”钱女士说,那些带有“猛料”、极具感官刺激的电视广告和节目屡现荧屏,让她十分担心独自放假在家的上初二的儿子。“这些东西对孩子的负面影响有可能会影响他一生。”钱女士忧心忡忡。

  据调查,我国中小学生最经常的课外活动就是看电视,多数孩子每天看电视时间达100分钟。电视收视率调查显示,在某个频道的晚上黄金时段,有约833万4岁至14岁的未成年观众,节假日收看电视的儿童还会更多,收看时间更长。广告对少年儿童具有超强的示范效应,家长们无法不担心电视广告的负面影响。

  新规矩:依新法规定,今后,在中小学生假期和未成年人相对集中的收听、收视时段,或者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不得播出不适宜未成年人收听、收视的商业广告。此外,播出机构应当严格控制酒类商业广告,不得在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播出。

    本报记者 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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