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和各地建立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统治机构,以稳固自己的统治。
在清代的地方行政系统中,县和散州、厅属于最基层政权组织。其中,因县一级的数目最多,被人们认为“天下之治始乎县”,[3]县官也被统治者看做“吏治之始基”。[4]县的正掌印官称知县或县令,虽为正七品,但却几乎掌握了其所辖地面的所有大权,赋税征解、审理狱案、治安联防、教育教化、防灾救荒、劝课农桑、兴修水利等事务,都属其职责。在县官的下属中,巡检、典史以及县衙门差役的地位也很重要,负有稽查奸宄、安定地方的重任。 清代的县虽有大有小,但都不能仅靠县官等少数人去治理,这就需要有一套地方基层组织的存在。 清初,因袭明制,地方实施里甲制。该制以纳税民户为单位,多110户编为一里,设有里长,里下为甲,每甲11户,设有甲长。雍正时推行以“摊丁入地”为主要内容的赋役制度改革后,里甲制逐渐失去了意义,终为保甲制所取代。保甲制在清初与里甲制并行,但其主旨只是治安保警,查察奸宄。顺治时以村庄(自然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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