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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体系实施方案(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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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1-23 11:28:02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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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能耗和节能总体思路和工作要求 (一)总体思路 从建筑能耗信息统计和建筑节能信息统计两个方面建立建筑节能统计调查制度。根据不同类型建筑的能耗特点和建筑节能工作的进展情况,建立以全面统计、抽样统计相结合的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体系。 (二)工作要求 1、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统计工作体系,加强基础能力建设,有效保障资金、人员到位和各项措施的落实。要根据建筑节能统计涉及面广、专业性较强的特点,充分利用有关部门已有统计力量和统计渠道,形成各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数据共享的工作体系。 2、加强建筑节能相关统计业务建设,充分利用建设行业自身优势和专业能力,协调做好各项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加快建立安全、灵活、高效的数据采集、传输、加工、存储和使用等一体化的建筑能耗和建筑节能统计信息系统。各建筑用(供)能单位要从仪器仪表配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等基础工作入手,全面加强能源利用的计量、记录和统计,依法履行统计义务,如实上报统计资料。 二、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 (一)建立建筑基本信息和能耗信息统计。建筑数量多、分布面广、调查难度大,需要针对不同类型、不同竣工时期建筑的能源消耗特点,采取不同的统计方法。 统计内容:建筑面积、建筑类型、供热方式、供冷方式、节能改造等建筑的基本信息,以及建筑在使用过程中煤炭、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等常规能源的消耗量和集中供热的供热量、集中供冷的供冷量。 统计范围: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中小型公共建筑。 统计频率:年报或两年报。其中实施国家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基本信息和能耗信息的统计频率为年报;居住建筑和中小型公共建筑基本信息和能耗信息的统计频率为两年报。 统计方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统计工作。其中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的基本信息和能耗信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全面统计;居住建筑和中小型公共建筑的基本信息和能耗信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抽样统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基础信息和能耗信息由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其他公共建筑的基础信息由建筑使用人、所有权人或房管部门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其能耗信息由建筑使用人或供能单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居住建筑的基础信息由房管部门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其能耗信息由供能单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二)建立健全民用建筑集中供热、供冷信息统计。包括北方采暖地区城镇民用建筑集中供热信息和能耗统计建筑集中供热(冷)信息统计。 1、北方采暖地区城镇民用建筑集中供热信息统计 统计内容:供热能力、供热面积、燃料消耗量、供热量、总耗电量等。 统计范围:为民用建筑提供集中供热的锅炉房、热电厂。 统计方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全面统计。由供热公司、热电厂或自有锅炉房产权单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统计频率:年报。 2、能耗统计建筑集中供热(冷)信息统计 统计内容:所对应的能耗统计建筑名称、供热(冷)面积、燃料消耗量、供热(冷)量等。 统计范围:为能耗统计建筑提供集中供热(冷)的锅炉房(热力站)、制冷站。 统计方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抽样统计。集中供热(冷)单位,区域热力站,或自有锅炉房(制冷站)产权单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统计频率:年报或两年报。其中实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相关统计内容的统计频率为年报;居住建筑和中小型公共建筑相关统计内容的统计频率为两年报。 (三)建立建筑节能信息统计 1、城镇新建建筑节能信息统计 统计内容:当年完成竣工验收的新建建筑总面积,经节能验收合格的建筑总面积及其所执行的建筑节能标准。 统计范围:当年完成竣工验收的新建建筑。 统计频率:年报 统计方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全面统计。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或建筑节能管理部门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2、城镇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信息统计 统计内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面积、改造内容等。 统计范围:当年完成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 统计频率:年报 统计方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全面统计。 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建筑节能管理部门或房管部门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3、城镇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信息统计 统计内容:太阳能光热利用系统(包括集热器面积、应用建筑面积等)[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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