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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耕细作的传统农业的形成和发展

时间:2009-8-8 16:36:56  来源:不详
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类型农业文化的交流与精耕细作的形成和发展

农业是古代世界最主要的经济活动,从事不同类型的农业,成为区别不同民族的重要依据之一。我国古代农业不是象其他文明古国那样发生在自然条件单一的一隅之地,而是发生在十分宽广的地域内,它跨越寒温热三带,有辽阔的平原盆地,连绵的高山丘陵,众多的河流湖泊,丰富的动植物资源;各地自然条件差异很大,形成大大小小有相对独立性的地理单元。活动于不同地理单元的居民,基于自然条件和社会传统的多样性而形成的相对异质的农业文化;这些不同类型的农业文化,往往是不同民族集团形成的基础。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类型的农业文化构成博大恢宏的多元交汇体系。在这样一个农业体系中,中国古代人民的农业实践,无论广度和深度,在古代世界都是无与伦比的。各地区各民族人民丰富的农业实践,他们之间农业文化的交流和融汇,为精耕细作优良传统形成和发展提供了深厚的基础。由于民族的交流和融合,在现今汉族农业生产和农业科技的历史成果中,实际上包含了历史上许多民族的贡献在内;而少数民族农业的许多历史成果,也同样是各民族共同创造的。

例如,现今汉族人民的主食稻和麦,在我国首先是百越族和西部少数民族首先栽培的。对中华民族的健康做出特殊贡献的大豆,之所以在春秋战国时代跃居为主要粮食,与从东北地区的山戎传进“戎菽”有关。棉花、甘蔗、茶树、漆树等重要经济作物和经济林木的栽培利用,也以少数民族为早。对古代农业起革命作用的生产工具是铁器,而春秋时代冶铁业最发达的是苗蛮系统的楚国。最初的水利灌溉,大概也是从楚越等地发展起来的。汉唐良种马身上流动着西域蒙古等少数民族良种马的血液,汉唐畜牧业的兴盛直接与少数民族传进良种良法和优良饲料有关。西域的葡萄、瓜果、蔬菜传入中原,丰富了中原人民的物质生活和农业内容。而新疆灌溉农业则是汉族的屯丁和移民协同当地各族人民兴办的。精耕细作技术体系之所以首先在黄河流域中下游地区形成,与这里地处中原,便于各地区各民族农业文化的交流与融汇有关。例如,对北方精耕细作农业技术作了系统总结的《齐民要术》,就记载了许多少数民族首先培育或引种的作物或品种,其中出于“胡”(当时中原人对北部和西部游牧民族的泛称)地、冠以“胡”名的就有十几个之多;周边地区和周边民族的农业技术、牲畜种类、畜牧技术、农副产品加工等技术,也都在《齐民要术》中留下了印记。我国南方水田精耕细作技术体系,既以南方土著民族长期积累的水稻栽培和资源利用等方面的丰富经验为基础,又与南迁的北方人带来的先进工具和技术有关,同样是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类型农业文化交流和融汇的产物。正是这种交流与融汇,使精耕细作体系不断扩充它的地盘,不断丰富它的内容,使之成为覆盖宽广、影响深远,延续不断的体系。从这个意义上讲,可以说精耕细作是多元交汇体系的产物。

3地主制经济下的小农经济与精耕细作形成发展的关系

社会经济制度对农业生产影响很大,我国古代每次农业生产高潮的出现,都是与社会经济制度的变革或调整分不开的。但农业生产并不单纯地受社会经济制度的制约。农业生产一定程度的发展,为一定的社会经济制度的建立或这种经济制度的调整提供了客观需要和物质基础,而这种经济制度建立和调整后,又反过来对农业生产的发展及其形态的演变产生深刻的影响。精耕细作与封建地主制的关系正是如此。

精耕细作以“三才”理论为指导思想。“三才”理论把农业生产看作农业对象(“稼”)、农业环境(“天”和“地”)和作为农业主体的“人”相互联系的动的整体,不但要求根据各地不同的自然条件及其变化来确定不同的种植制度和生产内容,而且把精细的管理贯彻到从耕种到收获、保藏全过程的各个环节中。具有较大的经营自主权和较高的生产主动性的劳动者,是实行精耕细作的必要条件。精耕细作技术在沟洫农业中萌芽以后,产生了加强小农经济独立性的要求,它与西周以来“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的公田劳役制发生了深刻的矛盾,铁农具的逐步普及使这一矛盾更为尖锐。这是春秋战国以来一系列经济制度的变革、封建地主制经济的形成深层原因之一。井田制瓦解后在小农分化的基础上形成的庶民地主,可能采取的经营方式或剥削方式主要有3种:一是使用奴隶,二是使用雇工,三是使用佃农。事实上战国以后奴隶制和雇工制都有所发展,但始终没有成为占主导地位的生产关系,租佃制开始时尽管并不显山露水,但却是扎扎实实地向前发展,到了西汉中期已经明显地占了优势。这是为什么?重要原因之一是,分租的形式使农业劳动者有独立经济和一定的生产自主权,比之奴隶制和雇工制更能适应精耕细作农业的要求。

