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对妇女社会和法律地位的界定以及下层妇女自身的法律意识。
一、县官对女性案件的审理与判决
作为最亲近百姓的父母官,县官对普通百姓的责任主要体现两个方面:第一公正及时地审理案件(“听讼”)。这一点做得好即会被百姓称为清官或“青天”;第二教化百姓,维护和改进地方风俗(“牧民”)。这一点做得好则民风淳朴,百姓安居乐业,以臻太平无讼的儒家理想社会模式。但是,女性案件往往使地方官处于两难境地:首先女性案件多与婚姻家庭有关,“清官难断家务事”,很难做到完全的“公正”,甚至很难依法行事;其次女性案件又很难逃开社会风化问题,如男性的买休卖休、女性的逃婚离家等,都与儒家倡导的淳朴和谐之民风以及两性的家庭伦理相悖。即使妇女并非案件主要当事人,或者妇女本人无辜,其引发或卷入讼案本身就已有伤风化。如何在女性案件的审理中兼顾公正与教化,并使得判决具有实际操作性,的确是县官所面临的一大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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