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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叶燮

    ”,而“卓然自命”。
      关于诗的法度能事,叶燮提出:能以“在我”之“才、胆、识、力”反映“在物”之“理、事、情”,则“自然之法立”,“诗之能事毕矣”。因而对于格律、声调、起伏、照应之类,他继承宋人吕本中的活法论,以死法为“定位”,以活法为“虚名”,要求“神明变化”,使合乎反映理、事、情的需要。“理、事、情”三者,叶燮强调“理”,认为“理者与道为体,事与情总贯乎其中”,所以“惟明其理乃能出之而成文”。“才、胆、识、力”四者,叶燮强调“识”,认为“识为体,而才为用”,“识明则胆张”,无“识”而有“才”、“胆”、 “力”便会“背理叛道”,成为“风雅之罪人”。他还声称:“理、事、情”虽为“在物之三”,但“备物者莫大于天地,而天地备于六经;六经者,理、事、情之权舆也”,故反映“理、事、情”均需“适于道”。这套以 “才、胆、识、力”反映“理、事、情”的理论,是叶燮在文学理论上的主要创造,他曾数次以此为《原诗》和自己文学理论的宗旨。
      关于诗的工拙美恶,叶燮提出:“当争是非,不当争工拙”,“未有是而不工者,未有非而不拙者,是非明则工拙定。”但他之所谓“是”,又以“适于道”为最高标准。由此出发,他重质轻文,说体格、声调等等仅是诗的“文”,必有“诗之才调、诗之胸怀、诗之见解以为其质”,故学诗者“必先从事于格物,而以识充其才,则质具而骨立”;重自然而轻人工,认为“自然之理不论工拙,随在而有,不斧不凿”,起、止“皆有不得不然者”;反对片面追求“陈熟”或者“生新”,认为二者均属“无本”,指出陈熟、生新以及大小、香臭、深浅、明暗等等“对待之两端”,均“各有美有恶,非美恶有所偏于一”,若能“抒写胸襟,发挥景物,境皆独得,意自天成,能令人永言三叹,寻味不穷,忘其为熟,转益见新,无适不可也”。
      叶燮的诗论具有明显的朴素唯物主义倾向以及辩证法思想,他实际上试图把文学创作建立在反映论的基础上,并试图解决继承与革新的关系问题。但他未能把一般哲学原则融入诗的特殊规律中去,所以有的观点不够贴切,如以“在我”的才、胆、识、力反映“在物”的理、事、情之论。同时他又坚持正统儒家立场,所以仍以合于六经之道为文学的最高原则,且最终倒向了以理摄物的客观唯心主义和否定破旧立新的折衷主义。他的这种世界观和方法论在清代学者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叶燮的诗论原为纠正明代前、后七子和公安派这两种对立倾向而发。因此在破除正统封建观念、促进文学质的革新方面虽嫌不足,但在总结历史经验、帮助正统文学继续延展方面却颇多可取见解,尤以对前、后七子拘泥体格、声调的批判最为精彩。他的《原诗》也以理论的创造性和系统性居于清代众多诗论专著之上。
      叶燮的诗论对沈德潜、薛雪有一定影响,但沈、薛均未能进一步发挥叶燮的进步观点,沈德潜则反而发展了叶燮的落后观点,实际上已另立宗旨,别为一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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