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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曹旅宁著《秦律新探》

时间:2009-8-8 16:50:27  来源:不详
此种理论显然是作者自己的想像)就做出上述反驳和推断,既失之武断,又苍白无力。在有关“群盗与秦汉社会”的论述中,作者征引李开沅的研究成果多达五百余字。李开沅认为:刘邦集团初起时,是没有政治目的的武装亡命集团。作者觉得“上述分析似乎过于轻松,与事实应该是有出入的”。作者的“厚重”分析是:“群盗”“对统治秩序的威胁是相当大的。群盗如果与乱世结合起来,就会从并无政治目的的杀人放火、打家劫舍发展到由野心家操纵的改朝换代运动”(第256——257页)。其实,“群盗”对统治秩序会形成威胁,是一种常识,提出这样的看法,谈不上慧眼独具。而且李开沅在上引文之后,还论述了刘邦集团的第二发展阶段,即作为楚军楚臣的一部,参加了反秦战争。不难看出,这正与作者关于“群盗”由打家劫舍发展成为改朝换代运动的观点相合。作者不但没有对李氏形成真正的驳难,反而是在重复李氏的观点。
  由于具体的论证存在问题,因此《新探》的大结论有值得商榷之处。作者在《后论》中说:“唐律的具体条文与睡虎地秦律以及张家山汉初律有许多相同或接近之处,特别有趣的是唐律的‘疏议’不少与张家山汉初律的条文几乎完全一致。由此看来,有些学者主张唐律的主要渊源是汉律应该是能够成立的。”《新探》确实从唐律中找出了一些与汉律接近的条文。问题是,其中一些法律条文可能反映的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共性,有的甚至是全人类的共性,即使没有汉律,后来的人可能照样会制定出相似的法律条文。比如“证不言情”罪(第279——280),也就是现代法律中的伪证罪,对做伪证者进行惩罚,应该是东西方法律的共性,而不是汉唐所独有,据此很难推出二者之间的渊源关系。又如执法者追捕罪犯,如罪犯持凶器拒捕,将其杀死无罪(第287页),这样的法律规定同样在现代社会存在,但我们似乎不能说现代法律主要渊源于汉律。其他像杀伤他人畜产、饲养的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及士兵临阵逃亡等法律规定(第287页、第299——300页),也具有同样的性质。如同不能根据“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在东西法律中共存,就推断东西方法律的渊源关系一样,根据汉唐律中共同存在上述法条,也很难认定唐律主要渊源于汉律。至于作者所说唐律的“疏议”不少与汉初律条文几乎完全一致,可能笔者读书不细,发现《新探》只提供了“脯肉有毒”一例(第267页),似乎很难说“不少”。惩罚以毒杀伤人者以及销毁有毒物,无论古今中外可能都有相似规定,所以这也是一条具有共性的法律规定。而“疏议”对“脯肉有毒”的解释,其细致远过汉律,与汉律相似之处似乎尚达不到作者所说“令人吃惊”的程度。

  作者谈到北魏律的渊源时说:“而且后魏律的渊源也应该是汉律而非晋律,为什么这样说呢?除去前人已经列举的证据外,还因为后魏立国之初,与东晋是对立的政权,后魏修律竟然以敌国的法律为蓝本,在常理上是说不通的。”前人的证据可以暂置不论,但作者的这种思路“在常理上是说不通的”。北魏立国之初,后秦等政权横亘于北魏与东晋之间,两者根本谈不上对立。一直到东晋末年刘裕灭后秦,双方疆域才真正接壤。因此,北魏真正的敌国是刘宋而不是东晋。退一步说,即使双方对立,也不排除制度建设上的互相借鉴,比如,北魏的政治制度无论从形式上还是本质上,很难说是对汉朝的继承,而与南朝相当接近,其间影响因袭之迹相当清晰,无论谁借鉴谁,起码双方是真正的敌国关系。笔者无意强调北魏律继承了东晋律,但是作者提出北魏律渊源于汉律、而与晋律无关这样一个重大结论,除了前人研究成果外,尚须坚实的证据,仅凭常理推断,难免出现常识性的错误。魏太武帝修律由崔浩主其事,崔浩曾著《汉律序》,其在修律时吸收汉律的某些精神与原则甚至某些具体法条,都有可能。但在以北魏律为蓝本的《北齐律》中,具有刑法总则性质的《名例律》置于律首,与汉律《具律》既不在首亦不在终的情况大异,而与魏晋律中的《刑名律》、《法例律》亦在律首的情况相似,这已成为常识。《唐律疏议》律序也说:“汉作九章,散而未统,魏朝始集罪例,号为刑名。”可见,唐人修律也发现了汉律这方面的缺失,而肯定魏律的贡献。我们不敢轻意断定北魏律以魏晋律为渊源,但说继承了魏晋律的某些方面,大致尚不为过。而《唐律》又是继承了《北齐律》,从这个角度说,陈寅恪的《唐律》“三源说”(指汉律、魏晋律和宋齐律)恐怕不能轻易否定。除非找到数条典型性的法律条文(指仅存在于秦汉律及唐律中),否则,很难说唐律主要渊源于秦汉律。
  《新探》的一大特色是对相关研究成果的了解与掌握。但由于作者没有处理好成果与论点的关系,许多地方成为研究成果综述,致使论点淹没在他人成果的海洋中。上文对《从秦简〈公车司马猎律〉看秦律的历史渊源》的分析中,已经涉及到作者征引学术成果时的这一特点。除此而外,其他地方引用已有科研成果也是动辄几百字。为节省篇幅,此处只列部分“成果综述”达数百字以上的页码:第36——37页、63——67页、104——107页、110——113页、125——126页、126——128页、131——133页、第136——139页、159——160页、196——198页、205——208页、210——211页、212——213页。以后的篇章,情况与此大致相同,不再胪列。
  作者经常以其他民族的情况来比照秦,这当然也是一种论证方法,但各个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风俗习惯,而且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秦毕竟相去甚远,因此,民族学的资料并非直接证据,只能作为侧证。在这种情况下,自不宜大段征引,略加说明即可。但作者似乎对民族学情有独钟,征引时不遗余力,动辄几百字。如第28——29页、38——40页、195页、197——198页、200页、204——205页、218页、233页、244页、311——312页。
  在征引史料方面,《新探》也有值得商榷之处,即只引不论,引完了事。特别在征引《睡虎地秦墓竹简》的法律条文时,不但经常全盘照搬整理小组的注释,而且将译文也几乎一字不拉地抄写下来。如第289页、290——293页、295——296页、298——301页、300——301页、303页、305——306页、323页、325页。像这种不分难易,将他人译文照搬的情况,不应在学术著作中出现。
  谭其骧先生在《长水集•自序》中曾谈到自己对著述的看法:“文章千古事,没有独到的识解,不能发前人所未发,写它干什么?写一部书至少基本上应自出机杼,人所共知的东西,何必写进去?前人已讲过的话,更不肯照搬。”当然,谭先生为一代大师,其境界非一般治学者可比,但其提出的治学标准仍应该是学术工作者共同追求的目标,愿有志于学者以此共勉。

[1]栗劲《秦律通论》是迄今为止大陆学者研究秦律最为系统的一部著作,但此书更多从法学角度探讨秦律,严格说来,是一部法学著作,而非历史学著作,与曹著将历史学、考古学、人类学结合在一起的方法旨趣大异,因此,大陆著作中,以历史学的方法全面而有系统地探讨秦律,以笔者所见,非曹著莫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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