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立合约”与广东海盗的联合
西山政权庇护下的海盗活动吸引了广东沿海大批的“穷渔贫蛋”,大帮大股的海盗迅速出现,即使西山政权的败亡也未能导致其活动的终结。从理论上讲,已经组织起来、走上反社会道路的海盗(包括陆地上的土匪、会党、教门)是很难回归他们脱胎而来的那个社会的。西山政权的败亡,如同它的兴起一样,成为中国海盗活动演变的重要转折点。由于失去越南巢穴,海盗们只能返回中国。在嘉庆七年以后的几年时间里,海盗们发现自己遇到了两大麻烦,一是要在失去退路的情况下直接与清军水师对敌,二是由于主要海盗首领的丧失,各大小匪股群龙无首,为了争夺势力范围,海盗各股之间经常发生混战[27]。从当时的一些零散记载来看,单在广东就有十几位盗首互争雄长。这种状况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海盗的发展。
但是。到嘉庆十年(1805)六月,广东海盗在“立合约”的基础上实现了大联合。该“合约”由当时有实力的盗首郑文显、麦有金、吴智清、李相清、郑流唐、郭学宪、梁宝等7人联合订立。据“合约”宣称:“为会同众议,为肃公令事。窃闻令不严不足以儆众,弊不革不足以通商。今我等台众出单……凡我各支快艇,良恶不齐,妍强各异。苟非约束有方,势必抗行弗颐。兹议后开款条,各宜遵守……倘有恃强小恤、抗行例约者。合众究办”。并开列八条款项,主要内容如下:1.通海大小船只,编为天、地、玄、黄、宇、宙、洪七支,“各支将行网、花名登簿列号”;2.不得假冒别支旗号;3.不得阻截有单之船;4.“打货船”时,所有船艇货物,先到先得,不许“恃强冒占”;5.凡”牵取有单之船”者,出面阻止者奖,“坐视不首者,以串同论罪”;6.不得私自驶往各港口、海面劫掠;7.不许陷害前来买卖的客商;8.统一“齐集会议”、下达命令的信号[28]。该“合约”的宗旨十分明显,就是“会同众议,以肃公令”,“抗行例约者,合众纠办”。至于所列八项条款,可以看出:(1)广东海盗开始统一编队,组织系统化;(2)强调行动纪律,严禁改换旗号、私自出掠等行为,否则,或“合众攻之”,或处决行网、老板,等等;(3)海上行动的重点是保护”通商”,即有组织地发单勒收保险费。劫掠港口,打货船;(4)通观全文,这是一份地地道道的海盗行动纲领,其中不包含“反清”、“抗清”的意图。根据以后几年的情况来看,“立台约”后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