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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学院临时工管理办法

时间:2009-8-9 2:51:58  来源:不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南校区临时工队伍的管理,规范临时工管理制度,保障南校区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山东省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临时工管理的有关精神,并结合南校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临时工包括南校区各个部门、由单位统一支付工资,但不纳入正式职工编制的保卫、绿化等临时工作人员。
第三条:临时工人员需要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2、身体健康(经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者);3、年满16周岁,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4、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第四条:所使用的临时工必须是为了教学、科研以及生产经营活动服务需要的,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人数。
第二章:行政管理
第五条:临时工的总体管理由学校人事处负责。南校区综合管理办公室具体安排临时工的工作,检查临时工的工作完成情况,并按时向人事处报告临时工增减情况,发放临时工工资,负责对临时工进行思想教育、岗位培训、工作考核等日常性管理工作。
第六条:临时工必须严格遵守南校区综合管理办公室要求的签到制度,即临时工每天上班必须到指定地点进行签到,签到的多少直接影响到年终考核和工资的发放。
第七条:南校区实行临时工“持证上岗”制度,所聘用的临时工,都必须在上岗前先到学校人事处办理《临时工作证》,然后到南校区综合管理办公室报到,方能开始工作。对于已经工作了的临时工,需要及时限期补办此证。
第八条:南校区的临时工实行试用期制度,原则上为一个月。临时工的工龄从办理《临时工作证》之日起计算,已经参加工作的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办理。
第九条:凡招用已在校内某单位工作的临时工,应在开始新的工作前到人事处办理转单位登记。如果该临时工在原单位劳动合同期未满,还要征得原单位的同意。
第三章:劳动合同
第十条:为保障用工单位和临时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南校区招用的临时工必须在30天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从试用期起计算。
第十一条:签订劳动合同应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严格按照《合同法》及相关的法规政策内容办理。
第十二条:每期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到期后南校区综合管理办公室按照每个临时工考核成绩的好坏核定是否继续与其签定用工合同。
第十三条:临时工因违纪、犯法被作除名、劳教或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终止。南校区综合管理办公室在一周内以书面形式报人事处并在必要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全校。
第四章:工资、待遇
第十四条:临时工工资以日计算。
第十五条:计算工资的天数以南校区综合管理办公室安排的工作任务要求的实际天数和临时工上班登记的实际天数为参考。
第十六条:临时工在工作期间应当遵守严格的请假制度,凡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并扣发工资。
第十七条:临时工享有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和国家规定的婚假、丧假、产假的权利。
第十八条:在节假日加班的,按实际情况和单位的相关规定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十九条:根据国家劳动保护条例和工作岗位的需要,南校区综合管理办公室应当发给临时工劳动保护用品和配备的安全保护设施。
第二十条:临时工因工受伤的,必须在一天之内报到南校区综合管理办公室,南校区综合管理办公室在接到报告后及时报到人事处,并按照单位工伤处理的相关规定给予办理。
第五章:考核制度
第二十一条:临时工每年必须参加年度考核,考核标准可参照正式职工同类人员的要求,考核结果报人事处。
第二十二条:对于当年考核合格的临时工将继续与其签署劳动用工合同,对于当年考核不合格的临时工将进行辞退,不再继续录用。
第二十三条:因违反劳动合同规定受到除名处理的临时工,将不再继续录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在南校区综合管理办公室。南校区综合管理办公室有权在实际情况改变时对办法进行修改。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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