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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

时间:2009-8-19 11:08:29  来源:不详
标准。严格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运用先进科技手段提高运输组织管理水平,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的协调有效衔接。
  (八)加大节能、节水产品认证和能效标识管理力度。推动节能、节水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规范认证行为,扩展认证范围。加强对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强化社会监督、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开展专项市场监督检查和抽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九)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

准。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除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温度有特定要求的用户之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一般情况下,空调运行期间禁止开窗。要严格执行空调能效标识制度,严禁不合格的高耗能空调进入市场。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把机关办公楼、宾馆、写字楼、商场、超市等空调使用大户作为重点,做好空调温度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行为。大力倡导广大家庭合理控制空调温度。
  (十)加强节能环保管理能力建设。市州政府和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节能监察机构,完善监测手段,积极开展节能监察工作。加快各级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对重点监控污染企业实行环境监督员制度。加强各级节能监察、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及环境监测站、环保监察机构、城市排水监测站的条件建设,适时更新监测设备和仪器,开展人员培训。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充实统计力量,适当加大投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作用。
  七、健全法制,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一)健全政策法规。加快完善节能减排政策法规体系,提高处罚标准,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积极推动节约能源、循环经济、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民用建筑节能、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处理管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环保设施运营监督管理、排污许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城市排水和污水管理、电网调度管理、节能监察管理、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节约用电管理、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管理等方面配套政策法规的制定或修订工作。依据国家标准,参照国际国内同行业技术水平,抓紧制订钢铁、铁合金、电石、电解铝、铅锌、水泥、烧碱等主要耗能产品和大型公共建筑等方面的地方性能耗限额标准。
  (二)加强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有脱硫设施的燃煤电厂必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账,加强设施日常运行监管。2007年年底前,所有燃煤脱硫机组要与省电力公司完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厂要扣减脱硫电价,加大执法监管和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
  (三)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国家重点环境监控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实行向环保、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季报制度,限期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和建设主管部门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城市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1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市州,暂缓审批项目环评。
  (四)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各级政府每年都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强化上市公司节能环保核查工作。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八、完善政策,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
  (一)制定和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价格政策。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办法,降低小火电价格,实施有利于烟气脱硫的电价政策。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以及利用余热余压、煤矸石和城市垃圾发电,实行相应的电价政策。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加快推行阶梯式水价,对超过定额限制的超标用水,超标50%以内的加价50%,超标1倍以内的加价100%,超标2倍以内的加价200%,依次类推。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制定支持再生水、微咸水、矿井水、雨水开发利用的价格政策,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将二氧化硫排污费由目前的每公斤0.63元分三年提高到每公斤1.26元。结合实际提高COD排污费标准,经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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