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鲁迅诗歌散文杂文鉴赏》一书中的某些评判“歪曲”了外祖父的历史形象,清末社会名人王惕斋的外孙女及曾外孙女将该书出版社推上被告席。然而,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他们的诉请被徐汇区法院驳回。
王惕斋的外孙女及曾外孙女诉称,2008年1月,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出版发行的《鲁迅诗歌散文杂文鉴赏》中收入“嘲惕斋”一诗,鉴赏中出现对王惕斋“人极顽固”、“竭力反对革命”等评价,将王惕斋划为人民的敌人,与王惕斋历史表现完全不同,损害了他的名誉,故起诉要求出版社收回已发行的书,公开澄清事实,赔偿2000元。
出版社辩称,涉案书籍中引用的是沈瓞民回忆的鲁迅诗句,沈瓞民的文章早已在媒体上公开过。此外,被告对原告的主体资格也提出质疑。
法院认为,按规定,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有权向法院起诉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本案原告之一系王惕斋的曾外孙女,并非本案适格主体。
被告出版社的《鉴赏》一书,旨在对鲁迅诗歌等作品进行赏析,其对鲁迅诗歌的引用并无不当,鉴赏部分评论王惕斋的用语均为对鲁迅诗歌本身的赏析,并无侵害王惕斋名誉的故意,且其引用的鲁迅诗句早已登载于报纸,原告也未能举证证明王惕斋社会评价降低的事实及与《鉴赏》一书出版之间的关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吴艳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