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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中’,而不言役;耕田人责任仍不变。”[3]似乎认为:“租在夏价中”不过是“赀租百役,耕田人悉不知”或“赀租百役,仰田主了”另一种说法。但这种解说令人不能满意。而陈教授释为:“这里有概念上的区分。在高昌国晚期,凡农民占地耕作,均要向官府按每亩三斛的标准交纳官租[4],在这里,由於所借镇家田,就是官田,所以官租就在借田费中,私租与官田租在这里合并为一了,这也进一步证实了高昌王国确实存在着官田采用私租形式出租的契券。”(106页)这种解说,我认为是目前最为妥当的。此类例证甚多,限於篇幅,不赘举。当然,也有令人难以接受的解说。譬如池田温先生曾经根据高昌县勘检田亩案卷,归纳此类案卷的登载书式,共有“田籍同”、“有籍无(主)田”、“有田无籍(合授)”、“无籍无主”四种类型。陈教授则又将此四种类型,分为“田籍同”、“有籍无田”、“有籍无主田”、“有田无籍入某”、“有田无籍合授”、“无籍无主”六种情况。我们将此二者稍加比较,就会发现:前者首尾二种类型与後者首尾二种情况完全相同,区别仅在前者中间二种类型被後者分为中间四种情况了。但将二种类型分为四种情况,是否合理,令人怀疑。池田温先生的意思似乎很清楚。他想说明的是:“有籍无(主)田”,原文应为“有籍无田”,作“有籍无主田”含义不变,二者属於一种类型。“有田无籍(合授)”情况相同,即原文应为“有田无籍”,作“有田无籍合授”含义不变,二者亦属一种类型。但经陈教授一分为二,并加诠释,含义就不同了。他认为:“有籍无田”,所谓“有籍,是指该段田亩在当户户籍上原来有载,经勘检,由于某种原因,已将田土转到了他人名下。对原当户说来,已经无田了,但仍有籍”(38页)。而“有籍无主田”,则“恐怕是田已退出,籍上未消,而地尚未授与新主人”,仍由旧主人暂时佃种(39页)。又认为:“有田无籍入某”的情况是,在人名、亩数後有小写的“入”某某的注文。这显然是当户“占田违例,籍外占田了。按规定应拿出来授与别户,故有‘入’某某的注记”(35、37页)。而“有田无籍合授”,则“当是对那些土地漏籍而又授田不足的耕作者而言。所谓‘合授’,即符合规定或西州通例标准应该授给者。对这种情况,要解决的问题是补籍,所以在他们的名下,不存在‘入’他人的内容”(37页)。但这种解说,总觉牵强。 现在编印个人论文集,已经成为一种时尚。但非常可惜,绝大多数个人论文集,似乎都只是旧作的重版,并无任何新意。而我一直认为,编印个人论文集,应是一件十分严肃和认真的事。因为,旧作毕竟是旧作,难免存在种种局限甚至错误。而编印个人论文集,是一次难得的自我修正机会。这不仅是为自己负责,也是为学术负责。放弃这个机会,只会让人觉得,过了这麽多年,学问还是没有长进。陈教授的这部论文集则不同。所收论文,几乎每篇都进行过修订,有的还进行过改写甚至重写。仅从态度而言,就值得我们很多人学习。不但如此,有些论文,还补充了新的材料,吸收了新的成果,得出了新的见解,已经不能视为旧作。我们从这些论文中,不仅可以看出作者的思想变化,还可以看出学术的发展脉络。这样的个人论文集,受到欢迎是理所当然的。
注释 [1] 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 概观·录文》,东京大学出版会,1979年,334~335页。 [2] 唐长孺《关於武则天统治末年的浮逃户》,《历史研究》1961年第6期,90~95页。 [3] 吴震《吐鲁番出土券契文书的表层考察》,《敦煌吐鲁番研究》第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251页。 [4]程喜霖《吐鲁番文书中所见的麴氏高昌的计田输租与计田承役》,《出土文献研究》,文物出版社,1985年,159~174页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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