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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使教主的意志得到最大限度的贯彻,即所谓“欲兴作则大工可刻期而成,欲财货则千金可一呼而凑,一言传一夕可以达千里,一令招指日可以集万众”。[22]从上面的简单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明清邪教之泛滥,与其组织的发育完善有着极大的关系。
注释:
[1]《销释接续莲宗宝卷》卷首、红梅三枝品第十二。
[2]连立昌,秦宝琦.中国秘密社会(第二卷.10清卷)[M].谭松林主编:中国秘密社会[M], << 上一页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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