封建地主制的建立,反过来大大推动了精耕细作农业的发展,精耕细作技术体系从此进入了它成型、成熟和持续发展的时期。在我国封建地主制下,虽然与西欧中世纪农奴制下一样,农业生产主要是由个体农户经营的,但西欧中世纪农民是人身严格隶属于封建领主的农奴,份地比较固定,只有使用权,实行劳役地租,经营上受领主较多的干预和农村公社古老习惯的束缚。相比之下,我国封建地主制下的农民人身相对自由,土地可以买卖,实行实物地租,经营比较自主,因此,他们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比西欧中世纪农奴为高。但在多子继承、土地可以买卖和兼并盛行的条件下,他们的经营规模狭小,生产条件不稳定。这样,中国古代农民就有必要、有可能,而且也愿意用多投劳动、精耕细作的方法,争取在有限土地上获得尽可能多的产品。精耕细作农业技术体系正是在这种条件下发展起来的。我国封建地主制经济具有其特有的强大的自我调节能力和再生能力,从唐宋以迄明清,地主经济制度一再进行了自我调整。在赋税制度方面,中唐时“以资产为宗”的两税法代替了以前“以身丁为本”的“租庸调”制,至明中叶和清初,相继实行“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基本上取消了严重影响农民正常生产秩序的徭役制。在租佃制度方面,唐宋时代契约性租佃关系基本上取代了以前的私属性租佃关系,明中叶以后,定额租逐渐代替分成租居于主导地位,又出现了使佃农的土地使用权相对独立并有较大处置权的押租制和永佃制。这些调整加强了小农经济的独立性,使他们进行生产的条件获得某种改善,从而使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上的精耕细作农业继续获得发展。

封建地主制经济对精耕细作发展的影响,除了积极的一面外,也有消极的一面。由于地主阶级的租赋债利基本上攫取了农民的全部剩余产品乃至部分必要产品,处于生产第一线的大多数农民经常陷于贫困境地,难以扩大生产规模,缺乏采用高效大型农具的动力,因此,精耕细作只能向多劳集约的方向发展,以致劳动生产率不能与单位面积产量同步提高。而且相当一部分农民由于生产手段和文化程度的限制,没有条件精耕细作,只能实行粗放的经营。以上这些情况成为我国封建社会后期社会经济继续发展的严重障碍。

    (4人口增减、分布、转移与精耕细作形成发展的关系

农业生产与人口发展的关系,实际上也就是物质资料生产与人类自身生产之间的关系。人类社会中存在的这两种生产是相互制约的。人口的消长、转移和分布受多种社会因素和自然因素的影响,例如生产力发展状况、社会经济制度、统治阶级政策、阶级斗争和民族斗争、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分布等等。在这各种因素中,农业生产无疑是最重要的因素,因为农业生产出维持人类生存所必须的生活资料,从而为人口增长提供了物质基础或现实可能性。在我国古代社会中,人口的增长与农业生产的发展大体同步。另一方面,人口的消长、转移和分布又反过来对农业生产发生重大影响。在手工操作为主的传统农业时代,人口的增长提供了农业生产的最重要条件——劳动力,对于多劳集约的我国古代农业尤其如此。所以农业总是在人口比较集中的地区发展起来,而人口的转移往往导致农业重心的转移。例如秦汉时代南方地旷人稀,实行“火耕水耨”的粗放经营,人口增加,这种粗放经营就遭到人们的责难,而魏晋以来北方人口的大量南移,为南方精耕细作农业体系的形成准备了重要的条件。又以耕作制为例,撂荒制是以人烟稀少,有大量可垦荒地的存在为前提的。撂荒制转为休闲制,和人口增加有关。而连作制和复种制的发展,显然是由于人口的大量增加和耕地的相对不足。一般而论,精耕细作的农业技术以人多地少为发展的重要条件。

从全国范围看,清代以前每人平均占有土地并不算少。汉唐人口最高只有5000多万,清初人口估计可能超过1亿。就明洪武二十四年人口数和垦田数看,每人平均占有耕地14.6亩,还谈不上人多地少。但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局部的相对的人多地少早就出现了。例如战国初年三晋地区就被称为“土狭而民众”,这既与经济发展有关,也是土地兼并造成的现象。[2]类似的局部的相对的人多地少的情况历代都有,精耕细作的农业技术就是从这些“人多地少”的地区首先发展起来的,因为这种情况迫使人们致力于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单产。

到了清代,地主制经济制度的调整导致农业生产的高涨,这就为人口的激增提供了物质基础或现实可能性(当时人口的增长还与安定的政治局面和“摊丁入亩”、“滋生人口永不加賦”的政策有关)。这种全国性人多地少的格局形成以后,多熟种植及与其相关的农业技术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农业的精耕细作更成为不可逆转的历史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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